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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胃、肠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胃切除

胃切除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胃损伤治疗时行胃切除术。对多发性全层胃破裂或广泛性严重损毁性撕裂,缝合后血循环不良或可能发生狭窄时则作胃部分切除术。对创伤性胃横断伤者,一般采用修整断端后,行胃对端吻合术。

胃切除的手术方式(消化道重建术式)如下:

1.BillrothⅠ式吻合:即残胃与十二指肠直接吻合。

2.BillrothⅡ式吻合:将残胃与近端空肠相吻合,十二指肠残端关闭。

3.胃空肠Roux-en-Y吻合术:经结肠前或结肠后将空肠长臂与残胃吻合,空肠短臂在Treitz韧带下15cm左右与空肠长臂行端侧或侧侧吻合。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胃损伤外伤史,并且伤后行胃切除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体格检查:上腹部正中或左上腹部有手术瘢痕。

3.对胃切除大小有争议的,可作钡餐X线摄片检查,以残胃大小推断胃切除的范围和手术方式。

4.胃切除程度的分度:

(1)全胃切除:整个胃切除,食管与空肠吻合。

(2)胃大部分切除:胃体切除≥1/2。

(3)胃部分切除:胃体切除<1/2。

5.鉴定时机:伤后12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胃修补

胃修补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胃破裂,通过手术治疗的方法缝合胃破裂之处。

胃修补术适用于小的胃破裂。胃破裂伤口边缘整齐,止血后直接缝合或边缘有挫伤或失活组织,需修整后缝合。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胃破裂外伤史,并且伤后行胃破裂行修补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上腹部正中或左上腹部有手术瘢痕。

3.鉴定时机:伤后9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三、小肠切除

(一)小肠切除概述

小肠切除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小肠破裂或小肠肠管坏死而行切除吻合术。

小肠破裂有以下情况时,则应作部分小肠切除吻合术:

1.裂口较大或裂口边缘肠壁组织挫伤严重;

2.小段肠管有多处破裂;

3.肠管大部分或完全断裂;

4.肠管严重碾挫、血运障碍;

5.肠壁内或系膜缘有大血肿;

6.肠系膜损伤影响肠壁血液循环。

小肠肠管坏死须切除坏死段肠管。常见引起小肠肠管坏死的疾病有绞窄性肠梗阻、肠扭转、绞窄性疝、肠系膜血管栓塞等。

(二)小肠切除与营养的关系

通常认为,切除小肠75%以上,残留肠段在100cm以下,即可发生严重的营养吸收障碍及代谢紊乱。若残余肠道为60cm~100cm,经过合理的肠外营养及肠内营养,患者多可存活。如果小肠短于60cm,则生存困难。

最新研究认为,只要患者每千克体重能保留1cm残端小肠,经过适当处理后,可恢复正常的经口腔进食。如果回盲部完整,残端小肠的长度再短些,也能存活。

()营养的分类

临床营养包括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

1.肠内营养

肠内营养是指经消化管途径提供人体需要的营养底物的营养治疗方式。肠内营养根据使用途径不同又分为口服和管饲。

肠内营养相关制品是指在医用普通膳食无法完全满足疾病代谢需求时,需要经口、经胃或经肠给予的以纠正疾病代谢失衡为目的各种制品,包括治疗膳食、经口营养补充剂(ONS)、肠内营养制剂。

治疗膳食是肠内营养的组成部分之一,即根据疾病需要,通过调整营养底物,达到治疗疾病和促进健康目的的一种治疗方式。

2.肠外营养

肠外营养是指经静脉途径提供人体需要的营养底物的营养治疗方式。用于肠外营养输注的静脉置管途径可分为周围静脉导管(PVC)与中心静脉导管(CVC)。

肠外营养液基本成分包括氨基酸、脂肪乳、糖类、维生素、电解质、微量元素和水。

(四)技术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4.7.6 消化吸收功能障碍:检查发育及营养状态,见4.1.3。存在胃、肠、消化腺损伤或者缺损(包括手术切除),了解缺损范围。测身高和体重;检验血常规、血清白蛋白浓度、血清铁蛋白浓度、血清总胆固醇。出现血清白蛋白<6.0g/dL;血清总胆固醇<120mg/dL时为营养不良。

消化吸收障碍的评价方法:(1)粪脂染色镜检(半定量法);(2)粪脂定量测定(Van de Kamer法);(3)消化吸收试验:a.葡萄糖耐量试验(50g法)呈低平曲线;b.D-木糖吸收试验;c.131I-油酸脂肪消化吸收功能试验;d.其他:131IRISA蛋白质消化吸收功能试验、151钴-维生素B12吸收试验(Schilling试验)。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消化吸收功能障碍分级:(1)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不能通过胃、肠消化吸收功能获得必需的营养物质,而只能依靠肠外营养支持的方式提供营养物质以维持生命(或重度营养不良),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2)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不能完全通过胃、肠消化吸收功能获得足够的营养物质(或中度营养不良),而需要通过肠外营养支持的方式补充足够的营养物质以维持生命,生活能够完全自理;(3)消化吸收功能受严重影响,进食普通饮食不能满足正常的营养需求(或轻度营养不良),而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不能从事体力劳动;(4)消化吸收功能受影响,进食普通饮食不能满足正常的营养需求,但可以通过进食富营养的流质食物以满足营养需求,仅能从事一般体力劳动。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小肠外伤史,并且损伤后行小肠切除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病历记录记载切除小肠肠管长度百分比不明的,要核实病理检验情况。

3.体格检查:可见腹部有手术疤痕,要对营养状况作出评价。

4.必要时可作消化道钡剂造影检查和消化吸收功能检查。

5.要与绞窄性肠梗阻、小肠扭转等疾病造成肠坏死切除术后鉴别。

6.小肠切除定残的相关问题

(1)完全依赖肠外营养:完全通过静脉输入营养液,没有肠内营养。

(2)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每日通过静脉输入的人体的营养液≥每日人体必需的营养底物的二分之一。

(3)部分依赖肠外营养:每日通过静脉输入的人体的营养液<每日人体必需的营养底物的二分之一。

(4)完全依赖肠内营养:营养底物包括治疗膳食、经口营养补充剂(ONS)、肠内营养制剂,不包括普通膳食。

7.鉴定时机:伤后12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小肠吸收功能检查】

1.72小时粪脂化学定量测定

正常人每日粪脂平均排泄量小于6g/日,如果小于25g/日为轻度吸收不良;25g/日~30g/日为中度吸收不良,有乳糜泻;大于或等于40g/日为严重脂肪泻,有脂肪分解障碍。

2.平衡试验标准餐法测定

每日含脂量50g~80g的标准试餐5天,留粪便测定3天,粪脂量超过6g~7g/日或吸收率低于90%为阳性。

3.D-木糖吸收试验

可反映小肠黏膜表面积和黏膜通透性的状况。清晨空腹服木糖25g,并喝足量的水,收集5小时的尿及口服木糖1小时的静脉血,测定木糖含量。尿中木糖含量正常值为4.7g~7.5g。3.0g~4.5g为可疑异常,3.0g肯定异常。口服后1小时血中木糖为0.3g/L,小于0.5g/L为异常。该试验为检查小肠黏膜功能不全的最好的非损伤性试验,敏感度及特异度均达到90%以上。

四、小肠修补

小肠修补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小肠穿孔或破裂,通过手术治疗缝合小肠穿孔或破裂之处。

小肠损伤导致的较小、分散,且不影响肠壁血液循环的穿孔或破裂,行小肠修补术。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小肠穿孔或破裂外伤史,并且伤后行手术修补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可见腹部有手术疤痕。

3.鉴定时机:伤后9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五、永久性回肠造口

回肠造口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结肠损伤,行回肠在腹壁开口,以便排除粪便。回肠造口可分为临时性回肠造口和永久性回肠造口。

临时性回肠造口适用于结肠损伤或结肠穿孔。在修补结肠病变之后做暂时性回肠造口,可使结肠得到充分休息,保证结肠病变顺利恢复,减少结肠瘘的发生。

永久性回肠造口适用于结肠损伤全部切除术后。本标准定残的回肠造口为永久性造口。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结肠损伤病史,并且伤后行结肠全部切除术。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对结肠切除范围及疾病性质有疑问的,需要核实病理检验情况。

3.已行回肠造口术。

4.体格检查:可见腹壁有手术瘢痕和结肠造口的瘘口。

5.临时性回肠造口按照结肠切除、结肠修补评定伤残等级。

6.鉴定时机:伤后18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六、结肠切除

结肠切除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结肠损伤,通过手术切除全部或部分肠管。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结肠外伤史,并且伤后行结肠切除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对结肠切除范围及疾病性质,要核实病理检验情况。

3.体格检查:可见腹部有手术疤痕。

4.对结肠切除大小有争议的,可作纤维结肠镜或钡餐X线摄片检查,以推断结肠切除的范围。

5.结肠切除往往腹壁暂时造口,待造口修复后判断伤残等级。

6.影响消化吸收功能: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消化吸收功能障碍分级:(4)消化吸收功能受影响,进食普通饮食不能满足正常的营养需求,但可以通过进食富营养的流质食物以满足营养需求,仅能从事一般体力劳动”的规定确定。

7.鉴定时机:伤后12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七、结肠修补

结肠修补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结肠破裂,通过手术缝合结肠破裂之处。

右半结肠破裂裂口小,腹腔污染轻、全身情况良好的病人可以考虑一期修补;其他情况采用肠造口术或肠外置术处理,待3~4个月后病人情况好转时,再行关闭瘘口。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结肠破裂外伤史,并且伤后行修补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可见腹部有手术疤痕。如腹壁造瘘,可见瘘口。

3.结肠修补往往在腹壁暂时造口,待造口修复后判断伤残等级。

4.鉴定时机:伤后120日。如腹壁造瘘,待关闭瘘口再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八、永久性结肠造口

结肠造口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结肠或直肠损伤,在腹壁上做人为开口,并将一段肠管拉出开口外,翻转缝于腹壁,从而形成肠造口。其作用就是代替原来的会阴部肛门行使排便功能,实际上就是粪便出口的改道。结肠造口可分为临时性结肠造口和永久性结肠造口。

临时性结肠造口适用于在修补结肠、直肠损伤之后做暂时性结肠造口,可使结肠、直肠得到充分休息,保证结肠、直肠顺利恢复,减少肠瘘的发生。

永久性结肠造口适用于直肠损伤行直肠和肛门手术切除。本标准定残的结肠造口为永久性结肠造口。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直肠外伤史,并且伤后行直肠和肛门切除术。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对直肠和肛门切除范围及疾病性质,要核实病理检验情况。

3.已行结肠造口术。

4.体格检查:可见腹壁有手术瘢痕和结肠造口的瘘口。

5.临时性结肠造口按照肠切除、肠修补评定伤残等级。

6.鉴定时机:伤后18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九、肠瘘

肠瘘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肠管损伤,出现肠管之间、肠管与其他脏器或者体外出现病理性通道,造成肠内容物流出肠腔,引起感染、体液丢失、营养不良和器官功能障碍等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

肠瘘主要临床表现:瘘口形成与肠内容物漏出、感染、营养不良、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等。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肠管外伤史。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消化道造影:确诊肠瘘(口服造影剂行全消化道造影和经腹壁瘘口行消化道造影,是诊断肠瘘的有效手段)。

3.肠瘘已行手术切除,并且病程1年以上。

4.体格检查:有营养不良的表现,腹部可见有手术瘢痕,如外瘘可见瘘口。

5.鉴定时机:伤后365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十、肠梗阻

肠梗阻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腹腔内脏器损伤或因损伤行剖腹手术治疗,出现肠系膜粘连导致肠内容物通过障碍。

临床表现:阵发性腹痛,伴恶心、呕吐、腹胀及停止排气排便等。可有腹胀,且腹胀多不对称;多数可见肠型及蠕动波;腹部压痛在早期多不明显,随病情发展可出现明显压痛;梗阻肠襻较固定时可扪及压痛性包块。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腹腔内脏器损伤或因损伤行剖腹手术治疗病史。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伤后出现肠梗阻的临床表现,并且多次反复急性发作。要求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

3.体格检查:有腹部手术史者可见腹壁切口瘢痕。梗阻肠襻较固定时可扪及压痛性包块。

4.须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肠梗阻。

5.肠梗阻反复发作是指在伤后180日急性发作3次或3次以上。

6.鉴定时机:伤后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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