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论事故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
2.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不容许在道路上行驶。而现实中仍然有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要情形有:新购买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已过保险期限,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使用报废的机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等。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1.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明确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大的承担赔偿责任就大,过错小的承担赔偿责任就小,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过错如何确定,一般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但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证据之一。只有将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法庭质证、认证后,才能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一致,法官应当不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双方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按照交通事故的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
2.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由于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因此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时无法确定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又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1.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实际赔偿金额=交强险限额+(赔偿总额-交强险限额)×过错责任比例(%)
2.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
实际赔偿金额=交强险限额+(赔偿总额-交强险限额)×50%
1.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与上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一致的,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
2.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为未投保交强险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与上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一致的,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
1.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过错的,包括交通意外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或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表现在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律、法规。
全国各省、直辖市指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和文件,对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加以规定。如《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3.轻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仍然要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不超过10%,可以根据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过错程度轻的可按10%的赔偿,过错程度严重的可按6%或97%等赔偿。
4.计算公式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赔偿金额=交强险限额+(赔偿总额-交强险限额)×减轻比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保护了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权利,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作了明确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通俗地讲就是“碰瓷”,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意,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即主观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此须注意,可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闯红灯,但是并不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心理上的故意,此种情况不能成为免除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事由。这种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其主观心理与事故结果关系而言,是过失的,只是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既包括机动车一方,又包括机动车一方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因此,这种情形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能获得任何赔偿。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费的计算表仅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赔偿总额,而不是实际赔偿金额。实际赔偿金额还要按照本节计算公式确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费计算表见表24-1。
表24-1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无伤残)
伤残赔偿计算表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计算赔偿总额,而不是实际赔偿金额。实际赔偿金额还要按照本节计算公式确定。伤残赔偿费计算表见表24-2。
表24-2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伤残)
续表
死亡赔偿费的计算表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赔偿总额,而不是实际赔偿金额。实际赔偿金额还要按照本节计算公式确定。死亡赔偿费计算表见表24-3。
表24-3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死亡)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