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六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被认识和运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使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名称,但是第120条就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比较笼统和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限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这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渊源,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思想。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第119条有关于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的规定,是对经济损失、财产损害给予赔偿,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第8项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并明确规定死亡补偿费具体支付标准。支付死亡补偿费的规定突破了《民法通则》第119条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死亡补助费仅是对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对侵害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个行政法规中,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在当时是一个重要的突破。

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健康权受到损害的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第42条规定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这一法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更进一步,不但侵害生命权的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而且侵害健康权的也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更加合理,遗憾的是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标准。

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对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且明确了赔偿金额的范围。

1993年2月22日公布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仅对侵害生命权支付“抚恤费”,而侵害健康权没有精神损害赔偿。2000年7月8日修改公布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改为第44条,增加了侵害健康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使用以被大家接受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虽然目前对上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争议,但是在那个时期普遍认为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都是特别法,这些特别法已经把《民法通则》第119条应该赔偿的范围扩大了,进行了补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二、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

(一)司法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对人格权以及身份权司法保护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个司法解释在保护人身权利方面,确实具有一种里程碑性质的意义。《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人身权利,以及可以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最高人民法院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阐述《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补充立法的不足,使在司法领域当中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对身份权的保护也有了依据。长期以来关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从司法解释的第1条第1项规定中得到明确解决,侵害人格权中生命权、健康权是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使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法律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民法典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基本一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会改变。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款是新增加的,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如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被侵权人携带的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损坏,被侵权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伤残等级高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肇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四个方面确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所确定受害人的责任大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当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当事人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伤残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依照伤残等级高低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参照参加赔偿金的赔偿方式支付精神抚慰金,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一年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未被评定为伤残的原则上不予以赔偿精神抚慰金,少数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形确实可以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也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赔偿义务人有赔偿能力的,则按照规定赔偿;无力赔偿的或者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可以减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四、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之一,赔偿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出一定金额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只能由享有赔偿权利人获得,不得将精神抚慰金让与或者继承。赔偿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赔偿权利人不在民事诉讼请求中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经济损失一起提出,就丧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手段。

五、部分地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江苏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规定如下:

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二)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2006年2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规定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别递减10%计算);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规定如下:

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2009年8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规定如下: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五)河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2003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规定如下: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UsigyZ07frcntlocKgmhltqbwj+rKlLD9CEfzQEVD78Ux+Si5xzSdZr3fiGnxKvW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