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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被侵权人死亡或因伤残而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被侵权人所扶养人的生活费。扶养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失去了通过工作获得薪酬,无力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保障了被扶养人的生存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三、行政法规的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9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改革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既往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了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又是不可缺少的一个赔偿项目。故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侵权人就无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进一步予以明确的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仍然是一项独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仅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二)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增加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给付标准

全国有少数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增加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给付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质上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调整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按照江苏省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果没有被扶养人,改革后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给付标准有了提高;如果有被扶养人并且赔偿年限较长的,比改革之前赔偿要少。

五、被扶养人的范围

被扶养人是指被侵权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分为以下两大类:

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首先为受害人的子女;其次为子女夫妇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为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受害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成年人依据公安局机关的户籍或居民身份证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成年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扶养的成年近亲属因严重疾病而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年岁已高而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等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被扶养人年满18周岁、不足上述年龄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

(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3.胎儿

司法解释没有提到胎儿是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胎儿在没有出生之前,没有人格权利,通过胎盘吸取母体内营养,无独立生活费。一旦出生后,即享有人格权,应当受扶养。因此胎儿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非常合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用于消费性、事务方面所花费的金钱。消费性支出是指调查户购买商品和用于服务的全部支出,共分八大类: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购买商品支出是指从商店、集市、饮食业、工作单位以及直接从工厂和农村购买各种商品的支出,包括自用的和赠送亲友的在内;服务支出是指调查户用于社会提供的各种文化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支出,包括各种修理费、加工费、洗理美容费、保姆费、劳务费等。

(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用于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它是用来反映和研究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农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行地区,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1.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身份状况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受害人身份状况一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可能为交通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

2.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的确定

如受害人户籍地在农村,而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赔偿,应当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致。

3.住所地和受诉法院地的选择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样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仍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

七、扶养年限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一般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时为起算点,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计算5年。

八、扶养人数

一个被扶养人可同时存在多个扶养人,如多子女中的一个子女死亡,父母还有其他子女承担赡养的义务;又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赔偿受害人的负担的部分一般情况由扶养人平均分担,如果受害人在受伤之前分担较多的,也可以适当提高分担份额。

扶养义务人人数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确定。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的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的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5.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扶养费用5年至10年。

(二)受害人死亡的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扶养义务人个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义务人个数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的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扶养义务人个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的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扶养义务人个数

5.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扶养费用5年至10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规定”如下: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应是乘以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限的,赔偿义务人按照该上限数额支付该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被扶养人在该年度中获得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予调整,调整方法为:

①分别计算出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算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

②需要调整的,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除以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用该比例数分别乘以第一步中计算出的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果即为各位被扶养人该年度中实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举例说明:死者李某系农村居民,因2013年8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为:

①死者之父,1947年11月15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5年;

②死者之母,1949年3月23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6年;

③死者之子,2013年4月21日出生,扶养年限18年;

④死者之女,1999年4月5日出生,扶养年限4年。

第一步 按照2012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父:10155元/年÷3=3385元;

母:10155元/年÷3=3385元;

子:10155元/年÷2=5077.5元;

女:10155元/年÷2=5077.5元。

在第1~4年,有4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6925元/年>10155元/年,需调整;

第5~15年,有3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1847.50元/年>10155元/年,需调整;

从第16年开始,有2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8462.50元/年<10155元/年,无需调整。

第二步 调整方式:

①第1~4年 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4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前4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②第5~15年这11年中,被扶养人有父、母、子3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第5~15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父: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40035元/年;

母: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3385元/年×1年=43420元/年;

子:3046.50元/年×4年+4353元/年×11年+5077.50元/年×3年=75301.50元/年;

女:3046.50元/年×4年=12186元/年。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170942.50元。 VudkOsvu79Sl6fBcmfYMT/hdZA41tVaC5PnS8zRQxmqsjue14EBFrOM8rB1wHG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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