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死亡之前的抢救治疗费用的,按照本章第二节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死亡之后就要增加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两个项目。
丧葬费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司法解释对该赔偿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是指办理交通事故伤亡者丧葬事宜所需的费用,包括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骨灰盒费、墓地费等。丧葬费的赔偿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人终有一死,死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只是早晚死亡之事,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丧葬费不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中。而不赔偿丧葬费不符合我国的传统。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7项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7项规定:“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各地赔偿也不一致。丧葬费中哪些是合理的难以确定,如墓地费在大城市往往很高,而在乡村可能无须花费;又如骨灰盒的价格高的有上万元,低的只有几十元。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该行政法规明确了丧葬费补助的标准。司法解释有关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是一致的。
1.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可以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2.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司法解释对此赔偿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性质是一致的,两者均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时,对死者家属的损害赔偿,有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两种不同的规定。所谓继承丧失说,是指受害人如未死亡,其应得收入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因死亡而致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因此侵权人予以赔偿。所谓扶养丧失说,是指受害人死亡后,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费用的来源,造成被扶养人的财产损伤,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该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以往认为死亡赔偿金性质为精神损害,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之一。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一致的。
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行地区,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
《侵权责任法》第17条和《民法典》第1180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较大,按照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是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远高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这就造成了“同命不同价”。为了避免在同一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赔偿的金额存在差异,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
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和《民法典》第1180条的理解,死亡人数应达到3人或3人以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不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性质,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或统一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不考虑年龄的差评,统一按照60周岁以下或者 60周岁以上计算。
事实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已形成共识。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近亲属。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不应简单参照《继承法》分配原则处理,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综合考虑权利人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他合理费用是指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外的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和《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他合理费用应为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按照办法的规定,不论受害人亲属多少人办理丧事,仅能赔偿三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按照我国丧葬的风俗和传统,亲友都应当与死者诀别,以慰死者家属的失去亲人的痛苦。赔偿范围过小,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家属的权利。司法解释没有这样规定,原则性规定赔偿合理费用。赔偿受害人亲属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远亲和朋友不在赔偿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