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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吴某田、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王某政名下车辆。保险期间内,王某政因饮酒不能驾驶,遂通过“e代驾”网络平台向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公司)请求有偿代驾服务,亿心公司接受后指派了吴某田提供代驾服务。王某政签署了由吴某田提供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王某政在委托方署名,吴某田、亿心公司在被委托方签名和签章。吴某田提供代驾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田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平安保险公司定损并向王某政赔付了保险金159194元。王某政承诺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给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遂将吴某田、亿心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平安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59194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一、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吴某田共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383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通过网约代驾平台请求有偿代驾服务越来越常见,而在代驾服务期间发生事故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提供有偿网约代驾服务的主体并不具有车损险被保险人地位,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代驾司机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的处理,对厘清车主、网约代驾平台及保险人的责任,维护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和规范网络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亲朋借车或友情代驾行为,本案中代驾人系有偿提供代驾服务,并非为被保险人利益所为,对保险标的车辆也不存在占有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代驾人作为第三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亦可代位行使求偿权。

二、赵某连申请执行张某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1日21时41分李某胜驾驶三轮车(后乘申请人赵某连)与被执行人张某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某连脑外伤精神分裂,一级伤残,丧失诉讼能力,经交管部门鉴定,张某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3月,赵某连之夫李某胜代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昊赔付赵某连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2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张某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张某昊分期给付赵某连各项赔偿款共计90万元。张某昊于调解书作出当日给付赵某连20万元,其后对剩余赔偿款便不再按调解书继续给付。故李某胜代赵某连于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昊,张某昊拒不露面、隐匿行踪,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张某昊,亦未发现其下落。张某昊名下的肇事车辆被依法查封档案,但无法查找到该车,其名下七个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只有几十元钱,名下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案件未能取得实际进展。该案申请执行人赵某连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加大了对被执行人张某昊财产线索的查找力度,承办法官先后到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查询张某昊的保险理赔金支取情况和资金往来状况,发现张某昊在二审调解后申请执行前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金领取但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发现其银行账户虽无存款但之前每月有5000余元的流水记录。查明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张某昊的父亲取得联系,要求张某昊尽快履行义务,张某昊父亲声称张某昊不在北京且其无能力履行,张某昊本人则仍旧拒不露面。鉴于张某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上述行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2014年10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

【执行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执行人张某昊拒不露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昊主动交纳10万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后,张某昊亲属将剩余6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同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张某昊移送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昊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标的额较大,所以在考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调解书确定被告张某昊分期履行。但被告张某昊在调解书生效后并没有积极的履行义务,无视法院判决,蔑视司法权威。申请执行人赵某连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昊又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主观恶意明显,并导致申请执行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极度的困顿。在法官掌握被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证据后再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如果继续规避执行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被执行人依旧拒不露面,抗拒法院执行,无视司法权威。鉴于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证据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在刑事处罚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其实际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张某昊必将因其损害司法权威,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该案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和司法的尊严,警示和威慑了所有意图拒不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iHnsLGAavpRkxDxlL2oy3XbGpMajTyU2ed6mJvHBY+VbUGdg/6gKwrWrX9Lwz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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