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缔约自由,即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包括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订立哪些合同条款;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系。 3Q1z6OsKzFHpNH8gwYy3vzNT+xvBp2Qp5BVoH/6Oprnn1q9knVgulBTJsTfNFL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