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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的历史痕迹和文化精神

当前世界范围内流行的“治理”一词,尽管是一个现代词语,但它有明显的历史痕迹。这是一个从西方起源和传播开来的词,因而含有一些起源地的文化精神。

先来看公司治理。可以说,所有国家倡导的良好公司治理,都强调股东应该奉行多关心公司事务、多参与表达并投票的积极主义,都强调董事会这样一个集体决策和监督机构要发挥应有作用,以制衡对公司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巨大权力。请注意,不要错误理解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这里的集体决策不是指集体讨论、集体协商,而是指基础性的票决制度,即最终可以实行各人独立投票,以票数多少决定事务。而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尽管在股份很分散的时代比较依赖于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但基本原则仍然是基于股东财产,由股东大会投票选出。

股东会、董事会这样的机制和机构,及其结构和功能,显然带有古希腊、古罗马甚至古日耳曼的历史文化痕迹。例如古希腊的雅典,在德拉古时代就确定了取得公民权的条件,只有能够自备武装的人方可成为公民,所有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行使选举权,选出由四百人组成的议事会及两位执政官;议事会对议案进行预审,公民大会对议案发表意见和投票。而梭伦时代则明确了以财产多寡来划分公民等级,四个等级中只有最高等级有被选举权,当然后来的伯里克利又规定官职向所有登记的公民开放,不再有财产限制。可以看出,现代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雅典公民大会的影子,董事会有议事会的影子,高管人员有执政官的影子。有意思的是,梭伦时代以公民财产多寡划分等级,也有点类似于现代公司中只有大股东才有出任董事和高管的机会,而且其议事会成员承担义务职责,不领薪,只有一些津贴,这与董事的职责与津贴制度也有些相像。又如古罗马设有元老院,可选出两名执政官;也设有平民会议,可选出保民官。从古罗马的元老院和平民会议,也可以窥见现代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影子。而被认为是蛮族的古日耳曼部落,也有民众大会、贵族会议等机制。日耳曼法有着较强的团体主义和属人主义特点,很难说现代德国公司的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或称监督委员会,实际上就是一般人所理解的董事会,因为没有这个历史渊源。

再来看公共领域的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历史痕迹则更加显而易见。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权力结构和政府体制中,很容易看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公民大会、议事会、执政官,以及元老院、平民会议、保民官的影子。虽然治理这个词语的流行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但这个流行词语指代的意义和精神,当然不是突然爆发的全新事物,而是蕴藏在久远的历史长河中,经过一步步进化,进而形塑为现代治理。这很容易理解,因为公共政府的诞生、国家的出现,比公司要早得多,古代政权结构中的合理部分被现代国家继承和改进,这是毫不奇怪的事情。譬如,古罗马有不少被称为universitas的组织,即现在所讲的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民间团体等,古罗马法律逐渐承认这些团体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和权利、义务,并有了法人的概念,而且认为政府也具有法人资格。所以,现代西方国家的政府法人理念、政府法人应遵循的规则,就有着古老的历史痕迹。可以认为,从古罗马的源流来看,法人治理、公司治理与国家治理、公共治理的渊源其实是相同的。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西方世界,不同国家关于治理的实践还有一些自身特色。譬如,在公司治理方面,欧洲大陆北部国家实行双层委员会制度,德国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德国上市公司的第一层委员会是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由股东、管理者、普通职工代表以及银行等外部机构的代表组成;第二层委员会为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 board),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欧洲大陆南部国家和英美等国,实行单层委员会制度,即董事会制度。不但董事会制度的决策流程更加高效,而且董事会成员的来源也没有德国监事会成员的来源那么复杂、那么具有强制性。即使都实行单层委员会制度的美国和英国也不完全一样,美国公司的董事长通常兼任掌握最高控制权的管理官员,即兼任首席执行官(CEO),英国公司的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通常分设。而在非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的特色更是常常被人提起,譬如日本在很长时期内也实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制度,但其监事会又与德国的监事会有本质不同。在国家治理方面,各国的不同点更是为人们熟知,譬如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和由选举人团投票选举相结合,可谓独一无二;而在目前的法国,既有由公民直接选举的总统,又有由总统提名的总理,即实行的是双首长制度,也是独一无二的;英国和北欧一些国家则保留了国王制度,并与民选议会制度、多数党组成内阁的制度结合在一起;在亚洲,韩国的总统由直选产生,到了几经修改宪法后的21世纪,总统只能担任一届,不可以连任。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治理都有自身特色,但它们并不总是强调自身特色,更没有有意地背离治理的普遍精神。

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公共治理,各国难免存在自身特色,但治理的文化精神基本一致。这种文化精神就是拥有权益的普通大众(公司中的小股东或公共事务中的民众)的积极参与,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可被视为初始委托人;被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履行受托委托人甚至代理人职责,以票决为基础进行决策和实施监督;执行官获得日常管理的授权成为最终代理人,但受到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的约束,同时也向他们提供激励相容机制。这种文化精神包含着对个人的独立地位、独立人格、独立判断的普遍尊重,以及自主决定、自主投票、自主担责的价值认同。可以认为,正是这样的理性主义、个体主义的价值基础,以及相应的文化精神,才使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架构能够发挥作用;而缺乏这样的价值基础和文化精神,即使构建了股东会、董事会等表象制度,其效果和结果也会南橘北枳。还可以认为,这种文化精神及其价值基础,即使在远古时代,即使在与古希腊、古罗马远隔千山万水的东方,也会蕴含在西方之外的其他社会之中。更可以认为,在不同种族、不同土地上,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基础也普遍内化于人们的希冀和追求之中,并不因为处于西方世界还是非西方世界而存在根本分野。只是到了21世纪,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基础越来越多地被打上了时代潮流的烙印,并且更容易汇聚成更高的声音和更强的力量,从而使现代治理势不可挡。 PVhly6sKQQGrqfgBlOMCzfhEsNTS/YP23hoGFtL6hoxdiY9keUwAdzWQdgagBX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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