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中的“治理”一词,早在战国时代就已出现。《荀子·君道》有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而《韩非子·制分》则曰,“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不过这个词语在那时还算不上一个有较为明确内容和得到广泛认同的专业词语,所以不必把现在专业性的治理术语与古代先贤论著挂钩,更不能说那个时代已经构建起当今意义上的治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后来,汉语中的这个词语还被用来形容帝王的工作,譬如《明史》就说崇祯皇帝“忧勤惕厉,殚心治理”,但应该没有哪个严肃学者认为这里指的是现代治理。
当代最早在学术领域有意识、专业性地使用治理(gover-nance)这一英文单词的,很可能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1975)。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版的著作中,把市场机制和层级体制都视为一种治理,将治理与交易成本、交易秩序联系在一起,并提到了科斯、哈耶克等学者关于交易和秩序的思想。可以看出,他所探讨的治理,似乎出于对达成交易和实现良好秩序的思考。后来,威廉姆森(1996)又发表专著,系统地阐述了治理的概念、机制和适用性,譬如他把企业视为一种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并强调了治理在风险缓解方面的功能,也重申了治理在追求良好秩序方面的作用。大约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这个英文单词被更多学者使用。
将治理这个概念和理念从学术界带入政策界、舆论界及公众视野的机构,应该是世界银行。1989年,世界银行(World Bank,1989)发布了题为《撒哈拉以南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增长》的研究报告,认为该地区贫困难脱、增长乏力,主要源于治理危机,譬如,国家缺乏基本透明度和法律规范、官员滥用权力及严重腐败、政府切断了民众和社团的参与渠道。三年之后,世界银行(1992)又发布了《治理与发展》研究报告,提出了良好治理的分析框架,包括透明度、权力制衡、法治、公民权利的表达等。这些研究报告及主要内容,连同其他机构的相关研究和推介,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从而使治理这个词及其基本内涵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这尤以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5)对治理的描述最为典型:治理是不同利益方得以参与、协调并形成共同行为的过程,治理的改善主要应该从制衡、参与、透明度、信息真实性、可问责性等维度推进。
从威廉姆森最初的学术分析,到不久之后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政策框架,治理的概念至今已经基本成型,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毫无疑问的是,治理显然不同于管理(manage)、统治(rule)、管制(regulate)、控制(control)、维护(maintain)等概念,也不是这些概念的简单综合,尽管它与这些概念有一些关联。正如英国著名学者罗兹(2020)在综述性总结中指出的,尽管“治理”似乎具有太多含义,但我们仍然可以给出一个规约性界定,即它意味着组织间的相互依赖,成员之间的连续互动和资源交换,相互博弈及建立规则,高度自治和自组织,分权的普遍化;治理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在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性“统治”中遇到的种种新挑战,包括社会多元化和诉求多样化、来自普通人对控制权和等级观的蔑视、对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的崇尚、问责意识的兴起等。总而言之,罗兹区分了当代的治理与传统的统治、刚硬的管控,强调治理是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现象”。他还认为,治理是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不是由高层强加的”。
治理的理念在企业领域似乎有着更剧烈的影响,公司治理这门新兴的学科和社会运动从而兴起。事实上,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大企业管理层滥用权力、违背和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攫取远离控制权的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倾注了关切。譬如,经济学家法玛(Fama,1980)在他的著名论文中,从代理和控制权角度,论述了实际上属于公司治理层面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约束管理层的权力,强调了董事会作为投票决策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性。而管理学家庞德(2001)直接从公司政治机制的角度来分析公司治理,认为公司治理围绕权力分配而展开。他把权力集中于管理层的公司称为管理型公司(managed corporation),把权力得到合理分配、多元化利益得到适当维护的公司称为治理型公司(governed corporation),这类公司的股东、董事会表现出责任感,从而参与决策和监督,并与管理层进行必要合作。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些推动公司治理运动的重要文件,如1992年发布的《卡德伯里报告》(Cadbury Re-port)、1995年发布的《格林伯里报告》(Greenbury Report)、1998年发布的《汉普尔报告》(Hampel Report)等。这些文件引入了更加技术化的议题,譬如《卡德伯里报告》强调了增强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强调主要由非执行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应该致力于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披露和内控制度;《格林伯里报告》就董事的薪酬、待遇问题提出了分析和建言,强调应该防止董事职位成为少数人养尊处优、不尽责任的虚位;《汉普尔报告》则综合并深化了上述两份报告的论述,指出提高股东参与意识和行权责任的重要性。概而言之,这几份报告关于公司治理的关注点有如下几个方面:董事会必须发挥作用,引入外部或独立董事,防止管理层滥权和内部人控制,鼓励小股东采取积极行动,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真实性要求,强化财务纪律和财务责任,将管理层薪酬与长期业绩挂钩。这几份报告对后来的公司治理最佳实践的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大约从同一时期开始并持续至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后来的二十国集团(G20)也陆续发布了几个版本的《公司治理原则》,涵盖了董事会责任、股东权利保护、利益相关者诉求、投票机制、信息披露等内容。特别是OECD(1999)于世纪之交发布的首份《公司治理原则》,奠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接受,并成为此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国家机构勾画治理图景的蓝本。2023年,G20和OECD(2023)发布了最新的《公司治理原则》,强调股东行使权利、董事会进行监督、法治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性。
显而易见,即使在公司治理这样的“微观”领域,治理的概念与理念也截然不同于管理、管控。正如《卡德伯里报告》区分的那样:公司治理关注的并不是公司的业务本身,那是管理事务,治理则是要对管理者进行监督、规制和问责,因此,所有公司既需要管理,也需要治理。
在其他领域,譬如公共领域、社会领域、非政府组织领域,只要是稍微熟悉治理知识、稍有国际视野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当他们提起和论及治理的时候,都不会把治理的概念与管理、管控的概念混淆。恰恰相反,治理是以合理方法和合适机制对集权管理、过度管控的否定,特别是对主要管理者和控制者的约束、监督和问责。
而且,学者在谈论治理的时候,特别是在论述公司治理的时候,往往把对于这个概念和这种理念的学术探讨至少回溯到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关于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的论文。这两位经济学家将公司股东与高管及执行董事等人之间的关系概括为委托代理关系,并指出,在很多时候,特别是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形下,代理人的行为倾向和利益导向与委托人之间存在较大偏差,因此从实现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看,存在着代理成本。不少学者还会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研究源头,追溯到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于20世纪30年代的开创性著作,他们在这部著作中指出了管理层漠视股东利益,而热衷于自利和卸责等现象。如今,委托代理理论已经成为治理领域的基本理论之一,并被广泛引用,不但在公司领域是这样,在其他领域也是如此。譬如美国学者凯威特和麦卡宾斯(Kiewiet and Mccubbins,1991)就直接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义为委托代理关系,他们认为,一个地方的普通民众不但是整个国家的委托人的一部分,也是本地政府的委托人。值得指出的是,在英文中,principal这个词还含有主角、主人、本人的意思。因此,治理中的委托代理思维蕴含着非常清晰的主从关系。这种主从关系思想与我国古代的一些重要思想,譬如“民贵君轻”思想,即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思想,以及“民水君舟”思想,即《荀子》中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还有“民本”思想,即《尚书》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表述,都有着本质区别。
总的来看,治理概念的引入和风靡,绝不是学者和国际机构刻意标新立异、博取眼球,而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表达一种对权力、利益和责任模式的新思考和新强音。与荀子和韩非子的时代恰恰相反,现代治理绝对不等于统治加管理。以直观的望文生义来理解治理,以文字组合方式来解释治理,都可能误入歧途。治理正视利益和诉求的多元化、分散化,将在统治加管理时代的弱势利益者纳入治理架构,特别是重视远离控制权的普通人(譬如公司中的小股东、社会中的普通民众)的正当利益与合理诉求,倾向于通过提高参与度、开放性和运作透明度,增进分权制衡和问责约束,建立激励相容和委托代理规则等方式,提高体系的效率性、公正性、稳健性。简而言之,如果将统治加管理视为独治,将治理视为共治,大致是正确的,尽管这样的理解并不完整。当然,共治在技术上比独治更加复杂、更加烦琐,所以治理的推进一方面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不会一帆风顺。
不过,在我国的话语体系中,特别是在文件话语体系中,“治理”一词有着比较丰富和复杂的含义。在改革开放早期,国家也曾使用“治理”这一用语,譬如1988年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整顿”,显然把治理与整顿严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明确指出,治理经济环境,主要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胀;整顿经济秩序,就是要整顿当时经济生活中特别是流通领域出现的各种混乱现象。
而到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则详细阐述了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并郑重强调,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