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得以与统治加管理相区别,并得以实现,其基础在于较广泛、较普遍的参与和行权(以下简称参与行权)。如果只让少数“精英”掌握权力、分配资源、决定规则,而多数远离控制权的人只是被动地接受这一切,哪怕被动接受的都是“好事”,那也肯定不是治理。不过,参与行权的扩大,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控制权的“精英”是否愿意对更多人开放参与行权通道,另一方面取决于那些人是否有足够的参与行权的积极性及能力。决不能忽视“另一方面”,因为参与行权需要付出个人成本,包括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同时很可能还需要个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水准。也就是说,参与行权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事,尽管多数人的内心蕴藏着这个朴素的愿望和冲动。因此,要确立和改善治理,就不能不仔细探究参与行权的有关机制和条件。
由于普遍性的参与行权并不可能时时“在位”,也不需要无论大事小事都事事“在位”,因此对掌握控制权的“精英”人物实行制衡就非常重要。这往往意味着在这些人物之间要实行分权,即权力的分割与分置。不过,制衡与分权会很自然地降低权力行使的效率,并可能导致相互攻讦和拆台,使一个机构、组织、团体不像一台机器,而像堆放在一起的零部件。制衡分权如果缺乏较普遍、较广泛的参与行权作为基础,也有可能滑向几个“精英”团体分肥或纷争的泥潭,造成一个恶质的制度环境,导致普通人更加失望和冷漠。因此,对制衡分权也不能抱有不应有的理想主义幻觉,而是应该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设计出合适的体制框架,并使之具有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