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可能会恶劣,管理可能会混乱,所以即使治理秩序有成本和副产品,相比较而言也未必是坏事。如果治理系统以不时的小失序来避免久积而爆的大失序,也许是好事。
即使是实行治理、追求治理秩序,也有不同模式。审视这些不同模式的一个视角,就是依赖强力的层次和程度。这是福山(2015)在分析秩序时采用的视角,他认为,暴力在创造政治秩序方面的作用似乎是矛盾的,因为政治秩序的存在首先就是为了克服暴力,但没有一个政治秩序曾经永久地消除暴力,而只是将暴力推到更高的组织层次。福山的关注点当然不是公司治理,而是公共治理。福山强调了秩序的法治基础,但又不无刻薄地指出了暴力的作用。事情就是这样,难道法治不是以合法暴力为基础吗?
其实,不管是在有法治还是在无法治的地方,当人群之间的分歧、争斗与种族冲突、宗教争执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往往会导致暴力泛滥,秩序荡然无存,而更高层次的唯一强力的确有助于秩序的重建。我们可以看到,在世界上的一些欠发达地区,既没有高层级的法治秩序,也没有低层级的自发秩序,社会上暴力横行,暴力之后是更多的继发暴力,不同种族、不同集团之间战乱不断。而此时,由联合国或者其他国家派来的维和部队就成了秩序的唯一来源。这是莫大的讽刺,也是治理秩序和暴力秩序的真实揭示,因为维和部队带来的秩序依靠的是实实在在的暴力,是强大得可以震慑、阻遏其他暴力的唯一和最高强力。那里的人们只能祈求这个唯一和最高强力代表着正义、善良和进步。
不过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及其同人(2017)指出的那样,从基于暴力和特权的权利受限秩序,走向更加协同的权利开放与竞争秩序,可以使秩序更持久,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繁荣。而诺思正是一位治理派而非统治加管理派的经济学家。诺思并没有忽略法治与暴力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相反,他认为暴力是解释社会如何运作的核心,暴力和秩序的关系必须作为未来研究的方向。诺思的思想可以被理解为,即使达成了某种意义的治理秩序,也须以最高层级的合法暴力作为基础,但这个唯一强力不能仅仅服务于少数人的封闭性特权,而必须以理性态度促进权利的开放与竞争,以使秩序得到更多人的接受和拥护。或许,这样的唯一强力只用于祛除邪恶。
需要保持清醒的是,诺思等人的思想也存在严重漏洞。权利的开放与竞争,意味着有不同主张和诉求、不同文化和宗教、不同种族和语言、不同地域和身份的人们,都有了基本相同的权利。但的确,这些不同会带来相互竞争以及相互矛盾,直至相互冲突并陷入暴力。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群体的人们,譬如美国信奉新教的欧洲裔白人和拉美裔、非洲裔有色人种,在诉求和倾向上有着巨大分歧,而随着时间推移和各个族裔人口数量的改变,权利开放的投票无疑会改变国家重大决策的方向。更严重的是,这些不同群体是否可以诉诸投票权利,以投票的合法性来建立各自独立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秩序?国家是否可以以唯一合法暴力来阻止他们的此类投票权利,废除他们的投票有效性?无疑,这是治理秩序与强力秩序之间的潜在矛盾。而放眼整个世界,治理秩序与强力秩序之间的潜在矛盾与更多因素,譬如制度、语言、民族、文化以及价值观和集团利益等因素纠结在一起,往往形成难分难解的硬结。现在,虽然有了联合国安理会、世界贸易组织等全球性机构,有了G20、APEC(亚太经合组织)等重要平台,还有一些区域性协定,但要实现更加和谐持久的全球治理秩序,还需要更多全球性的治理规则改革,以及对规则背后的权利、责任、道义、公正等人类美好理念的皈依。
这似乎把治理引向了哲学范畴。也许正是这样,无论治理多么王道,无论统治加管理多么霸道,它们都能创造秩序。至关重要的是,现代治理秩序不但应该避免更多的损耗、创造更多的财富,还应该守护更多的正义、惠及更多的人群。也就是说,在追求秩序的时候,到底应该选择压制基本权利的秩序,还是选择伸张基本权利的秩序,对现代社会而言,答案其实不言自明。这就需要我们在心灵深处把治理秩序放在正确的位置。治理秩序不是毫无前提地自动形成。治理秩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人们更愿意行使自己的权利、接受自己的选择结果,哪怕这个结果并不令自己满意。正如美国保守主义思想家柯克(2018)所说,秩序依赖于法律,但又不仅仅限于法律。他的意思是,心灵秩序、思想秩序,也终将发挥作用。因此,虽然达成治理秩序的基础是法治,但这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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