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投票,还是诉讼,以及多元共治、相互制衡中的协商与妥协,都牵扯众人而非一人,都耗费精力、时间和金钱。正如G20和OECD(2015)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所言: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个体股东难以承担采取行动的成本,也难以通过投入资金来监控效果。这就是说,要实现治理秩序,就须承担必要的成本。其实,公司治理秩序的成本又何止股东个人投入的时间和金钱。公司要给股东发送股东大会的通知,要应付股东查询账册和其他经营信息,要耗费时间准备股东大会;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还要应付可能发起的诉讼,而任何诉讼一旦发生,将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旷日持久。如此等等,可谓成本巨大。而公共领域的治理则涉及更多的人,即使不出现“众口难调”的困境,也存在高昂的通信联络成本、会议组织成本。再以美国总统大选为例,据称2016年希拉里与特朗普的竞选费用总计超过60亿美元,2020年特朗普与拜登的竞选费用总计超过100亿美元,而且从准备初选到结束大选往往要耗费一两年的时间。另外,处理争执和纠纷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也非常高昂,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由于戈尔与布什在佛罗里达州的得票差距只有一千多票,戈尔要求重新计票,并提出手工重新计票,而布什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下令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之一就是一地人工重新计票在逻辑上可以引发全国进行同样的操作,从而产生高昂成本并引发次生纠纷。
但在统治加管理体制中,至少在统计数据上可以大量地避免这些成本,程序也要简单明了得多。
在治理秩序下,还可能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副产品。首先就是决策的低效率。众人投票、分权共治,怎么会有集中决策那么迅速?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公司重大决策迟缓,就会造成“黄花菜都凉了”的局面。对大公司而言,重大决策往往需要由董事会做出,而董事可能有七八人或者十几人,不但每个人对事情的判断不同,而且每个人的冒险精神、进取心态也不同,所以可能争执不下,不断延宕下去。从好的方面说,这样可以避免风险,从不好的方面说,则可能贻误商机。所以在中国市场上经常可以发现,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更加完善、更加成熟的公司,譬如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改进产品、调整价格、增加投资等方面的决策通常慢于中国本土企业,特别是慢于非上市的民营企业。这样的治理虽然比较有秩序,但显然不利于及时应对市场变化。为了缓解这样的局面,公司当然可以更加切实地划分决策权力,尽量把日常决策权授予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人。不过这并不能与统治加管理意义上的集权决策相提并论,后者的决策并不需要由很多人投票决定,更加有利于及时应对瞬息万变的环境。在公共治理方面,可能并不需要像公司那样快速决策以应对市场竞争,但若出现重大灾害或战争,冗长程序也会贻误时机。
还有一个可能的副产品就是决策不用心、管理不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依赖于所谓的勤勉义务(duty of care)和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但在实际中,董事和高管怎么做才算足够勤勉和忠诚,其实并无具体明确的标准。因此,受托责任问题和委托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理论中的关键议题。一个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很难只有创始人这一个股东,更不可能不引入其他人担任董事和职业经理人;即使创始人仍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也不可能事必躬亲,所以委托代理问题就会凸显。因此,在公司治理架构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既要实现和谐的秩序,又要促使代理人忠诚勤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的确,公司治理可以发展出一些机制,主要就是依靠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决策者、管理者尽心尽力的程度。但在实际中往往是决策者、管理者的薪酬提高了,但公司管理并没有得到相应优化,公司业绩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而通过建立惩罚机制,包括依靠诉讼手段来约束和惩处那些不尽心、不尽力的董事和经理,也只能起到非常有限的作用。相反,在那些不需要建立标准的公司治理架构的小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没有分开,管理者的决策和经营则会比较尽心尽力,尽管这种模式的公司决策有可能更加莽撞、更加情绪化等。即使股东本人,如果不是唯一股东,或者持股比重并不高,也未必会用心地行使投票权,甚至懒得行使投票权,而是随大流、搭便车。因此,在那些股份分散的公司中,如果经营决策比家族企业更加草率、更加不负责任,那么一点儿也不奇怪。而在公共治理领域,决策的不用心、管理的不尽力,可能会更加普遍、更加严重,以至于不少人认为,帝王体制下皇帝和皇族的决策、管理,会比共和体制下行政长官的决策和管理更加尽心尽力。这种看法虽然偏颇,但并非毫无事实根据。
维持治理秩序可能产生的其他副产品,还包括过度谨慎决策等问题。譬如,公司董事、经理可能以不冒风险、不出问题、不惹诉讼为导向,一碰到有争议或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就不拿主意或者弃权,又或者反对。在这种情况下,争执可能消失,秩序也可能产生,但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体系,而且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这样一个体系中开展企业竞争就无法回避争议和风险。董事、经理也是理性的个人,他们从个人的安稳和利益出发,选择过于谨慎的决策,这毫不奇怪;甚至一些个人过于洁身自好,刻意回避做抉择的责任。这种风格的决策最终会导致企业的平庸化、衰败化。故而,如果市场经济中不断出现一些公司治理像模像样而经营发展每况愈下的企业,并不令人惊讶。公司治理秩序可能有这样的副产品,公共治理秩序也一样,譬如重要的行政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求进取,但思平安,从而导致谨小慎微和随波逐流。
治理秩序的成本和副产品还不完全限于如上方面。在一个现代和进步的社会,治理秩序的达成还会涉及更广泛的人群和更广泛的议题。譬如,公司治理越来越重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意愿,这些利益相关者不但包括本企业职工,还包括社区居民、生态环保积极分子等。这些人群会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更多地行权和表达意见,且部分地分利。因此,公司治理实践正在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行动等运动结合在一起。这样的趋势无疑会提高达成公司治理秩序的成本,也会增加副产品,并且引发对治理的不同评价。我们可以看到,在治理意识更加强烈、治理机制更加完善的国家,即使开展一项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项目建设,其决策程序也会大量地引入社区居民、环保团体、人权组织、历史文化传播平台的评论意见和评估结论,这些意见和结论五花八门,甚至截然相反,从而使建设项目根本无法落地。譬如2018年,美国纽约的长岛市政府曾有意引入著名互联网企业亚马逊在该市设立第二总部,这个项目将带来数十亿美元投资和数万个就业岗位,但许多当地居民担心由此拉高房价、加剧交通拥堵而激烈反对该项目,最后导致项目流产。
这到底是现代治理无法克服的成本和副产品,还是现代治理不够现代、不够因势而变,有待时间来回答。
更进一步,现代治理引入更加广泛的人群、覆盖更加广泛的议题,最后达成的治理秩序还可能导致权利滥行使、利益超分配,并可能因为行权和分利的技术措施无法及时改进,而引发无谓的烦琐程序和无谓的意见争执。譬如,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得到特殊照顾,反而会蚕食整个社会创造财富、增进利益的积极心态;而一些团体的权利即使被许多人认为过于怪异、偏激、变态,甚至有害于其他人群,也会得到有力保护,从而加剧社会的撕裂、对立、焦虑,使整个社会放慢发展步伐,甚至陷于倒退境地。
总而言之,治理有诸多成本和副产品,无疑会引起人们对治理的怀疑情绪。因此,治理也绝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因为有一些成本和副产品是治理在获得正向收益时须支付的必要代价,也有另一些成本和副产品需要在未来得到消弭和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