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科学。通常可分为基础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该区分只有相对意义,因为两者除研究目的不同之外,在其他方面,例如研究的领域、研究的对象,乃至运用的概念和研究的方法等都是相互交叉的。
如前所述,律师职业心理学,是研究律师在执业实践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有关人员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以提高执业工作效能的一门新的交叉学科。律师职业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的范畴。律师将心理学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可以有效地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当今的中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工作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和业务活动的出发点,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律师服务不仅应当具备一般服务业的服务特点,同时律师也是法治尊严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故此,律师是提供特殊服务的特定行业。行业本身要求律师不但要具备系统广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要具备优良的职业心理素质,律师自身要具有深厚、系统、丰富的法律知识,广泛的社会阅历,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较强的写作、驾驭语言的表达能力,娴熟的工作技能,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爱憎分明的正义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独特的办案风格。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服务方法。律师对待服务对象,应该满腔热情,礼貌周到,平等对待,力争使其面带愁容而来,满意而归。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
律师的执业活动实践证明: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方法技能是律师执业的需要,是律师提高修养的需要,是律师提高业务素质、办案技能的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幸福社会的需要。律师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并将其运用到执业活动中去,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律师了解服务对象及相关对象的心理状态,掌握承办案件的详实情况,分析承办案件的前景,判断各种情况的发展趋势,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委托当事人正当要求,同时又能提出让公检法司法人员接受的意见和建议,为承办案件争取到最好的结果,等等。简言之,律师学习、运用心理学知识及其技能有利于调整自己、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有利于提高律师应对挑战及处理危机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
律师行业具有一般服务行业的某些特征:其一,律师行业服务的对象是人。所以,律师应针对不同客户(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此来回报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其二,律师行业服务具有无形性。比如律师参与一个谈判、调解或者出庭参与辩护或代理,其劳动成果很难用物质的形式来表现,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是能够让客户(当事人)感知的。律师倘若能将心理学知识和技能运用于律师执业实务中,有利于提高律师执业工作的服务质量,更好地协调和处理律师与当事人、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及同行等各方面的关系,让律师在执业工作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执业实践证明,律师无论是接受当事人委托,还是参与谈判抑或庭审活动都必须具有较强的洞察他人心理活动的能力,并据此拟定相应的对策或解决的方案。因此,律师应当具备如下基本素养:(1)独立的职业个性——心理成熟程度;(2)独特的思维模式——着重法律思维与阅历;(3)朴实的执业品格——知识面与品德修养。其中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在执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是指律师在执业中的心理表现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具体表现为律师的思维力、表达力和决策力。例如:热情对待当事人,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
律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应当通过平时自觉不断地学习和培养,以及长期地积累和磨炼养成,这也是律师加强自我修炼、自我完善的过程。一个优秀的律师,一定是善于控制自己情绪的人。只有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才能在执业活动中排除干扰、阻力,成功承办好自己受理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个性是因人而异的,而在律师这一特殊职业中个性显得尤为突出。律师的个性主要体现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适当提问、阅读有关材料,初步建立对承办案件的基本认识,之后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案情进而确定案件方向,以至在办案策略的选择上,无不体现出律师独有的个性(思想认识、情感意志等)。律师要培养良好的个性品质,必须学习和应用心理学的知识、技能,持续不断地调整好自己的心理状态,同时正确地处理好相关的问题:
1.律师必须正确地认识自己的个人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执业能力,还是在执业中处理问题的能力,律师都应当对自身的能力有一个实事求是的评估判断,要记住量力而行,不能超越自身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性格特征,盲目行事是要碰钉子的!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注重客观现实,加强调查研究,而不能脱离实际搞空谈。这里的客观现实,是指承办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与案件相关联的客观事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倘若不顾客观现实而脱离实际,要取得办案成功是不可能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历史教训是要牢牢记取的!
3.律师应当认真处理好当事人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律师承办案件要与各种人物打交道,律师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分析他人的心理动机和需求,同时还应当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去适应承办案件的需要,即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去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注意案件中的风险!律师不应该无原则地迁就或迎合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当事人的一切利益。这也是执业律师妥善地处理好与当事人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能忽视的。
4.律师要摆正承办案件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律师虽然受托于当事人(被告人),但是不受制于当事人(被告人),律师不能完全站在当事人(被告人)的立场上,唯当事人(被告人)之命而行!律师在职业中追求物质利益是依法依规的,更应当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律师这个特殊行业最起码的要求,是不能随便逾越的。
显而易见,律师的个性是通过律师的心理素质、执业能力和人格力量的具体展示表现出来的。律师不同的工作作风和不同的办案风格,正是源于律师不同的个性。因此具有不同个性的执业律师就具有不同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