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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原则和方法

一、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观察和解决人类社会现象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的方法论的理论基础。科学心理学是关于人的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于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以及人的心理在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原理的学说,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的方法论基础。根据这些哲学原理,如何体现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作用呢?我们提出研究律师职业心理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论和实践高度统一的原则

在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中,既要注意基本理论问题,更要注重实际应用问题,要明确理论研究的终极目的在于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充实及完善。根据这一原则,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应当从我国律师执业实践的客观实际需要出发,同时,要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古代的律师职业心理思想,并且注意吸收国外律师职业心理学的一些科学成果,古为今用,外为中用,推陈出新,创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职业心理学。

律师是我国知识分子中最优秀的群体之一。中国知识分子有四大特点:(1)创造知识;(2)积累知识;(3)传播知识;(4)实践知识。创造知识如科学家;积累知识如学者;传播知识如教师;实践知识如工程师。这就要求律师职业心理学不仅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也要提高本学科的理论水平,只有将理论和实践高度地统一起来,才能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职业心理学。

(二)坚持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结合的原则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论、历史唯物论为指导的科学心理学认定,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客观现实是心理的源泉。脱离了人类社会生活,即使具备产生人的心理的物质前提——人脑,也不可能产生人的心理,这就是人的心理的客观性。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总是由具体的个人进行的。由于具体的个人在以往的实践中所形成的知识经验、个性的不同,也由于个人在反映时的心理状态的不同,因而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对同一外界事物的反映也就各不相同,在选择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深刻性上都会有所差异。这就是人的心理的主观性。由于心理的主观性,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并不是简单的、录像式的机械反映,也不是被动的、消极的反映,而是自觉的、积极的、能动的反映。

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分析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心理时,既要看到这一心理内容源于客观现实,是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在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头脑中的反映,又要看到各种客观因素有分别、有选择地被有关人员吸收、内化,是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根据这一原则,在研究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心理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分析他们心理产生依赖的社会物质条件,又要分析他们心理赖以形成的原有心理基础,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揭示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心理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同时,在分析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时,必须明确这些人的行为活动,包括一些不良行为活动,体现了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结合,没有这些行为活动,心理与行为之间的机制就没法实现,这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者不能不关注的。

(三)坚持系统性和辩证法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系统性原则,就是运用辩证唯物论和系统论观点来研究律师职业心理学。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机能的整体。整体具有不同于其各部分功能之和的新功能。系统论要求我们按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机能的整体,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整体中部分与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从整体系统的动态变化中综合地思考研究对象,获得最佳的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方法。

根据上述原则,在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中必须注意:

1.用整体的观点观察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内容是相当丰富多彩的,但是从整体的观点来看,其中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代理是律师执业法律服务活动心理的主要内容,而这三者又共属于职业心理;律师职业心理还是法律心理的一个子系统。只有用整体的观点来观察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心理现象,才能明确其在律师职业心理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了解其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

2.用联系的观点分析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倘若我们把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结构看成一个母系统,它可以分成三个子系统:一是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同大脑的联系系统;二是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同客观世界的联系系统;三是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与行为之间的联系系统。这三个子系统共同组成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这一母系统。

3.一定要把因素分析、相关分析和整体研究结合起来。在律师职业心理研究中,既要揭示外界因素的刺激数量、性质和强度,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以及不明显的生理变化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又要把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加以整合研究。

4.还要以动态观点观察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的观点认为,由于组成系统的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整个系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就执业心理而言,其所包括的多种心理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研究。

坚持辩证法的研究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在发展过程中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有时也能起主要的决定作用。发展的方式表现为质量互变,从量变开始,通过积累引起质变。客观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受物质决定的意识、心理必然也是变化发展的。但并不是说,物质变化是心理变化的唯一条件,心理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动因,外在动因要起作用,必须与内在动因相结合。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这些基本原理,在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过程中必须注意用发展的观点、矛盾运动的观点去分析律师执业心理的各个方面,科学地把握量和质的变化。分析律师执业心理时,不仅要研究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还要善于预测它的发展趋势。同样,在制定律师执业各种心理对策时,也应该有发展的敏锐眼光,应该根据变化了的情势制定出各种相应有效的对策。

二、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对学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门学科的具体研究方法是由该学科研究对象的特点、学科性质及其研究课题的需要所决定的。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一是观察法。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比较持久的感知。观察法,通常指研究者通过对事件和所观察的对象行为的直接查看,收集和记录研究对象日常生活信息的一种方法。律师职业心理学的观察法就是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对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言谈、表情、动作和行为的外部表现的观察去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在自然状态下,对某些现象及行为表现进行有控制的观察,也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中广泛应用的具体方法之一。采用观察法必须做到:

观察要有目的性。不同职责的司法人员和执业律师的观察目的是不相同的:侦查人员总是带着侦破案件的目的对犯罪案件的现场、证据、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观察;检察、审判人员总是带着审查案件、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进行阅卷观察;监管人员总是带着调查、了解犯罪心理活动的目的进行观察;民商事案件代理律师总是带着了解民商事诉讼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目的进行观察。所以司法人员特别是执业律师的观察是主体探寻型的。

观察要敏捷、准确、客观和全面。执业律师在观察时,感知观察的对象及其特征要具有迅速性、敏感性。在执业实践活动中,有些被观察对象的出现稍纵即逝,律师必须能够迅速捕捉被观察对象。同时在观察中不放过任何细节,要精确、细致入微、全面地掌握被观察对象的各种特征,而且在观察中不受自己的偏见、愿望、兴趣和心境的影响,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观察法作为研究律师执业心理的一种方法,理应通过对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言谈、表情、动作和行为的外部表现的观察去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不限于对外部现象的描述,还要去解释这些现象的心理实质,以及产生这些心理的原因。

二是心理分析法。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和制约的,而心理又是在诸种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心理分析法就是运用心理活动产生的规律和心理活动同外部表现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原理,通过对主体的历史表现、现实、刺激和行为表现及后果去分析主体行为时心理活动的方法。心理分析法,在执业律师心理对策实践和执业律师心理研究工作中常被广泛应用,并且是行之有效的。也就是说,心理分析法,就是依据人的心理与外部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依据诸因素与心理形成之间的必然联系,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及客观后果,通过对人的心理形成起作用的因素的研究,去分析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心理的发生、发展的变化规律。

三是调查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是指为了研究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问题,直接找研究对象去调查,以了解情况并从中揭示其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根据心理学的原理,人的心理活动不仅与当前的客观事实有关,而且与个性特征有关。调查是通过调查对象的历史表现来掌握其个性心理特征,了解现实心理活动的方法。调查法会获取大量的调查访问和统计资料,然后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概括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调查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开座谈会调查、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查阅文件资料或案卷材料的间接调查等。

在律师职业心理学中调查法的具体运用,首先要有明确的目的,其次应注重调查研究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切忌先入为主、断章取义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科学的结论往往产生于调查的末尾,而调查研究者的理论知识准备也很重要,具有较高理论素质的律师,在调查研究中常常可以看出较多的线索和发现较多的问题,而缺乏理论知识准备的律师,在调查研究中却可能得出与现实背道而驰的结论。

四是案例分析法。如前所述,律师的执业活动已覆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保、生态多个领域。其中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代理案件是律师执业法律服务的主要方面。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具有研究价值的各类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找出研究对象的一般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执业实践证明,使用这种方法要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关键在于研究者选择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数量、质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绝不能信手拈来、滥竽充数、搞形式主义。 BnwpKKl+6PgTdc5o/+9gcKP1ByL9f10GaY90Sm0dR406XUE6rENNqmXDOwyR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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