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一门新的交叉分支学科,它与心理学、司法心理学、法学、律师学关系尤为密切。
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介于心理学、法学、司法心理学、律师学之间,侧重于心理学的一门应用交叉学科。但它又不是法学、司法心理学、律师学的部分领域与心理学部分领域的简单拼凑,而是应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学、司法心理学、律师学的一部分——律师执业实践活动。
严格地说,律师职业心理学首先是心理学的应用学科。这一学科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原则和研究方法,因此,它可以从心理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律师职业心理学紧密联系律师执业工作,为律师执业实践服务。故此,律师职业心理学又是律师执业工作必须掌握的重要分支学科。它通过对律师执业工作中有关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研究,切实帮助律师解决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诉讼代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便更好地完成律师执业工作的神圣使命。
从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看,它主要研究在执业活动中律师的心理活动及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研究如何提高律师执业工作的效能,而这些内容又属于人的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其所依赖的理论知识及研究结果带有明显的社会性,因此,律师职业心理学可以说属于社会科学。但同时,在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中,虽然社会性因素常常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的心理和行为,而人又具有生物属性的一面,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和犯罪心理结构还是执业律师的心理活动,以及其他各类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特点,都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故此,以研究执业活动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等内容为己任的律师职业心理学,又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的性质。于是,律师职业心理学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这就要求执业律师综合运用社会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犯罪学、统计学、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精神病学、遗传学、脑生物化学、解剖生理学、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符合社会发展的多学科理论知识,才能对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复杂心理活动进行深入有效的研究。
它既注重科学的理论研究,又特别强调实践。律师职业心理学既是应用学科,又是理论学科,它的研究目的虽然是直接服务于律师执业实践,但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律师职业心理学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科学的认识论和实践论作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并运用内因与外因、个性与环境关系方法分析的学科。实践性,是指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理论体系有赖于实践的检验,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学科理论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实践服务的,律师职业心理学作为应用心理学的分支,也必须直接为律师执业实践活动服务。律师职业心理学理论的研究,其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律师执业工作实践。这一特征决定了律师职业心理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心理科学与律师执业活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践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我们必须强调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律师执业工作中的实际应用,在执业工作中使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发展和完善。离开律师执业工作实践,律师职业心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就学理而言,心理学是系统阐述关于人的心理实质及其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科学。心理学主要研究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等心理现象,也就是说心理学所研究的是一般的正常个体的心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而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的是律师这一特定群体的执业心理活动规律。这就决定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甚至可以说律师职业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个研究领域,是应用心理学的分支交叉学科。律师职业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对律师执业这个特殊领域进行研究,揭示律师执业这一领域的心理活动规律。故此,笔者以为律师职业心理学既是心理学的具体应用,又是应用心理学在这一领域的丰富和发展。
律师职业心理学与法律心理学的关系也很密切。法律心理学(也称法治心理学)是研究人们在法律活动中与法律直接相联系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从结构上划分,法律心理学可分为法律心理学的方法学基础、立法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守法心理学、违法犯罪心理学、法律宣传教育心理学、罪犯矫治心理学等若干部分。法律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律师职业心理学是法律心理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客观地说它与法律心理学是种属关系。
律师职业心理学同社会心理学也有密切的关系。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或群体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心理活动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学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体在社会环境中成长、发展、变化的过程;(2)人们在社会环境中共同行动的规律;(3)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对个人行为的影响;(4)组织、集团、个人之间的冲突及后果。不难看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同律师职业心理学有所重叠。
但是,心理学并不专门研究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心理问题,因此它不能取代或等同于律师职业心理学。倘若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人的心理活动是一个由各种不同成分构成的多水平、多层次系统。心理学与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水平和层次是不相同的,心理学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基础,律师职业心理学是对心理学原理的具体应用、发展和补充。
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对其中的一些分支学科,比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及其三大诉讼(程序)法学等,律师职业心理学更要加以研究。律师执业的活动过程就是弄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律师职业的最大价值就是现行法律的坚定维护者。律师通过专业工作,引导、帮助人民群众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使国家意志得到落实,使法律从文字变成社会的规则。律师行业就是引导和帮助整个社会,包括组织和个人来应用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纷争。
律师学是研究律师法、律师制度、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的学科。律师职业心理学当然也要研究律师法和律师执业活动,这就决定了两者存在诸多的一致性。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服从于律师学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律师职业心理学是律师学的一门辅助学科。律师是以法律为职业的,但律师与法学教育、立法、执法、审判等都不一样,律师是法律系统工程的执业者,律师在实务中运用的法律是系统的,比如经济犯罪到底适用刑法、行政诉讼法还是经济法等,牵涉很多法律问题。但律师学研究的律师法既有组织法的内容,也有诉讼法(程序法)的内容,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的律师法仅涉及三大诉讼法中相关的内容;律师学是从社会司法制度的角度宏观、整体上研究律师活动,而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从体现律师执业工作心理特点的角度研究律师执业活动:可见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