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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及任务

律师职业心理学,是指研究律师在执业实践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有关人员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以提高执业工作效能的一门新的交叉分支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的范畴。律师将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应用于执业实践活动中,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效能和质量。

一、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现代法学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分支,律师职业心理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既是该学科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其特定研究对象具体包括律师执业活动、执业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等几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活动

律师执业活动是指执业机构及其人员,接受诉讼和非诉讼当事人委托,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运用法律手段受理承办案件的专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业务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除以上七个方面之外,还有涉外诉讼业务代理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提供法律服务是世界各国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方式。凡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一切法律问题,都在律师业务范围之内。

律师要执好业,承办好案件,维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又不能掌握舆论工具,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社会关系和处理问题的经验,调动行政的、舆论的、经济的、感情的多方面的手段和因素,通过非诉讼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以法律手段为基础达到为委托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执业律师必须具有不屈不挠、坚韧不拔、屡败屡战的坚强心理素质。培养坚强的心理素质,是成就律师执业活动效能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执业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

诚然,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员,首先是委托当事人。律师的一切执业工作是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代理律师的宗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维系辩护律师与被辩护人的唯一纽带。辩护律师与被辩护人的接触最为频繁,但因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而各异。在刑事案件中,与律师执业活动直接有关的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参加案件诉讼审判管理的人员,既有履行侦讯、检察、审判、监管服刑人员的人,还有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除具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和具有民事行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外,还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律师执业活动心理是影响和支配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实施执业行为、参与执业活动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诸多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个性、气质、兴趣、需求、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心理因素不是孤立、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志、情感、兴趣、需求和动机。

在研究职业心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职业心理与执业人员行为的关系。心理具有内隐性,行为则具有外显性,也就是说,心理是人脑的活动,在没有表现为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则是心理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行为则具有对心理的依赖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心理就已经存在,行为结束后,心理并不一定立即消失,可能继续存在下去;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不受心理影响和支配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而心理可以独立存在。心理与行为又不可分割,离开行为,就难以分析人的心理,只有在行为发生之后,才能从表现入手,对行为人的心理机制作归因分析。否则,就无从谈起。

(三)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律师职业心理学又是一门研究与执业活动有关的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分支学科。规律是事物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内在联系。规律虽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律师职业心理学进行有关规律的研究,对认真贯彻执行法律,完成诉讼代理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执业活动中,有关人员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产生的,而心理总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某些心理活动形成后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定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下发展和变化。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的心理发生、发展和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律师职业心理学就是研究这种规律的分支交叉学科。

从研究对象出发,律师职业心理学应当着重研究以下内容:

1.各级执业律师的心理特点和规律;

2.在执业活动中违法犯罪者(包括初犯、偶犯、累犯、惯犯)的心理特点及其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变化规律;

3.各种诉讼参与者的不同心理特点;

4.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等。

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刑事辩护心理学、民事诉讼代理心理学和行政诉讼代理心理学。

刑事辩护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一是刑辩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心理,具体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预审活动中的心理分析、人际关系,以及侦查、预审人员的心理品质等。检察(公诉人)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诸如批捕心理、审查起诉心理、出庭支持公诉心理、抗诉心理,检察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检察人员的心理品质等;审判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如审判人员的法庭(民主意识)审判心理、合议(独任)定罪量刑心理、审判人员(陪审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心理品质等;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比如监狱工作人员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监狱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二是研究刑事犯罪人(被告)的心理。具体包括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及其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心理、犯罪人供述辩论心理障碍及其矫正,以及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和变化规律等。

三是研究其他直接有关人员的心理,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被害人的陈述障碍及其矫正;证人的心理特点,证人做证时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辩护人出庭前、出庭时、出庭宣判后的心理特点,辩护人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辩护人(律师)的心理品质;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在鉴定、翻译时的心理特点,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民事诉讼代理心理学和行政诉讼代理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是审判人员(陪审员)审理这两大类案件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特别是审判人员的调查取证心理、地方保护主义心理以及审判人员与有关人员(尤其是重大行政经济案件)的人际关系和审判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二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心理,包括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实质,不同类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当事人陈述、辩论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等。

三是其他有关人员的心理,主要包括:诉讼代理人搜集和提供证据的心理,在出庭前、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时、开庭宣判后的心理,诉讼代理人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品质等;证人心理的一般特点,不同类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证人的心理特点,证人做作证时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心理特点,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四)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

执业工作效能是指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员在执业工作中行为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执业效果的合法性。法律服务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社会影响力巨大,律师要明确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对于执业律师来说,受理承办案件,一定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及时地处理好承办案件,进行各项执业活动,遵守法定程序;对其他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员来说,则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执业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诉讼等各项权利,依法律要求履行义务,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执业工作效能的行为是要绝对禁止的。

总而言之,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执业活动的适用范围而不断扩大、拓展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变化,都将对律师职业心理学产生影响。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一方面既取决于心理科学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诉讼审判形式的变化、法治建设的健全完善、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就,都必然导致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变化和发展。

二、律师职业心理学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律师职业心理学学科的理论水平

律师职业心理学虽然是一门新的边缘应用学科,着重研究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实际问题,直接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要深刻揭示出该学科的特殊规律,首先必须在理论上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究。对理论问题分析得越透彻,理论基础就越稳固,揭示的规律就越深刻,对实际应用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尽管在我国律师的执业实践活动中已不可避免地应用了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研究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心理现象,但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可以说几乎是空白的。人们对律师职业心理学的一些特殊规律认识得还不深刻,有许多理论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探讨。比如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重点、基本规律及其与相近相关学科的关系等,都是律师职业心理学在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善用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科学知识武装律师的头脑,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科学知识武装律师的头脑。我国律师肩负着维护现行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使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几十年来,我国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职能作用更加彰显。仅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代理诉讼案件951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00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2万件。大量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处理解决。

但是近些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各种社会活动急剧增多,犯罪心理和犯罪手段发生了变化,犯罪方式更加狡猾和隐蔽,民商事、行政纠纷更加复杂,这些新情况都对律师的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执业人员迫切需要用现代科学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知识武装自己,使自己能够在执业工作中自觉运用心理学知识,更好地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等各项执业工作。在当前法治建设中,执业律师要严格依法履行民商事代理和刑事辩护职责,切实提高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代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和刑事辩护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业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的执业优势,为政府重大决策和对外运作提供法律建议,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当好参谋助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重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营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理论和律师职业心理学等科学知识武装律师的头脑,提升执业工作水平,完成上述执业工作的目的。

(三)深入研究执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心理学问题,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

律师职业心理学必须深入实际,研究与执业活动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做好为执业工作服务。这就涉及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具体任务。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具体任务主要有如下几点:

1.深入研究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各种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特点及其规律,分析这些心理因素对诉讼代理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保证诉讼代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准确、有效地完成受理承办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任务。

2.研究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特点,研究在诉讼过程中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心理发生变化的规律,以及如何运用职业心理学知识承办民商事案件,达到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目的。

3.研究律师执业人员的心理特点和规律,以培养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做好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诉讼代理以及民事调解、仲裁等各项执业工作,履行律师执业人员的职责担当使命。

4.为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职业心理学服务。在我国,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一门新的交叉分支学科,极需要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和执业工作者大力支持和深入研究。当下,虽然由于专家学者的努力,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律师职业心理学工作者应当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紧密联系我国律师执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打铁必须自身硬,为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律师职业心理学学科体系做出自己的努力。 5cqsMWuzSWUXvCru3e3dczNZ1paSLRXSpORSBRAFITHFKoHkxuD3bMXjYBclJ1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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