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的程序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后,将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予以受理,依法对其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通过审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在被起诉的过程中,其心理状态将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有:
在起诉阶段,即使侦查机关已经过案件侦查,对案情有了清楚的认识,但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在求生本能的驱使下,并不甘心束手就擒。不到最后判决,被告人就存有一线希望。故此,在起诉中,有的被告人仍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幻想,侥幸心理仍在起作用。其主要表现是想尽一切办法,以种种借口推翻原供,编造情节,与检察人员对抗。
案件被审查起诉后,要集中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进行认定,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对犯罪人的量刑。在争取从轻心理的支配下,在案件的整体事实无法回避的情况下,有的被告人开始回避关键问题,对案件轻描淡写,只交代次要的或轻微的问题,企图蒙混过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一些被告人虽然自知罪责难逃,但在求生、求轻欲望的支配下,仍然进行种种谋划,以期免除或减轻刑罚。故此,他们认真分析案情,采取以静制动的“策略”,在必要的时候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反侦讯行动,注意从检察人员的讯问和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中窥测案情的进展情况,以随时设防。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被告人的总体表现是戒备猜测,他们对检察人员的讯问语气、所提问题、行为举止都认真观察、慎重对待,在一道防线上被击溃后,又设立新的防线。
在犯罪事实大体确定,被告人自认为在事实方面没有狡辩的必要时,便开始关注法律问题,考虑自己的犯罪在事实和性质上法律能作何种认定,具体的罪名是什么,可能判处什么刑罚。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的法律知识不足,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有的被告开始向同监的其他人了解法律知识,在被审讯时向审讯人员提出法律问题;有的被告人要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希望律师能够早日介入,使自己尽快得到法律帮助。
有的被告人经过分析认为,自己的犯罪不严重,即使受到刑罚也不会太重,希望早日离开羁押场所,到监狱等执法机关服刑。有的罪行严重的被告人自知罪责难逃,不愿忍受精神折磨,也希望早日终结。
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知道狡辩已无济于事,于是对自己的量刑问题不再抱幻想,便如实交代犯罪,以求坦白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