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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趋向

洞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趋向,重点分述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

反侦查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意识与干扰侦查视线的动机。在反侦查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作案过程中以及作案后,会有目的、有计划地采用各种逃避侦查的手段、方法。通常临时起意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反侦查措施是在作案后进行弥补,情境型犯罪人更是如此。而大多数预谋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和实施过程中,就开始了一系列干扰侦查的活动。犯罪嫌疑人常用的反侦查手段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精心设计作案时间

确定作案时间是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径。故此,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在作案时间上做文章,扰乱侦查视线。他们采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作案前设计、制造自己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为自己制造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据;二是案后串联,请同伙或其他人作伪证,以证实自己没有作案时间。

(二)破坏和伪造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地点和遗留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也是侦查人员提取痕迹、物证、获得侦查线索的重要信息源。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竭力破坏或者伪造现场,给侦查活动制造障碍。常见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清理现场、消灭作案痕迹;二是伪装现场以扰乱侦查视线;三是通过移动尸体或财物,使侦查人员难以确定原始现场。

(三)改变个体形象特征

在盗窃、抢劫、强奸、报复、预谋杀人、伤害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防止案发后被侦查人员查获,常常在作案过程中刻意改变自己的形象,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或者目击者难以识别,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在现场留下的虚假痕迹干扰侦查视线。常见的改变个体形象特征的方法主要有:一是改变体貌特征;二是改变言语特征;三是改变行为习惯或生理特征。

(四)处理赃证

赃证即指赃物、犯罪工具或其他罪证,是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处理赃证是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重要手段。处理赃证的主要方法有:一是销毁、遗弃、掩埋、藏匿或改变其存在形态;二是张冠李戴,嫁祸他人。

(五)伪装积极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跑前跪后”,对侦查工作提供虚假配合,一方面通过为侦查人员提供某些线索,误导案情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参与侦查活动,及时了解案件过程,便于采取进一步的反侦查措施。

(六)串供谎供

通常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处于危险状态,于是采用各种手段与同案犯串供或者编造口供,动员自己的同伴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借以掩盖自己的罪行。有的犯罪嫌疑人则在讯问时避重就轻或编造虚假情节,试图蒙混过关。

二、被跟踪、被守候的犯罪嫌疑人心理

跟踪、守候是对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秘密侦查手段。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犯罪经历多,作案手段和逃避打击的经验较为丰富,故此,掌握他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其行为特点,是调节侦查人员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适应跟踪、守候任务的心理依据。一般来说,被跟踪、被守候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有如下四种心理。

(一)多疑和加强戒备的心理

这是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普遍的心理状态。他们自知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害怕暴露蛛丝马迹,心理压力很重,总认为有人在监视自己。为了保护自己,他们行动谨慎,经常试探自己是否被跟踪、守候。其表现是出门探头探脑、四处观望;行走时疑神疑鬼、走走停停,环顾扫视;在行进中突然停止、拐弯、回头等。

(二)极欲摆脱跟踪、守候的心理

这是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发现自己被跟踪、守候后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担心暴露,他们常常会突然停止一切外出活动,中断与外界尤其是与犯罪同伙的联系,或者改变行动计划干扰侦查视线;正在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挤进拥挤的人群,混入商店、剧院,突然上下车或化装改扮等,试图摆脱跟踪。

(三)侥幸心理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自认为行动诡秘,未被发现,不会有人跟踪监视,便扬扬自得,侥幸心理加强。表现为行为大胆,很少伪装,照常与同案人接触;生活上吃喝挥霍、放荡不羁,转移赃物及销赃活动大胆;继续寻找机会作案。这种心理在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中比较突出。

(四)逃脱抓捕心理

这是指被跟踪、守候的现行犯或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面临被抓捕的危险时,企图逃脱、抗拒逮捕的一种心理。这类跟踪、守候对象即使在跟踪、守候的侦查人员采取逮捕行动时,也不肯束手就擒,而顽强拒捕,企图逃脱(上述四种心理详见罗大华主编:《刑事司法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47—49页;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三、被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心理

拘留、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一方面,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监所的特殊环境使得他们与外界隔离,原有生活规律被破坏;另一方面,由于罪行败露,他们将要面临审讯和处以刑罚,对前途、工作、家庭、社会地位的忧虑必然使其产生孤立无援、惊恐不安、心绪紊乱等复杂的心理反应。主要有:

(一)孤独感

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突然失去了人身自由,切断了与外界的联系,内心无依无靠、无所寄托、孤立无援的感觉萌生。特别是女犯和少年犯,由于其生活环境和家庭联系遭到破坏,孤独感油然而生。在这种孤独感的支配下,其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比如急于探听案情,渴望与同案人串供,与家里人联系,甚至求助同监其他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这种孤独感会引发或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畏罪、恐慌心理。

(二)紧张情绪

在孤独感和监所环境的压力下,再加上担心罪行被揭露而受到惩罚,犯罪嫌疑人经常会产生严重的紧张情绪,表现为情绪被动大,焦躁不安,坐立不宁,对外界反应敏感却又竭力故作镇定。他们既希望尽快受审,以进行辩解,又害怕被审问,担心审讯结果对自己不利。初犯还常常急不可待地向同监其他犯罪嫌疑人询问对付审讯、逃避罪责的方法等。

(三)心理压抑

这是一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自认为罪行还没有败露时,对其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反应。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在哪些方面出现了漏洞,让公安机关看到了破绽。他们表面镇定,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而内心的压力极大。为摆脱压抑感,有的主动交代罪行,争取早日解脱;有的忍受不了内心罪责的折磨,而将秘密告诉同监者。

(四)抵触情绪

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自感案情败露、罪行严重、名誉和前途都将毁于一旦,因而产生极度的绝望感。在这种绝望感支配下易产生两种心理状态:一种是绝望中还有一丝求生欲望,想通过立功表现以争取宽大处理;另一种是顽固到底,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这种抵触情绪会使初犯接受累犯、惯犯教唆的对抗审讯和继续犯罪的经验,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串供、研究反讯问对策,严重的可发展到越狱、暴狱等。

(五)悔恨心理

一般罪行较轻的初犯者被拘捕后易产生悔恨心理,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意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悔恨自己不该犯罪;二是认为犯罪的结果得不偿失,悔恨自己一时冲动,贻误终生;三是懊悔犯罪手段不够高明,未能逃避侦查或者对犯罪结果不满意。有悔恨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表现为沮丧沉闷、长吁短叹、坐立不安、痛哭流涕。真诚悔恨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急于找看守或侦查人员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因被捕或因对犯罪结果不满而懊悔的犯罪嫌疑人,既有可能采取对抗态度,也有可能把交代部分罪行当作换取早日出狱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手段。

四、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心理

我们知道讯问是侦查人员为揭露案件真相,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侦查活动。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深知讯问结果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命运,因而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心理活动。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特点,把握其心理变化规律,讯问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讯问策略,实现讯问的目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常见的心理状态

(1)畏罪。畏罪心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会受到惩罚而产生的。同时,罪责感的压力和司法机关的威慑力,使其受到强有力的心理刺激而形成。它是导致案犯拒不交代、供述犯罪事实并引发其他心理活动的主要心理原因。据1997年进行的一项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各种心理状态中,畏罪心理是最明显突出的。

在畏罪心理的支配下,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防御手段来逃避罪责和内心的痛苦。有的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供小瞒大,企图蒙混过关。

(2)戒备。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口供往往是重要的定案依据。故此,对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讯问中,为了防止罪行被揭露和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其戒备心理是非常突出的。

在戒备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主要有:不回答问题或唯恐言多语失,出现破绽,因而言语谨慎,字斟句酌,处处设防戒备;对讯问中的有关问题格外敏感,注意力高度集中;审视、怀疑的目光,抵触、对立的情绪及言行等。

戒备心理在审讯初期表现较为明显。此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侦查情况的估计,其个性特点和反审讯经验等,都对其戒备心理有一定的影响。

(3)侥幸。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心理,通常在作案者着手实施犯罪前就已经存在。这种心理产生的原因:一是作案者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侦查人员无法找到破绽;二是犯罪嫌疑人从讯问人员的初审中分析侦查人员并没有掌握有力证据,只要自己不供述,公安机关就抓不住自己的把柄。侥幸心理的一般表现是:初审时竭力试探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为有计划地抗拒讯问做准备;在接受讯问时,以守为攻,辩解否认,或者抓住讯问人员问话中的漏洞,主动反击;干脆一言不发,以免被抓住把柄。

(4)恐慌。犯罪嫌疑人出现恐慌心理通常出于以下原因:一是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人员出示的有力证据,自知罪责难逃;二是犯罪嫌疑人得知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和即将受到的刑罚远远超出自己的预料;三是讯问中压抑、严肃的气氛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恐慌心理多见于初犯、偶犯。恐慌心理的出现往往使犯罪嫌疑人思维紊乱,对犯罪事实的记忆混乱,自我控制和自我判断能力减弱;神思恍惚,手足无措;供述中语无伦次,神色慌张,对指控一概否定。这种情况会使讯问难以顺利进行。

(5)悲观。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的一种心理状态。产生悲观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害怕被判处重刑,或对日后漫长的监狱生涯心怀恐惧,产生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二是由于无法摆脱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问题,导致丧失生活情趣和希望;三是犯罪后自责、后悔,自认为已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缺乏生活的勇气。

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和压迫下,犯罪嫌疑人个性的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丧失了生存欲望,生理和心理极端反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的暴躁、烦闷,甚至歇斯底里;有的怀疑、仇视一切,不听劝告和警告,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有的迎合侦查人员的讯问随便乱供;还有的做出极端行为,进行暴力破坏或自寻短见。

(6)抵触。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表现出的强烈不满和敌视的一种心理状态。抵触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侥幸心理基础上,对被拘捕有强烈的抵触情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或事出有因,或者认为侦查人员没有掌握证据,不应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在悲观心理的支配下,对前途丧失信心,因而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不积极回答;三是对侦查人员抱有成见。

有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可分为两类:一是外显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情绪失控,表现为性情暴躁,缺乏理智,出言不逊,气熖嚣张;二是内隐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情绪压抑,表现为对讯问反应冷漠,漫不经心,答非所问,甚至沉默不语。抵触心理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常发生冲突,讯问陷入僵局是常常会发生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变化过程

讯问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立即交代全部罪行和始终拒不交代罪行的都是少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经过与侦查人员激烈交锋、反复较量后才被迫交代罪行的。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大致要经过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供述罪行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划分没有绝对的界限,同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个性经历、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在每一阶段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也有所差异。

(1)试探摸底。试探摸底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都有所体现,但集中出现于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对审查的处境产生极不适应、心神不宁的状态,心里琢磨着自己的罪行是怎样暴露的,公安机关掌握多少罪证,侦查人员是否难对付等问题。故此,在讯问初期,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总是要以试探的手法进行摸底,以便采取反讯问的对策和方法。此时其试探的重点是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及侦查人员的个性特点和办案能力等。

在试探摸底阶段,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有着不同的表现。老练的犯罪嫌疑人表现为自制力较强、注意力集中,在不了解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时,不希望通过自己的语言暴露犯罪事实,在预审过程中与侦查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静制动,尽量让侦查人员多讲而自己少讲。初犯基于本能或学习他人经验,也希望通过试探方式了解自己的罪行暴露的状况,但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无经验,不知怎样应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及如何掩饰自己内心的慌乱,从而有一些明显的外部表现,比如惶恐不安、手足无措、吞吞吐吐、语无伦次、有多余的动作、拖延回答或避而不答等。

(2)对抗相持。经过初期阶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始适应讯问环境,对侦查人员的能力、经验也有了初步了解,自以为可以应对各种讯问情势,对抗意识逐渐上升。这时,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之间的较量达到白热化程度,使讯问活动出现了对抗相持局面。在对抗相持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比较突出。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既来之,则安之”的态度,情绪由紧张焦虑转入“冷静沉着”,与侦查人员针锋相对;惯犯、累犯或反社会心理较强烈的犯罪嫌疑人出现极端的对立情绪。在对抗相持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拒供、谎供、翻供等多种手段对付讯问。

(3)动摇反复。一般经过对抗相持阶段的激烈斗争,又经过侦查人员巧妙出示证据、有力的讯问、正确引导,结合政策攻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逐渐松动,侥幸心理、抵触情绪转趋缓和,但心理顾虑仍然严重。这时犯罪嫌疑人会产生激烈的供述与否的动机斗争,因而表现出犹豫、动摇、矛盾的心理,讯问活动转入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想顽抗,又怕受到从严惩处;想回避,又怕讯问无休止地进行下去;想供述罪行,又抱着挺一挺也许能混过去的侥幸心理。

(4)供述罪行。当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完全崩溃,对抗讯问的意志彻底动摇,认识到继续隐瞒罪行有害无利,坦白交代才是唯一出路时,讯问活动就进入到供述罪行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占主导地位,为了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对讯问活动表现出热情,愿意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如实供述罪行。因案情和犯罪嫌疑人个性不同,供述也有一些差异。比如,有些累犯、惯犯在侥幸、畏罪心理的支配下,供述表现为:存有幻想、能少供就少供;有证据便供,无证据便不供;问得紧就供,一般讯问就不供。有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感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大局已定,判刑难免,为争取认罪态度好而彻底供述,但也想从侦查人员那里探听同案犯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对该案的态度以及群众对此案的反应,有无翻供和争取从宽处理的可能等。有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后感到松了一口气,渴望得到从轻处理或无罪释放。 IgHXCOSDPhWgdDDxqQCEreIQRIqZlM91NqFte1xPFLSKO+aQSIOsPw3zbH4D1E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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