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虽然犯罪人年龄、性别不同,犯罪的类型不同,以及在诉讼不同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活动各异,但由于他们都处于刑事责任被追究者的地位,因而也具有一些共同的心理特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七种。
一般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境中,面临社会、家庭和自身命运等多方面的心理压力,思想情绪是十分复杂的,他们常常用对比、假设等方法分析自己的经历,想象即将面临的刑事处罚与正常社会生活的巨大反差,感受到一种极大的人生挫折。因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强烈的悔恨心理。悔恨心理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痛恨自己因走上犯罪道路,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毁坏了自己的名誉,连累了自己的家庭、子女,愧对人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恶果。这是一种有利于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积极情绪。有些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自己面临的处境十分悔恨,但是悔恨自己的作案手段不够高明,反侦查的能力不强,没有达到最终的犯罪目的等。这是一种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消极情绪。
人们都知道刑罚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惩罚手段,无论从强度还是影响力来说,都要超过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它不仅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有权依法剥夺被告人的生命。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必然产生挫折感、害怕对其犯罪事实的揭露和认定,以及随之而来的刑罚制裁。故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面前表现得多么镇定,其内心都对刑罚感到恐惧,特别是当所犯之罪可能被判处重刑和极刑时,其恐惧感将更为突出。随着诉讼的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恐惧感日益强烈,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出现语塞、战栗、颓丧、小便失禁、站立不稳、坐立不安、昏迷等情况。其恐惧心理中存在着强烈的求生、求宽、求轻、求免心理,表现为有的避重就轻,有的力求坦白从宽,有的干脆拒不交代,有的则因为过分恐惧而无法回答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提出的问题,等等。
侥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以为可以逃避应得刑事处罚的一种自信感,是在畏罪、逃避等心理动机的支配下产生的。有些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分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自恃犯罪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所定的攻守同盟牢固、保护层次严密,藐视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因而处于自欺欺人的侥幸状态之中,试图以这种盲目的安全感来掩盖内心的恐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十分复杂,因人因案而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较为客观、全面地分析了罪证、案件和案件侦查进展等情况后,产生了比较自觉和稳固的侥幸心理,因而对抗性较强;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是基于想当然或出于错误判断而产生的,因而也容易被消除。
司法实践表明,对抗心理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是他们不愿面对即将受到的刑事制裁的心理反应。其产生的原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及犯罪经历、具体案情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通常累犯对刑事制裁有过痛苦的体验,产生了强烈的逆反心理,他们敌视社会,仇视司法机关,如若再次受到刑事制裁,必然加深对立情绪。
初犯、偶犯虽然懊悔自己因犯罪导致前途名誉毁于一旦,但又对自己的处境极为不甘心,试图以拒不交代罪行逃避惩罚,求得处境的改变和解脱,因此以种种对抗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犯有较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知罪责难逃,重刑惩罚难免,但在求轻、求生欲望的支配下,又进行垂死挣扎,试图凭借对抗行为求得逃避应得刑罚制裁的一线希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戒备心理,是其防御性自卫本能的反应。一般来讲,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害怕自己的罪行被全部揭露,有损名誉、前途和地位,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处处设防、时时戒备。具有这种心理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问话、言谈、举止十分在意。同时,他们又怀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运用审讯策略,暗布陷阱,因而在回答问题时吞吞吐吐、慎之又慎。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以“反诘”的口吻试探摸底。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罪行败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得不正视即将受到的刑罚制裁,随之产生对前途、命运的担忧,因此心情忧郁,表现为叹息、悲伤、哭泣、不语等。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后,感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中罪行严重者产生了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尤其是当其感到罪行已经败露,受到刑罚制裁已成定局,名誉、前途、家庭等方面都将因此而发生根本变化时,绝望感便会达到极点。
绝望感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消极心理,它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反常行为,比如沉默、烦躁、抗拒甚至自杀等。但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绝望后,又慢慢地接受了现实,转而出现寻求生路、坦白认罪的心理,促使绝望心理向积极方面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