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七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根据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注意辩护的重点,把握辩护的方法,依法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解决罪与非罪及如何适用刑罚问题,辩护律师也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工作。但是,由于自诉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针对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也容易产生罪与非罪划分不清的问题。故此,辩护律师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核实证据,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并在办案中从被告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危害后果及客观情节是否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应受到刑罚处罚等方面,谨慎判断,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出辩护意见。

二、应尽量促进调解、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仅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因此,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把握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或撤回自诉的这一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有理、有利、有节地讲清道理,促使自诉案件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撤诉的方法而得到合理解决。

三、具备反诉条件时,积极作好反诉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反诉是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的一种反控诉。反诉的目的是针对本诉的请求,抵销或吞并自诉人的主张,或者使自诉人的控诉归于失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允许反诉,体现了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诉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辩护律师应充分重视这项诉讼权利。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2)被告人反诉所指控自诉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诉案件的案情有直接关系;(3)反诉必须在自诉人提起本诉的范围内提出,即与本诉有内在联系。倘若具备反诉的条件,辩护律师就要积极作好反诉工作:先经被告人委托,取得其反诉代理人的身份,并应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尽量提供反诉状,来不及提供反诉状时,应协助被告人用口头形式提起反诉。 quj8nQ9GyEg7cEplzRtBv2Ls/Xn4XyaRjA3lPo95J4EYWu4o2P3d/4pzVhMJ9nVg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