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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心理

庭审中与出庭前相比,辩护律师所处的情境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原来没有直接接触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有了直接的接触;二是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员等也相继亮相;三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有许多旁听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记者。于是,在法庭上心理交往既频繁又复杂,心理相容和心理冲突亦随之产生。

一、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心理状态

刑辩律师开庭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将在出庭时得到检验,对于事关自己工作成败的开庭审判,刑辩律师自然是非常关注的,其心理活动也十分复杂活跃。

(一)富有责任感

刑辩律师接受委托(指定),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尤其是辩护律师经过一定的调查了解,认定属于冤假错案时,其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感和胜诉意识就会更加强烈。在这种情感和意志的支配下,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就会竭尽全力,据理依法力争。倘若法庭作出了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辩护律师还会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上诉、申诉!

(二)自信和理智

一个富有经验资质且有声望的刑辩律师,在面对“有理可辩”的案件或者缺乏经验的年轻公诉人时,会在辩护中不急不躁、沉着冷静地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即使公诉人出现不理智的态度,辩护者对公诉人还是据理力争、以礼相待,不讽刺挖苦,不纠缠细枝末节。在这个过程中,对公诉人的发言(公诉词)认为正确的地方表示肯定,认为不对的予以指出,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反驳,不强词夺理、横加指责,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基于这种心理,刑辩律师在法庭上一般能与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搞好关系,也会得到旁听群众的拥护,效果一般是不错的。

(三)紧张与激动

对于刚从事辩护工作的刑辩律师,因为缺乏经验,再加上法庭的威严和众多旁听群众、媒体记者在场,心理上不免紧张怯场,畏惧心理加剧。如过分顾虑自己的辩护能力和过高估计公诉人的水平,常常导致辩护律师的紧张和焦躁,头脑中的兴奋和抑制过程失调,思维的敏捷效能显著降低。在刑辩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唇枪舌剑的辩论中,倘若公诉人言语不当,抑或会伤害辩护律师的自尊心和尊严,导致辩护律师情绪激动,使其不能组织起有效的辩护意见,甚至思维失控,而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辩护行为。

(四)先入为主、争强好胜

在先入为主、争强好胜心理支配下,有的辩护律师不从事实出发而纠缠一些细枝末节,不是抓住公诉人一两句不得体的话不放,搞得公诉人十分难堪,下不来台,就是把法庭变为炫耀自己口才,为自己争面子之“胜地”,忘记了辩护律师应有的职责。

(五)应付与畏惧

辩护实践中,常常遇到有些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罪行严重,又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理由,依据法律和办案经验,辩护律师预测被告人被判处重刑无疑。在此种情况下,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可能产生畏惧情绪,从而采取应付的态度。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心理冲突

由于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角色不同,会使双方形成对立竞争的关系。辩护律师着重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辩论,要求法庭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判决;公诉人的职责是从维护国家、社会和被害人利益的角度,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因为控辩双方的职责不同,在法庭辩论中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一)认识上的三冲突

1.犯罪事实认定上的冲突。由于控辩双方的职责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就不同,因而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时难免产生分歧: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则认为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认为是一罪,公诉人认为是数罪。

2.证据认定上的冲突。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的任务是论证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公诉人的任务是论证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由于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任务的差异,在对某些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认识上有时就会产生分歧。

3.适用法律上的冲突。由于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存在着分歧,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也将产生分歧。即便是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意见一致,定罪量刑时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方面,也可能产生分歧。

(二)控辩双方情绪上的冲突

控辩双方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由于辩论双方或某一方的情绪失控,可能出现不尊重对方人格、以势压人、以权代法的现象,或者出于争强好胜而进行无理的强辩、狡辩、诡辩,从而导致双方情绪的冲突。这显然不利于法庭辩论的正常进行。

(三)控辩双方意志上的冲突

辩护律师和公诉人都希望通过法庭辩论充分阐述自己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希望审判人员(主审法官)予以采纳,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由于控辩双方对于审判结果存在分歧,必然引起双方的意志冲突。比方,辩护律师认为被告无罪而被判有罪,或者认为量刑畸重,就会动员被告人依法上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有罪而被判无罪,或者认为量刑畸轻,就会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三、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不能忽视心理调节

庭审阶段,辩护律师想要顺利完成任务,就应当有意识地加强对自身心理素质的锻炼。要使自己始终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就必须做到“四个保持”。

(一)要保持高度的注意力

在庭审时,有诸多因素可能干扰辩护律师对案件的感知、记忆和思维。这就要求辩护律师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听取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员等的发问,以发现问话中的含糊不清、及时问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法庭辩论时,注意听取公诉人的发言,从中发现其缺乏证据、不合逻辑和遗漏之点,迅速形成正确的判断,并适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敏捷组织起有效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论证。经验告诉我们,在庭审时倘若稍有分心,就可能对事物感知不全,不能针对性地发问或者有效地组织辩护意见进行反驳和辩解。所以,在庭审时,辩护律师必须随时进行心理调节,使心理活动集中指向与辩护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和事。

(二)要保持适度的紧张感

适度紧张可使人的思维活动加速,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保持兴奋和活跃的思维状态,做到紧张而有序,积极思考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员的发问策略,考虑应对公诉人发言的策略,力求增强发问和辩论的针对性,更切实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三)要保持稳定的情绪

庭审阶段辩护律师要与多方面的人打交道,过程中必然会有情绪反应。这种情绪反应归结起来可以分为高涨的和低落的两种情形:高涨的情绪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利时有积极的一面,有助于辩护律师精心辩护。但倘若不注意自我调节,情绪高涨常常很容易导致自我满足和盲目自信,认为自己的辩护异常精彩,而摆出盛气凌人的架势。一旦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进展得不顺利,可能导致辩护律师低落情绪,深感自尊心受到伤害,因而产生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的抵触情绪,甚至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庭审阶段不论是否顺利,辩护律师都应当沉着冷静、机敏超脱,既不喜形于色,更不怒形于表,避免对承办案件产生负面影响。

(四)要保持与审判人员、公诉人正常的交往

正是由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各自所处的地位不同,看问题的角度有异,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冲突,直接影响双(三)方正常的交往。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悉心观察审判人员、公诉人方面的情况,不要只顾自己说话而忽视了审判人员、公诉人的反应;要随时观察审判人员、公诉人的情绪变化,及时适当地调整说话的语气,注意陈述的方法;对公诉人的发言,正确的地方予以肯定,错误的地方应该运用平和友善的语气,列举充分可靠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论证,不纠缠细枝末节、只言片语,豁达对待公诉人的一两句不得体的话语。这样,不仅能够赢得旁听群众的信任和赞赏,更重要的是可以给合议庭主审法官和陪审员留下一个良好深刻的印象,继而认为辩护律师公正、客观,在此情况下法庭和公诉人对辩护律师一些重要的辩护论点证据也就容易接受和采纳。

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如何进行反驳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抓住对方的主要错误,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不能放空炮。为此,不仅要深入调查案情,全面收集证据材料,而且应当掌握一定的反驳技巧、善于辩护。反驳一般可以分为直接反驳和间接两种。

(一)直接反驳

直接反驳,就是我们常说的开门见山,直接论证对方观点的错误之处。在直接反驳时,可采用以下方法:

1.事实反驳法。就是用更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更准确的事实,以驳倒对方的虚假或不准确依据。

2.揭露矛盾法。就是揭露对方的自相矛盾,使其不攻自破。

3.两难推理法,即用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构成的推理。运用这种推理使对方面对两难选择,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境地。

(二)间接反驳

间接反驳,就是开始并不直接反驳对方的谬误,甚至假设对方是正确的;然后迂回侧击,予以反驳。间接反驳时常采用以下方法:

1.寓破于立法。就是暂时将对方某个论点及其论据放在一边,不予理睬,而去论证与对方论点相矛盾的论点或相反的论点的正确性,从而达到寓破于立的效果。

2.归谬法。就是以对方的论点为前提,推论出非常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论点的虚假性。

3.顺水推舟法。就是在反驳时将对方的话头为我所用,顺水推舟,把对方驳斥己方的话转为驳斥他自己的话,从而达到反驳对方的目的。

(三)完全排除法

完全排除法是指将能使对方论点成立的几种情况全部否定或排除掉,即证明这几种情况都不能证明对方观点的正确和真实性,从而证明对方的论点不能成立。

总之,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要“四面出击”,要与检察官(公诉人)、对方律师,甚至法官及陪审员做最直接的对垒。此时辩护律师的心理活动尽管非常复杂、活跃,但要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就须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而且还应当不失时机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克服纠正过度紧张、盲目乐观、先入为主或者怯场、畏惧、急功近利等情绪,以期达到辩护成功的结果。 68cV/t6Vhv+ava11ohlzxdMFH6Kab94KvkLjE53niIjD5hJv3n2BGn+qTqdAWP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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