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辩护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人。辩护律师首先是律师,只是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担任某一具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时才成为辩护律师。
从授权方式上说,辩护律师分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的律师;从案件形式上说,辩护律师分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和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律师。
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是指基于辩护律师这一特定的身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所给予的法律保障措施。具体地说,应当包括对辩护律师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权利的保障。作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前提是执业资格,倘若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而执业资格可以被轻易剥夺,就不会有律师愿意成为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倘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辩护就会因为工作中受到过多的阻碍,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完善辩护律师职业保障制度,加强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对于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就成为必要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认真地加以探讨。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法治国家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
为确保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实现国家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就必须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利,主要包括:
1.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依法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得到批准。此外,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是为了确保辩护律师能够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听取其辩解意见和对辩护的要求,从而使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最大限度地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此,只有让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干扰的环境下充分、自由地交流,才能实现会见和通信的目的。
2.调查取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为了让辩护律师根据其职业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人提供的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促使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定罪判刑或者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3.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是其履行职责的需要。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从而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有效地形成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对提高辩护质量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还可以了解司法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和形成的诉讼文书内容,从而了解司法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以及其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帮助辩护律师全面、完整地了解案情,并据此给出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
4.辩护权。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基本权利,包括辩护律师出席法庭、参与法庭调查、出示证据和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向法庭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庭全面、客观地审查全案的证据材料,彻底查清案件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述、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协助人民检察院厘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争取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辩护律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有权要求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律师的辩护活动归结起来可分为庭审前、庭审中和宣判后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律师的辩护心理活动有一定的差异,对其进行探析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