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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的主要心理素质

对刑事辩护律师心理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热情、镇定、自信、耐心、同情心和胆识。

中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整个刑事辩护过程是诉讼参与人接触的过程。辩护律师良好的心理素质是顺利完成辩护任务的保障。

一、高度的责任感

辩护律师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种职责要求辩护律师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义之心,忠于事实和法律,刚直不阿,不惧强势,仗义执言,且坚定不移。这种高度的责任感,是辩护活动的前提。

二、科学的法治观

辩护律师要有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的观念。在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以及庭审前后的所有活动中,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从而达到维护法治尊严,依法保护辩护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这是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屏障和“防火墙”,也是辩护活动的保障。

三、丰富的知识

辩护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辩护律师具备各种相关的知识。首先,辩护律师应当精通法律知识,并能熟练运用。其次,辩护律师应当学习、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及各种文化知识。最后,辩护律师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尤其是具备较为扎实的心理学、社会学和犯罪学、司法鉴定学等学科知识。只有如此,才能在辩护过程中洞察被告人心理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准确地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社会背景进行判断,从而使辩护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考力

有些刑事案件非常复杂,而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只能事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访问等间接渠道取得。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因此,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或访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注意观察其表情、语气、姿势等,以窥测其内心活动,采取相应对策;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要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要了解审判人员和公诉人的言语和表情,以便调整辩护策略;等等。这一切都与敏锐的洞察力有关。

同时,辩护律师的一切活动是借助思维实现的。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努力扩展与延伸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增强认识案件中大量事实之间相互联系的能力。在辩护活动中,不可轻信未经查实的证据,不可受他人的暗示,而要善于发现案卷中的疑点和矛盾,千方百计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正确运用对被告人、证人等发问的方式和策略,对公诉人、审判人员向被告人及证人等的提问,及时敏捷地做出反应,以适当的方式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弄清楚,并做出准确表述。在公诉人发言之后,辩护律师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辩护论点,迅速地发表切中要害的辩护意见,对他人的指控予以反驳或辩解。

由此可见,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考力是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心理素质。

五、良性的心理互动能力

作为一名称职优秀的辩护律师,除了具备上述心理品质外,还应当掌握与公诉人、审判人员进行良性心理互动的能力及技巧。首先,在辩护活动中辩护律师不管案件多么疑难、复杂,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具有自控力,不能凭意气、感情、直觉草率下结论。其次,为做好辩护,需要积极主动接触有关的人与事。再者,能够以雄辩的口才,有理有节、不卑不亢地进行辩护。

总而言之,在辩护活动中,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实践不断地锻炼自己,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优势,努力克服自己的性格弱点,总结经验,完善自己的性格最终做到情绪稳定、意志坚忍、对人诚恳、立场坚定、依法办事、有理有据,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dpnTxVxWFE4gulUGxyAIb1lSEthVwSnLvyiFGy0u2XOa35JiHAMbE3v8LrEdxI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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