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工作的特点,结合律师工作的经验,我认为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应当具备以下的职业心理素质:良好的认识品质、高尚的情操、坚强的意志、成熟健全的人格、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强健的体魄等。
人们从事任何实践活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因此良好的认识品质对于顺利进行实践活动,提高其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注意是认识的开始,又贯穿于认识过程的始终。它是主体在感知、记忆、想象思维等过程中,对一定的客观对象的指向和集中。从事任何工作尤其是比较复杂的工作,都必须具备良好的注意品质。律师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而且多数是独立操作的比较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往往要求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所有涉案的信息进行捕捉、储存,以备以后的进一步分析。良好的注意品质,对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特别重要。
观察则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比较持久的感知。
记忆是人脑对于过去经验的反映。良好的记忆品质是律师不可缺少的。律师的良好记忆品质主要表现在对承办案件的有关事实、情节、证据等记忆的敏捷性与准确性上。对于有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往往不是一下子就能弄清楚的,而需要依靠多方面的材料积累和汇集。律师只有迅速、准确地将各种信息储存在自己的记忆中,才能不断对案件进行去伪存真的分析、综合、比较,做出推理、判断、辩护思路和重点假设。良好的记忆品质是构成律师认识品质的重要方面。只有对承办案件的事实、情节及证据准确记忆,才能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和归纳,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准确判断,理顺辩护思路的重点、难点和策略,以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
想象是人脑对于感知过的事物形象进行重新加工改造而形成新的形象的心理过程。丰富的想象力对于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是必不可少的。接案律师一开始仅凭侦查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获知案件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细节的。需要根据侦查机关现场勘查得到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等痕迹,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等,通过综合分析和联想,才能在头脑中想象出相应的犯罪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职业、体貌特征、个性特征等,再现整个案件的全貌。这对于缩小调查取证范围,指导辩护方向和思路,确定辩护重点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是必须做到的。
所谓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内部规律的认识过程,是一种精神活动。诚然,思维品质的优劣影响着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程度。良好的思维品质可以使人通过事物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故此,良好的思维品质对于律师来说尤为重要。律师工作的性质要求律师具备如下的思维品质,以更好地履行律师的神圣职责。
1.思维的全面性深刻性。律师不论代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是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必须在广泛获取有关案件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事物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且能进行科学分析、综合、比较,进而才能使推理、判断正确,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和办案质量。倘若思维狭窄、片面、肤浅,就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律师工作。
2.思维的敏捷性灵活性。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律师对案件的分析、综合、比较、推理、判断等思维活动,需要具有敏捷性与灵活性。尤其承办突发案件,由于时间急迫,更需要思维的敏捷性,倘若不能及时对突发案件做出准确分析、判断,提出代理假设和辩护方案,往往会错过解决矛盾的良机。同时,承办此类案件,还需要思维的灵活性。要根据案件事实、进展情况和新的信息,适时修改原来的认识和委托代理方案。简言之,律师必须具有思维的敏捷性和灵活性。思维迟钝、死板、固执、僵化而封闭者,是不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3.思维的逻辑性创造性。律师执业的活动过程就是弄清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作为律师对代理案件事实的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法律的适用,都必须严格遵守思维的逻辑性,才能保证承办案件的质量。不论在哪一个环节上,倘若犯了逻辑错误,都会导致承办案件的错误。此外,代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不可能按照同一思维模式解决所有案件的全部问题,因此,还需要律师具有创新思维。律师倘若思维混乱,缺乏创造性,不但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可能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律师的高尚情操说到底是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的力量源泉。当律师既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包括与涉外经济事务有关的法人,也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正确实施服务。只有具有神圣的职业使命感,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抗争邪恶爱憎分明的正义感,才能在律师执业实践中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无论在承办具体案件的日常工作中,还是在关键时刻需要做出重大牺牲的时候,无不体现这种高尚情操的巨大力量。高尚情操是律师情感品质的核心,是其情感具有高度原则性的表现,也是他们公而忘私敬业精神的力量源泉。并对自己的职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我以为律师树立高尚的情操,就是要把律师的职业使命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疾恶如仇、爱憎分明的正义感跟其情绪的稳定性、情感的广阔性与深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执业活动的始终,落实到承办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的各个环节之中。对于律师来说,承办案件的成功与否以及工作中的困难或挫折都不应造成情感上的波动,既不会因承办案件的成功就喜形于色,也不会因承办案件碰到困难或挫折而情绪消沉。即便因执业工作或个人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产生情绪上的波动,也要善于及时进行自我心理调控,平衡自己的心态,坚定地履行律师的神圣职责。倘若律师缺乏这种高尚的情操,只把自己的职业当作谋生的手段,甚至枉法办案“吃了原告吃被告”;不仅不能做好律师的执业工作,还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律师的形象。
意志是指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自觉确定目的,并且根据目的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困难,从而实现预期目的的过程。
坚强的意志是指在正确的方向上,对社会有意义、有价值的行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坚韧不拔的精神。律师的坚强意志,是指他们在执业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有利于执业工作顺利进行的良好品质。
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尤其是一些贪污、受贿等经济大要案件,或者与具有一定身份、地位和权势的人及其亲友有关的案件,可能遇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说情”、“打招呼”抑或是暴力威胁干扰办案活动。律师应当以无私无畏的坚强意志,顶住不正之风的干扰,排除阻力,敢于坚持真理,忠于事实和法律,坚定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在人们的心里树立起维护正义的卫士形象。
当代的律师执业已介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律师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充当更重要的角色和发挥更大的作用。有时律师代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以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执行权、执法权。而有些当事人及其亲属为了逃避、减轻法律的制裁或者获得某些权益,便千方百计地以金钱、名利、色相或其他手段腐蚀、诱惑律师。为了执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律师须具备拒腐蚀、抗诱惑的自律性,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坚强意志,以利于履行律师神圣职责。
当代律师工作艰巨复杂,经常遇到各种困难及挫折。每一个代理司法环节都有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的考验,这就要求律师付出艰辛的体力劳动和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倘若律师不具备坚韧不拔的意志,就难以胜任律师神圣的工作。律师坚韧不拔的意志与其神圣的职业使命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爱憎分明的正义感是密切相关的。
所谓人格是个人相对稳定的心理特点的一种心身组织,是个人精神面貌的整体组合。按照社会心理学的观点,人格主要指人对社会稳定的态度和各种条件下的社会适应性以及处理人际交往、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能力,即个体社会化的程度和水平状况。而成熟、健全的人格是指律师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成熟的自我意识,能够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自我与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
法理上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因此,律师必须具备与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相适应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敬业奉献的人生观。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是律师(法律人)的灵魂和正确的导向,它使律师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信念。事实证明,不论是在老一辈律师的身上还是在新一代律师身上,无不体现出这种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对他们无私奉献敬业精神的导向作用。
通常所说的性格是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律师从事的是一项极其重要、严肃而又有一定风险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在执业工作中不仅要忠于事实和法律,还要具备沉着、冷静、理智、坚毅、果敢、机智和顽强的良好性格品质。律师的性格,倘若按机能型的标准来看,应以理智—意志型或理智型、意志型为好。情绪型性格的人不适合做律师。若以性格内外向为标准来看,以介于内外向之间的中间型为好。
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看,自我意识是主体对自己的身心状况以及自己与周围现实关系的意识。它是由自我认识(如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评价等)、自我情感(如自尊、自信、自卑、自傲等)、自我意志(如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等)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系统结构。自我意识,是个体意识发展的最高阶段。一个人自我意识水平的高低也是人格是否成熟、心理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志。
律师必须具备较为成熟的自我意识。只有具备正确的自我意识,才能够正确地认识、评价自己个性中的优缺点,也才能够在处理自我与周围的关系中扬长避短。具有自尊、自信的自我情感,在实际工作中就能够既保持律师的威严,又不自视特殊而耍权术。同时具有良好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在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就能积极进行自我心理调控,保持积极向上的自我心理平衡,避免陷入自我烦恼或不安之中。
律师在代理承办形形色色的案件时,经常要与社会上、海内外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因此必须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调查代理案件的社会背景、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土人情、传统习惯及生活方式、价值观等都需要律师有跨学科、跨领域、跨民族的相关经验和阅历。只有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才能与各种不同的人交往,做好律师工作。我认为那些不谙世事,不懂人情世故,单纯、幼稚的人,是不适合做律师工作的。
律师是执业的法律人,应该是一专多能、精通法律知识的专家。这是适应律师特殊职业需要的。
知识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与概括,是后天学习的结果。知识的掌握有利于能力的形成和提高。律师工作人员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指与从事执业活动相适应的、有利于形成和提高执业工作能力的各种知识的有机结合。
律师的知识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从事律师工作起码的入门条件是“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只有具备坚实的文化知识基础理论,才能在执业中进一步学习社会科学知识和精通律师执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必须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此必须学习研究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知识、经济学知识、社会学知识、党的历史知识以及逻辑学等知识。
自觉树立法律意识是律师的命根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世界观、政治观、道德观等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所有律师必须精通法学知识,熟练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知识。例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婚姻法学、证据法学、诉讼法学、青少年犯罪学、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以及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科学知识、边缘学科的知识,例如犯罪社会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证据学、刑事审判学、辩护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和司法鉴定学、人才学、行为科学、地质学、市场学、天文学等。律师还应了解有关财会、银行、税务、工商管理、经济管理和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知识。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是律师的基本功,律师只有练好基本功,才能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当事人处于有利的地位。
律师的综合职业技能是指适合执业工作需要的各种能力要素的有机结合。
执法首先要求懂法。律师不仅应具有丰富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在执业实践活动中能熟练地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在弄清事实的前提下,分清责任及准确适用法律,在代理民商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律师执业工作,不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商事案件的代理,都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交活动。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在刑事辩护中的调查取证过程,律师不仅可能同各种犯罪分子斗智斗勇,还要与证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等交往;在民商事案件的代理中,更需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进行交往。
由于交往对象可能来自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社会阶层,对方的气质、性格、信仰、风俗习惯、语言、知识结构各异,与具体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所以对待律师的态度也就不同。因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起诉、调解、刑事辩护的执业活动中,要善于根据交往对象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灵活有效地进行交往,这些对顺利完成所担负的执业任务是有益的。
律师在代理承办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制作各种司法文书。司法文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实用性和综合性,要求语言准确、概括、精练、逻辑性强,因此律师必须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律师在与各种人员的交往中,还需要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例如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进行辩论,律师在代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需要对各种当事人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等,这些没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是不行的。为此,律师应具有驾驭语言的高超技巧,要锻炼出雄辩的口才。
健康的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对于律师更有特殊意义。律师工作是神圣、繁重艰苦而紧张的,还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及时依法结案,往往需要连续作战。这就要求律师不但要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而且要有健康的身体,不然,是难以胜任所承担的执业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