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不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商事等委托代理,都是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人民百姓的生命财产权利能否得到维护的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为了保证律师这一神圣使命的完成,律师除了应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以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为此,我们要结合律师职业心理素质的标准,对从事执业工作的律师进行筛选和培育。我们探究现代律师职业心理素质的要求,可以帮助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根据职业心理素质的要求,制定出量化的心理测试标准,对律师进行选拔和筛选。同时,在对现有律师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与教育时,也可以根据律师职业心理素质的要求,进行心理素质的训练。
律师是司法实践活动的主体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有助于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律师敏感、精细、准确的审查能力,对案件的注意力,敏捷、广阔的双向思维能力,稳定的情绪,坚定的意志,等等,有助于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和效率。
律师在执业实践活动中一旦了解自己的心理素质,自觉意识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缺陷,可以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心理训练、调控与矫正,排除干扰及阻力,以更好地适应律师执业工作实践的需要。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律师工作水平和质量,无不与律师的素质密切相关。律师是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是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全面素质的重要方面。职业心理素质的提高,对于提高律师的全面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律师进行选拔、培养和教育时,注意对其职业心理的筛选、培养与训练,对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构建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