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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律师民事代理中的具体应用

刑事司法的起点是已经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民事司法的起点则是民事司法纠纷。所谓民事代理,是指律师以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名义,在委托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的,为委托人实现某一目的,直接对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以是否涉讼为标准,律师代理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律师诉讼代理和律师非诉讼代理。

民事代理中律师的心理会直接影响代理的效果,影响到委托人目标的实现。所以律师在民事代理活动中,要以平常的心态认真对待民事案件的代理。不论案件的名声标的大小、案件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个人特质,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认真负责地办理好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为当事人依法谋求利益最大化。

在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过程中,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全面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正确的案件导向。律师在此阶段中,要保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并围绕案件去收集和调查证据。这就要求律师具备优秀、成熟的人格品质,正确的性格取向和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办好承办的每一个案件或法律事务。

其次,民事诉讼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代理律师要认真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工作;而非诉讼案件代理则要求律师进行谈判准备,亦可以直接进入案件的实体处理阶段。这是律师代理的关键阶段,也是代理的落实阶段,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这个阶段要求律师具备厚实的业务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坚定的信心。此时要求律师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包括对委托人的心理和对方的心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做到知己知彼,以达到代理的预期目标。

第三,特别强调做好庭前准备阶段、辩论准备阶段和庭审中辩论阶段的工作。

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越好。要求代理律师掌握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法官等三方面的心理状况。(1)委托人的心理,主要指委托人的心理准备、心理承受,及其所要追求的目的,委托人的教养、处事方式等方面的综合心理素质。代理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心理状态,才能充分准备庭审辩论。(2)对方当事人的心理,主要指对方当事人的性格、文化教养、社会背景,特别是要注意他的诉讼目的。了解对方当事人也是代理律师充分准备法庭辩论的内容之一。(3)代理律师还应注意到合议庭(包括独任)法官的心理,包括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民主意识、法官的心理状态,了解法官的心理是为了配合庭审辩论、有针对性阐述鲜明观点,以使法官全面准确认识案件。这一阶段代理律师的心理素质会影响庭审前准备工作的效果。

律师在法庭辩论之前只能准备辩论预案,随着法庭调查阶段的深入展开可能出现代理律师没有掌握的案情,也可能出现出人意料的案情变化或当事人的诉求变化。因此,代理律师在准备辩论预案时,面对审理阶段的多种变化,要做到头脑清醒,心中有数,有备无患。我以为预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辩论中如何使用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确定辩论的观点、方向及策略,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和辩论的焦点,企划辩论的内容,拟定辩论的详细提纲,找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运用恰当的语言、语气、语调沉着机敏冷静发言。预案做得充分、周密与否,也是检验代理律师综合心理素质高低的标准。

法庭辩论的重点内容应该是证据和案情。辩论无疑是一场比语言、比技巧和比意志的过程,也是代理律师心理变化最丰富、斗争最激烈、表现最充分的阶段。这一阶段对代理律师心理素质要求很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的律师,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代理律师在此阶段还应具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去适应变化中情势,面对新的情况,及时提出应对意见,调整辩论策略,以把握辩论的主动权。律师处在辩论阶段,不能冲动急躁,急功近利,而是要心平气和,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不屈不挠,迎着困难而上,坚定信念去争取诉讼胜利。

综上,律师是我国特殊服务行业中的一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运用,不仅仅是律师执业实务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提高律师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我祈望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织重视律师学习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执业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并在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和推广,令全国律师的执业水平更上一层楼。 7NCbL09yDdf35ydmt0lltYppVbe0tP+85C1p2EKteSJDQ9Z4pPQ9KkOJyysI2r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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