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辩护律师应当具有一切行为都依法进行的观念。辩护是《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又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它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所谓辩护心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心理活动、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的总称。研究辩护心理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探索辩护人在接受委托(指定)后摸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和受审时的心理活动,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心理活动,以利开展辩护活动。二是研究庭审中各类人员的心理状态,例如公诉人的公诉心理状态、审判人员的审判心理状态、证人做证时的心理状态,从而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有利的辩护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辩护心理的研究重点,应当为研究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与该案件诉讼参加人的关系、辩护人的心理品质。把辩护人的心理品质作为刑事辩护活动的重要品质之一。它主要表现在法律思维上:
1.辩护律师的法治观。辩护律师应当具备一切行为都依法进行的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客观公正的态度。律师是握着正义的宝剑的。以事实为根据,是辩护律师开展辩护活动的唯一标尺。律师辩护工作的核心必须保证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是律师一切工作的“灵魂”!
3.辩护律师要有丰富、系统、深厚的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及法学理论;辩护律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思考力,深入的调查、准确的判断是辩护成功的必备条件。
4.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立场要坚定、态度要坚决,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仗义执言是对辩护律师的客观要求;辩护律师要有广博的社会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清晰的法律思维、雄辩的口才,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其有效的辩护作用。
5.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要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相互尊重,沉着机敏冷静,不卑不亢,正确处理好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被告人、证人的关系。
辩护律师只有具备上述的职业心理素质,才能充分发挥辩护的积极作用,达到辩护的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