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坑施工时,当基坑底面开挖到地下水位之下后,由于土的含水层被切断,地下水会不断渗入坑内;在雨期施工时,地表水也易流入基坑内。如果不及时排走基坑内积水,不仅会使施工条件恶化,还会使坑底土被水泡软,造成坑底地基土承载力下降,甚至造成边坡塌方,严重时甚至会危及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因此,基坑施工应采用明排水法或井点降水,排除基坑内积水或使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坑底。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当降水可能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回灌等方法控制地下水。
1)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的一般规定
①应根据设计文件、基坑开挖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边环境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②降排水施工方案应包含各种泵的扬程、功率,排水管路尺寸、材料、路线,水箱位置、尺寸,电力配置等。降排水系统应保证水流排入市政管网或排水渠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抽出的水倒灌流入基坑内。
③当采用的降水方法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或基坑内坡道或通道等无法按防水设计方案实施时,应反馈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制订补充措施。
④当基坑内出现临时局部深挖时,可采用集水明排、盲沟等技术措施,并应与整体降水系统有效配合。
⑤抽水应采取措施控制出水含砂量,含砂量控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⑥当支护结构或地基处理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打桩、注浆等行为造成管井、井点失效。
⑦当坑底下部的承压水影响到基坑安全时,应采取坑底土体加固或降低承压水头等治理措施。
⑧应进行中长期天气预报资料收集,编制晴雨表,根据天气预报实时调整施工进度。降雨前应对已挖开未进行支护的侧壁采取覆盖措施,并应配备设备及时排走基坑内积水。
⑨当因地下水或地表水控制原因引起基坑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产生超限沉降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⑩基坑降水期间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配备发电机组,并应进行相应的供电切换演练。所有电力系统的电缆的拆除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井管、水泵的安装应采用起重设备。
⑪降水运行阶段应有专人值班,对降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防止因停电或其他因素影响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2)明排水法施工安全技术
明排水法也称集水井降水法,其原理是在基坑底部四周挖排水沟,在排水沟上每隔一定距离设集水井,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地下水流入排水沟和集水井,在集水井内设水泵将水抽排出基坑。随着基坑开挖深度的增加,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也持续加深,并需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明水和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地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渗措施。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水浸入基坑的处理措施。
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坡面及坡脚不得积水。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单级放坡的基坑降水井宜设计在坡顶,多级放坡的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排水沟深度和宽度应根据基坑排水量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300mm。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集水井的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比排水沟沟底深不宜小于0.5m,间距不宜大于30m。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V——排水量,m 3 /d;
Q——基坑涌水量,m 3 /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3)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
井点降水是在基坑开挖前,在基坑四周埋设一定数量的下设滤管的井点管或管井,利用抽水设备把水抽走,使地下水位始终低于基坑坑底。井点降水所采用的井点类型有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深井井点等。
井点降水的施工包括井点埋设、井点连接与试抽、井点运转与监测、井点拆除。此外,降水及回灌施工应设置水位观测井,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采取封井措施。在井点降水施工中,应满足以下规定:
①当降水管井采用钻、冲孔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取措施防止机具突然倾倒或钻具下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B.施工前先查明井位附近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电源、水、煤气管道的情况,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C.钻机转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罩。
D.在架空输电线附近施工,应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钻架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E.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对钻机操作台、传动及转盘等危险部位和主要通道不能留有黑影。
②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降水系统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之前应测定各井口和地面标高、静止水位,检查抽水设备、抽水和排水系统;试运行抽水控制时间为1d,并应检查出水质量和出水量,降水井的出水量及降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B.轻型井点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总管与真空泵接好后应开动真空泵开始试抽水,检查泵的工作状态。
b.真空泵的真空度应达到0.08MPa及以上。
c.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时间15d后进行。
d.应及时做好降水记录。
C.管井降水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3d后进行。
b.坑内降水井宜在基坑开挖20d前开始运行。
c.应加盖保护深井井口;车辆运行道路上的降水井,应加盖市政承重井盖,排水通道宜采用暗沟或暗管。
D.真空降水管井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井点使用时抽水应连续,不得停泵,并应配备能自动切换的电源。
b.当降水过程中出现长时间抽浑水或出现清后又浑情况时,应立即检查纠正。
c.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气,真空度应控制在-0.03~-0.06MPa;当真空度达不到要求时,应检查管道漏气情况并及时修复。
d.当井点管淤塞太多、严重影响降水效果时,应逐个用高压水反复冲洗井点管或拔出重新埋设。
e.应根据工程经验和运行条件、泵的质量情况等,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射流泵。对使用的射流泵应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发现不正常应及时更换。
③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割时,对继续运行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1m的滤料层,并应采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
④井点的拔除或封井方案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4)截水帷幕施工安全技术
截水帷幕是由水泥土桩或钢板桩相互咬合搭接形成,用以阻隔或减少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与坑底流入基坑,控制基坑外地下水位下降的幕墙状结构。目前,基坑截水可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注浆法、地下连续墙和小锁口钢板桩等,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也可采用地层冻结技术(冻结法)阻隔地下水。
截水帷幕的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 -6 cm/s。在粉性或砂性土中施工水泥土截水帷幕,宜采用适合的添加剂,降低截水帷幕渗透系数,并应对帷幕的渗透系数进行检验。当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设计复核。若支护结构的支护桩采用灌注桩的形式,截水帷幕与灌注桩之间不应存在间隙,当环境保护设计要求高时,应在灌注桩与截水帷幕之间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
①注浆法帷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注浆帷幕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注浆试验,试验孔的布置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段,并应在土层中采用钻孔取芯结合注水试验检验截水防渗效果。
B.注浆管上拔时宜用拔管机。
C.当土层存在动水或土层较软弱时,可采用双液注浆法来控制浆液的渗流范围,两种浆液混合后在管内的时间应小于浆液的凝固时间。
D.应保证施工桩径,并确保相邻桩搭接要求;当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作局部截水帷幕时,应采用复喷工艺,喷浆下沉或提升速度不应大于300mm/min。
E.应采取措施减少二重管、三重管高压喷射注浆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沉降变形的影响,必要时应调整帷幕桩墙设计。
②三轴水泥搅拌桩截水帷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套接孔法施工,相邻桩的搭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24h。
B.当帷幕墙前设置混凝土排桩时,宜先施工截水帷幕,后施工灌注排桩。
C.当采用多排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内套挡土桩墙方案时,应控制三轴搅拌桩施工对基坑周边的影响。
③钢板截水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评估钢板桩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B.在拔除钢板桩前应先用振动锤振动钢板桩,拔除的桩孔位应采用注浆回填。
C.钢板桩打入与拔出时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④兼作截水帷幕的钻孔咬合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采用软切割全套管钻机施工。
B.砂土中的全套管钻孔咬合桩施工,应根据产生管涌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克服砂土管涌的技术措施,并应随时观测孔内地下水和穿越砂层的动态,按少取土多压进的原则操作,确保套管超前。
C.套管底口应始终保持超前于开挖面2.5m以上,当遇套管底无法超前时,可向管内注水来平衡第一序列桩混凝土的压力,阻止管涌发生。
⑤冻结法截水帷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冻结孔施工应具备可靠稳定的电源和预备电源。
B.冻结管接头强度应满足拔管和冻结壁的变形作用要求,冻结管下入地层后应进行试压。
C.冻结站安装应进行管路密封性试验,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冻结站的冷却效率,正式运转后不得无故停止或减少供冷。
D.施工过程应采取措施减小成孔引起的土层沉降,并及时监测倾斜指标。
E.开挖前应对冻结壁的形成进行检测分析,并对冻结运转参数进行评估;检验合格以及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方可进行试开挖判定,具备开挖条件后才可进行正式开挖。
F.开挖过程应维持地层的温度稳定,并对冻结壁进行位移和温度监测。
G.冻结壁解冻过程中应对土层和周边环境进行连续监测,必要时应对地层采取补偿注浆等措施;冻结壁全部融化后应继续监测直至沉降达到控制要求。
H.冻结工作结束后,应对遗留在地层中的冻结管进行填充和封孔,并应保留记录。
I.冻结工站拆除时应回收盐水,不得随意排放。
⑥截水帷幕质量控制和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截水帷幕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B.截水帷幕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C.截水帷幕水泥掺入量与桩体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D.帷幕的养护龄期应满足设计要求。
E.支护结构变形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F.严禁土方开挖和运输破坏截水帷幕。
⑦截水帷幕失效时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A.设置导流水管。
B.采用遇水膨胀材料或采用压密注浆、聚氨酯注浆等方法堵漏。
C.采用快硬早强混凝土浇筑挡墙。
D.在基坑内壁采用高压旋喷或水泥土搅拌桩增设止水帷幕。
E.增设坑内降水和排水设施。
5)回灌施工安全技术
当基坑降水引起的土层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宜在降水井外侧采用回灌方法减少土层变形量。回灌系统应根据防水布置、出水量、现场条件建立,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回灌量和回灌工艺。
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地下水回灌应采用同层回灌,当采用非同层地下水回灌时,回灌水源的水质不应低于回灌目标含水层的水质。地下水回灌施工应对回灌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回灌水量应保持稳定,应根据水位观测孔中水位变化进行控制和调节,严禁超灌引起湿陷事故。回灌方法宜采用管井回灌,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深度宜进入稳定水面以下1m,回灌井的间距应根据回灌水量的要求和降水井的间距确定。回灌砂井中的砂宜为不均匀系数为3~5的纯净中粗砂,含泥量不大于3%,灌砂量应不少于孔体积的95%。当回灌管路产生堵塞时,应根据产生堵塞的原因,采取连续反冲洗方法、间歇停泵反冲洗与压力灌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
深基坑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案应结合基坑支护结构确定。按照基坑支护结构形式不同,基坑土石方开挖可分为无内支撑的基坑开挖和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另外,根据基坑开挖方法不同,基坑土石方开挖可分为明挖法和暗挖法。
深基坑工程土石方开挖施工前,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降排水方案和施工现场条件等,编制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地质勘查资料、施工平面及场内道路、挖土机械选型、挖土工况、挖土方法、排水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支护结构变形控制和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基坑开挖前必须先进行支护结构施工,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基坑开挖时,严禁在设计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堆载;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基坑稳定性验算。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当场地内开挖的槽、坑、沟、池等积水深度超过0.5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监测。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①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②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③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尚应均衡进行;基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时,应对坑底标高进行检验和及时进行坑底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原状土的措施。基坑开挖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地验槽,并应会签验槽记录。
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依次进行;边坡开挖严禁下部掏挖、无序开挖作业;未经设计确认严禁大面积开挖、爆破作业。
基坑回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回填土应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基坑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回填时,应对回填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1)深基坑工程土石方开挖施工的一般规定
①土石方开挖前应对围护结构和防水效果进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开挖中应对临时开挖侧壁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②基坑开挖除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按分层开挖,分段开挖,限时、限高开挖和均衡、对称开挖的原则进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直接进入坑底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坡道稳定,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7,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
B.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C.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当需要堆放时应进行承载力和相关稳定性验算。
D.邻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E.挖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F.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水与排水措施,地下水在每层土方开挖面以下800~1000mm。
③基坑开挖过程中,当基坑周边相邻工程进行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根据相互之间施工影响,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④基坑开挖应采用信息施工法,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基坑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⑤在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当发现有毒有害液体、气体、固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现场保护,并报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土石方爆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的规定。
2)无内支撑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安全技术
无内支撑基坑是指在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设置内部支撑的基坑,包括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以及采用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护、土钉墙支护、土层锚杆支护、钢板桩拉锚支护、板式悬臂支护的基坑。无内支撑的基坑开挖一般采用明挖法。
①放坡开挖的基坑,其边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坡面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或现浇混凝土护坡面层覆盖,现浇混凝土可采用钢板网喷射混凝土。护坡面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配筋情况根据设计确定。混凝土面层应采用短土钉固定。
B.护坡面层宜扩展至坡顶和坡脚一定的距离,坡顶可与施工道路相连,坡脚可与垫层相连。
C.护坡应设置泄水孔,间距应根据设计确定。当无设计要求时,可采用1.5~3.0m。
D.当进行分级放坡开挖时,在上一级基坑坡面处理完成之前,严禁下一级基坑坡面土方开挖。
E.放坡开挖的基坑,坡顶和坡脚应设置截水明沟、集水井。
②采用土钉或复合土钉墙支护的基坑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截水帷幕、微型桩的强度和龄期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B.基坑开挖应与土钉施工分层交替进行,并应缩短无支护暴露时间。
C.面积较大的基坑可采用岛式开挖方式,先挖除距基坑边8~10m的土方,再挖除基坑中部的土方。岛式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边部土方的开挖范围应根据支撑布置形式、围护墙变形控制等因素确定;边部土方应采用分段开挖的方法,减小围护墙无支撑或无垫层暴露时间。
b.中部岛状土体的各级放坡和总放坡应验算稳定性。
c.中部岛状土体的开挖应均衡对称进行。
d.应采用分层分段方法进行土方开挖,每层土方开挖的底标高应低于相应土钉位置,且距离不宜大于200~500mm,每层分段长度不应大于30m。
e.应在土钉承载力或龄期达到设计要求后开挖下一层土方。
③采用锚杆支护的基坑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面层及排桩、微型桩、截水帷幕的强度和龄期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B.基坑开挖应与锚杆施工分层交替进行,并应缩短无支护暴露时间。
C.锚杆承载力、龄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土开挖。
D.预应力锚杆应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土开挖,并应对预应力进行监测。
④采用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的基坑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的强度、龄期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B.面积较大的基坑宜采用盆式开挖方式,盆边留土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m。
C.土方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浇筑垫层,围护墙无垫层暴露长度不宜大于25m。
3)有内支撑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安全技术
有内支撑的基坑是指在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设置一道或多道内部临时支撑的基坑,或者用水平梁板结构代替内部临时支撑的基坑。通常,前者的土方开挖一般采用明挖法;后者的土方开挖一般采用暗挖法;也有在基坑内部部分区域采用明挖和部分区域采用暗挖的明暗结合的挖土方式。
当基坑工程采用明挖施工需穿越公路时,往往要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则可采用盖挖法,即由地面向下开挖至一定深度后,将顶部封闭,其余的下部工程在封闭的顶盖下进行施工,主体施工可以顺作,也可以逆作。盖挖法施工工艺的土方开挖属于暗挖法的一种形式。
有内支撑基坑土石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坑开挖应按先撑后挖、限时开挖、对称开挖、分层开挖、分区开挖等原则确定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应减小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混凝土支撑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钢支撑应在质量验收并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进行下层开挖。
②挖土机械不应停留在水平支撑上方进行挖土作业,当在支撑上部行走时,应在支撑上方回填不少于300mm厚的土层,并采取铺设路基箱等措施。
③立柱桩周边300mm土层及塔吊基础下钢格构柱周边300mm土层应采用人工挖除,格构柱内土方宜采用人工清除。
④采用逆作法、盖挖法进行暗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基坑土方开挖和结构工程施工的方法和顺序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
B.基坑土方分层、分段、分块开挖后,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限时完成水平支护结构施工。
C.当狭长形基坑暗挖时,宜采用分层分段开挖方法,分段和长度不宜大于25m。
D.面积较大的基坑应采用盆式开挖方式,盆式开挖的取土口位置与基坑边距离不宜小于8m。
E.基坑暗挖作业应根据结构预留洞口位置、间距、大小,增设强制通风设施。
F.基坑暗挖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根据挖土过程配置。
G.逆作法施工,梁板底模应采用模板支撑系统,模板支撑下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⑤当有内支撑土石方开挖采用盆式开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部土方的开挖范围应根据支撑形式、围护墙变形控制、坑边土体加固等因素确定;中部有支撑时应先完成中部支撑,再开挖盆边土方。
B.盆边开挖形成的临时边坡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C.盆边土体应分块对称开挖,分块大小应根据支撑平面布置确定,应限时完成支撑。
D.软土地基盆式开挖的坡面可采取降水、护坡、土体加固等措施。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基坑内外的土体将由原来的静止土压力状态向被动和主动土压力状态转变,应力状态的改变将引起土体的变形,即使有挡土支护措施,支护结构的变形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变形值超出允许的范围,将会对支护结构本身造成危害,进而危及基坑周围的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因此,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支护结构、土体与周边环境的变化、支护结构的应力和地下水的动态加强监测,实施信息化施工。
1)基坑工程施工监测的一般规定
①基坑施工过程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的规定进行专业监测外,施工方应同时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实施,施工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工程概况,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监测目的,编制依据,监测范围、对象及项目,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要求及测点布置图,监测方法和精度等级,监测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监测期和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处理、分析与信息反馈,监测预警、异常及危险情况下的监测措施,质量管理,监测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②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敏感度,宜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在施工前对周边敏感的建筑物及管线设施预先采取加固措施。
③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第三方专业监测和施工监测结果,及时分析评估基坑的安全状况。对可能危及基坑安全的质量问题,应采取补救措施。
④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对监测点应有专人负责保护,监测过程中也应有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⑤遇到连续降雨等不利天气状况时,监测工作不得中断,并应同时采取措施确保监测工作的安全。
2)基坑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
①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施工监测方案执行。
②监测数据必须可靠。
③监测必须及时。
④监测应有完整的观测记录、图表、曲线和监测报告。
3)基坑工程监测与巡视检查的内容
施工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用于监测的仪器应按测量仪器有关要求定期标定。对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现场施工作业计划制订基坑施工安全监测应急预案。
(1)施工监测的主要内容
①基坑周边地面沉降。
②周边重要建筑沉降。
③周边建筑物、地面裂缝。
④支护结构裂缝。
⑤坑内外地下水位。
⑥地下管线渗漏情况。
⑦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的内容尚应包括:围护墙或临时开挖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坑底隆起、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主体结构的相关监测。
⑧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2)巡视检查应包含的内容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每天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宜以目视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及摄像、摄影等手段进行,并应做好巡视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和危险情况,应对照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①支护结构。对支护结构,巡视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支护结构的成型质量;冠梁、围檩、支撑裂缝及开展情况;冠梁、围檩或腰梁的连续性及变形情况;止水帷幕开裂、渗漏情况;墙后土体裂缝、沉陷和滑移情况;锚杆垫板的松动变形情况;基坑涌土、流砂、管涌情况。
②施工状况。对施工状况,巡视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土质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运转情况是否正常;支撑锚杆是否施工及时,基坑周边堆载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
③周边环境。对周边环境,巡视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周边管道破损、泄漏情况;周边建筑开裂、裂缝发展情况;周边道路开裂、沉陷情况;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状况。
④监测设施。对监测设施,巡视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监测元件的完好和保护情况;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情况。
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