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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法基础知识

【引例】

某消费金融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强制授权,无差别地获取借款人关系人、通信方式、通信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某商业银行员工通过虚构业务办理需求,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报告,累计出售个人征信报告900余份,非法获利2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利用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违规查询大量客户理赔信息,涉及个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

问题: 上述案例中,如果您的个人信息被出卖了,您觉得金融机构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的哪些原则?

一、金融法概述和调整对象

金融活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金融活动,就会产生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法律的规范和监管是必要的,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从而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是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不是一部法律,而是指由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租赁法和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中与金融活动相关制度等成文法构成的法律体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调整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也构成了金融法体系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法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世界上最早的完整的银行法是英国1817年颁布的《储蓄银行法》。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是1844年英国颁布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 )。 该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作为发行银行,享有英镑的垄断发行权;作为银行的银行,统一保管各普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充当各金融机构的票据清算中心,担当“最后贷款者”的角色;作为政府的银行,接受政府存款、经理国库。《英格兰银行条例》为之后各国的中央银行的建立及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在我国,随着金融业的不断进步与创新,国家不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涵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信托、金融租赁、基金以及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的我国现行特有的金融法体系。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金融的特殊性,金融法又有与其他经济法律不同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在金融宏观调控过程中与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授权从事专门金融服务和开展指定范围内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中央银行主要利用经济手段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整,其调控的直接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间接对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和个人,主要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又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在依法从事的金融活动中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金融业务是指传统和互联网形态下的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融资担保、外汇、金融期货、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 金融业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商事关系。

(3)金融监督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监管,如金融许可;业务行为监管,如存贷款、支付结算监管;金融市场监管,如证券市场监管。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政关系。

二、我国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其他法律和法规一样,金融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法创制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不同而划分的。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可以说是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我国金融立法的基础。

(2)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涉及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前者如《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后者如《民法典》中关于调整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的规定等。

(3)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金融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金融法律相抵触。

(4)金融部门规章。是指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或机构根据金融法律、行政法规或授权制定的调整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等。

(5)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对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但它们不得同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金融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章。

(7)金融自律性文件。 是指由金融行业或金融机构制定的有关自身金融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其内部成员或部门具有约束力。 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等。

(8)国际金融条约和国际金融惯例。国际金融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在相互间金融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这些条约在我国缔结或参加后,对我国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这些国际金融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如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金融条约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国际金融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予以承认的,一经双方确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银行制定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等。

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金融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体现了金融法的立法目的,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体现,对金融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1)合法、合规原则。 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行业自律准则, 确保其经营活动依法、合规,保护客户权益,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职,确保金融市场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依法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原则。维护金融稳定是金融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法律和道德风险。

议一议

相对于食品、衣服等有形的普通商品,金融商品都有哪些特殊性呢?

(3)维护金融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原则。由于金融商品的特殊性,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而金融本身具有风险属性,金融消费者自身也会相应地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 金融法旨在建立起公正、透明的金融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地规范金融商品风险,公平公正地规范金融交易者的金融活动, 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合同规范和保障等,以减少其在交易中的风险和损失。

(4)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效率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都有维护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要求。一方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高,则经济活力强、韧性好,金融安全便有实体经济的根基。反之,则会积聚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安全有利于确保金融效率。当金融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或金融不稳定时,金融的基本功能发挥会受到显著影响。因此, 注重金融安全的同时,兼顾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5)国际合作原则。金融市场活动不是孤立的,具有跨国性特点,国际合作原则对于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国之间的合作将增进信息共享、法律互认、监管协作等方面的合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障。

四、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

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有行政复议、仲裁、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金融行政复议,是指金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行政决定,依法向具有金融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一般是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处理,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处理机关决定进行审议,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行为。金 融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行政监督制度。

在监管金融活动或者处理金融纠纷时,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仲裁

仲裁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仲裁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几项。

(1)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

(2)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当事人一旦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排除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 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五个方面,在《行政诉讼法》中直接表现为八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②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③行政复议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④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审理依法解决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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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与延长有以下规定。

(1)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4)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关联案例

诉讼时效的中止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与某信用社签订了5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还款期为1个月。到期后,甲公司没有还款,而信用社也因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因一场意外事故导致生产设施和设备被严重损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迟至2022年8月10日才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2023年1月4日信用社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问题: 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受法律保护吗?

解析: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为2019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10日。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因一场意外事故导致生产经营暂时停止,因此诉讼时效也暂时停止计算。2022年8月10日中止事由消除后,甲公司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时开始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剩余5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截止到2023年1月10日。所以该信用社诉讼请求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断

2019年1月15日甲企业与乙银行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到2019年6月15日还款。甲企业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个月时向甲企业发出“还款通知书”,甲企业未予理睬。乙银行于还款期满1年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还是中断?新的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析: 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

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个月时向甲企业发出 还款通知书 ,第一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

乙银行于还款期满1年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这时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

视野拓展

诉讼就在我们身边

2.民事诉讼的特征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人民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如果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实施诉讼行为。 我国诉讼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

3.与金融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金融纠纷的诉讼管辖通常涉及参与金融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产品、投资协议、贷款合同、支付结算活动等产生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这里只对地域管辖作简要介绍。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地域管辖

视野拓展

2021年3月18日,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创新之处有:①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②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③ 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设立的意义

关联案例

吴某某诉中国银保监会 某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2020年11月2日,吴某某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监管局(以下简称某银保监局)投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主要内容为: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办理信用卡,额度为20 000元,截至投诉日,账单欠款金额为19 000元,使用中一直正常还款。后因特殊情况无力偿还,吴某某多次跟被投诉人协商分期还款,对方一直不同意办理。故吴某某向某银保监局投诉,要求查处该中心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查处结果,同时责令该中心为其办理分期并减免全部利息费用。某银保监局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告知吴某某的举报事项实质属于消费者投诉事项,某银保监局已转相应机构处理。

吴某某不服该答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5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吴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吴某某不服被诉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

吴某某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根据吴某某之前的正常还款以及多次与该中心协商分期还款的行为,反映其具有还款的意愿,且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同时法院方面也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该不可抗力出台过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受该不可抗力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调整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北京金融法院最终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角度,协同某银保监局、相关银行深入了解案涉实际情况,从实质上解决了吴某某的诉求。后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解析: 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规定:“对国家金融管理 部门 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属于北京金融法院的受理范围。

(2) 北京金融法院以合法性进行审查为基础,本着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高度重视回应原告的实质诉求,通过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为、加强司法释明、督促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责等方式, 努力促使行政争议和相关争议在本案中得到“一站式”解决,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在涉金融行政案件司法审判中的获得感。

【节前引例分析】

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案中,作为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非法获取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金融法原则中的合法、合规原则和依法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原则以及维护金融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原则。 5s0+7SYTkig646M7mLeLTtffQ5I3/46UsxfJj8713M7TRovkZ5arEiFhjGw22u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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