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叶某分别是A公司经理和财务经理,王某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三人明知A公司财务不符合债券发行要求,仍使用篡改数据、制作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等手段,欺诈发行债券非法募集资金。后来,A公司无力偿还私募债券,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林某等人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而获刑。
问题: 请从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角度,理解“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可以理解为, 法既是一种明确社会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规则,又是规范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
“法律”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上,“法律”与“法”的概念相同。狭义上,“法律”一词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法的本质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体现的也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全体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总和吗?
在当代中国,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它是由基本国情决定的,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强调维护法治的统一性。
法所呈现的特征由法的本质所决定。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体现出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及行业规范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金融机构有很多内部管理制度,那么这些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对谁有强制性?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法的强制性是以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保证实施的,表现为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来实施,其强制性相对较弱。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具有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的属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因此法也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地受到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同样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法和道德
请基于职业角度思考:为什么职业道德与规范执业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职业行为的重要准则?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一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
职业道德规范也不例外。 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是指金融行业中需要遵守的、体现出金融行业特征,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调整的准则与规范,是社会道德在金融职业中的具体反映。 金融业的特殊性反映出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有高风险的一面,因此金融行业需要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以有利于良好金融环境的创造和良好形象的树立,从而促使金融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金融行业规范是从金融业服务对象、方式和行业特点出发,对服务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提出金融业包括互联网金融业服务的标准化要求,用于指导和评价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这既是社会道德原则在金融职业活动中的反映,也是基本道德规范在金融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等。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实践中,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反映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如某公司从某商业银行获得一笔贷款,与商业银行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方,承担支付贷款的义务,并享有收取利息和监督贷款使用等权利;相应地,公司作为借款方,享有获得贷款和依法、依约使用贷款的权利,并承担按期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但有时看似简单的经济活动中,往往包含着多重法律关系。 如消费者通过支付宝支付一笔购物款,第一,消费者事先通过接受快捷支付服务协议,授权从银行卡划扣资金到支付宝账户,消费者和支付宝形成委托和信息服务法律关系;第二,当消费者通过授权扣划到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交由其保管时,与支付宝形成资金保管法律关系;第三,当消费者向支付宝平台发送确认收货指令,支付宝平台将该货款支付给商家时,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形成担保交易和提供委托付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等。
只要是社会关系都会被法律规范所调整吗?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即生物学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在我国,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法人是指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团体组织以法律人格,使团体组织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从而使这些团体组织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一样吗?
根据《民法典》第57条的规定,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成立。法人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住所)、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标志,是法人参与法律活动时,得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特定化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也称法人机关,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而产生,其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据《民法典》第74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4)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依照《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变更、解散和终止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承担债务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如在国内,以国家的名义发行国债,通过自愿的方式与购买债券人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上,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利益性、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 ,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其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衍生和出现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网络信息、数据、虚拟财产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财产)。这里所说的物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如土地、矿藏等,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的物,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种产品;可以表现为有形物,也可以表现为无形物,如天然气、电力等。
(2)货币。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具有物的属性,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动产。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货币必须是现行流通中的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如,在借贷合同中,货币作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围绕其展开。
(3)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一般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及资本证券。 ①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如提单、仓单等;②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③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如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
(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即脑力劳动的产物或成果,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等。 知识产权不是保护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5)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记录,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数据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就成为信息,而信息需要经过数字化转变成数据才能存储和传输。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在现代社会,数据和信息可以创造财富,甚至其本身就是财富,它可以承载某种利用价值,具备了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也说明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6)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生产经营行为,如市场竞争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如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加工承揽行为、建设过程中的承包行为等。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支付结算行为、运输行为、仓储和保管行为等。
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吗?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一旦被侵犯,有请求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国家政策的调整引起交易关系发生变化等,后者如自然灾害引起保险赔偿法律关系的发生等。 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而言,这两种事件都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如借款合同的订立,以及票据的签发、承兑等。
甲将 10 万元存入银行;乙上市公司与 A 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承销协议;丙投保的财产因一场大火而灭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问题: 以上法律事实中哪些属于行为,哪些属于事件?
解析: 前两种法律事实都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属于行为;后两种法律事实是当事人的意志无法控制的,属于事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对于自然人来说,具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确定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一方面看其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另一方面看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具体来讲,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对于不能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是否有效要看法定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提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产生符合预期目的的民事法律后果,同时有利于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如果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则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例如,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则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从事民事活动时,首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其次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即不得违反社会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得违反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例如,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为无效格式条款。 某银行在其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这种规定排除了持卡人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违背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某电信公司在《××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中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该条规定就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用户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电信公司应对转让用户电话号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委托代理是指由委托人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以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被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呈现的法律关系见图1.1。如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证券营业部作为代理人代理客户(被代理人)从交易所(第三人也称为相对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图1.1 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 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以及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例如,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贷款而订立委托代理协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独立制订清收方案和决定清收方式。因此,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代理人的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则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其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不具备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仍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
其法律特征表现为: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②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如行为人实施代理活动时,本身具有从事职务行为的身份或者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③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
原告: A市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某城市合作银行A市乙支行。
原告工作人员王某持一张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A市甲支行的转账支票到被告处办理定期存款。被告员工刘某收到该支票后,通过票据交换划账转入,并在收妥该款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500万元划入A市某电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作公司)在被告处开设的账户内。第二天,刘某将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通过王某交予原告。存单上记载户名为原告,金额为500万元,存期为一年定期。存单上盖有“某城市合作银行A市乙支行”印章及“刘某”个人名章。存单到期后,原告取款遭拒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查明,虽然被告从未收到原告存款,但原告转账支票的款项实际已划入制作公司在被告处的账户内,刘某交给王某的存单是刘某伪造的,而刘某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有理由认为刘某具有代理权。所以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同行业有不同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遵纪守法、执行制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当好参谋,是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根本准则。本案例中的当事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还构成严重违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发行秩序。
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才设置了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发挥证券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职业从业人员不能为了做业务、赚点钱,就把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抛之脑后,不仅搭进自己的声誉和自由,还损害了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