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涉税犯罪作出了新的解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对企业的退出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等。所有这些新的规定,对纳税人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带来重大的税收后果。
以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为例。 新《公司法》采取限期认缴制,股东的出资必须在5年时间内出资到位。 股东出资到位后,企业资产会增加,这有可能导致企业丧失小微企业资格,进而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限期认缴制对认缴出资尚未到位的股东也是一种挑战,要么在8年(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尚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有3年的过渡期)的时间内出资到位,要么按规定减资,股东减资必然会涉及相关的税收问题。
在涉税犯罪领域,法释〔2024〕4号文对14类涉税犯罪,根据刑事司法及税收征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例如,在关于逃税罪的解释中,将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形等列入逃税罪的范畴。再如,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解释中,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