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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前言

本书初版于2009年,至今已近十五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建议再版,收入“当代学术”丛书。依照惯例,在再版之际应略做修订,改正错误,补充新知。不过,由于本书的写作历时较久,有些篇章已是三四十年前的旧作,很难逐一修订或改写。因此,在反复斟酌之后,决定仍然维持原貌,仅修正明显的错误。

本书出版之后,曾在不同场合提交讨论,拓展了学术视野,深化了研究主题。2010年,我在台湾成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访学,吴密察、陈益源二位教授专门组织了读书会,探讨闽台历史上的“乡族与国家”。2014年,我应邀访问日本东洋文库、学习院大学、庆应义塾大学、名古屋大学、北海道大学、大阪大学、京都大学,就本书的不同议题开展对话与交流。2016年,我应韩国延世大学白永瑞教授的邀请,在“创造与批评社”讨论明清时代的“民间自治与政府授权”。此外,在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北京大学文研院、重庆大学高研院,都曾经议及“明清时代的乡族与国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指点与教益。谨借此机会,对关注本书的国内外师友表示谢意,并就交流过程中涉及的若干议题略做回应。

其一,关于“乡族”的概念界定。“乡族”的本意是同乡同族,泛指以地缘和血缘为基础的民间社会组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乡族”是相当常见的词语,通常是指本地有亲属关系的人群。“乡族”作为学术概念,是业师傅衣凌教授最先提出的。他在不同的论述语境中,先后使用了“乡族地主”“乡族集团”“乡族势力”“乡族组织”“乡族网络”等概念。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统治体系,可以分为“公”和“私”两大系统,“公”的系统即国家政权,“私”的系统即乡族势力。他的遗著《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明确指出:“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下,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因此,“乡族”可以作为解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核心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乡族”的概念可能只适用于闽台等区域,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不如直接使用“民间社会”“地方社会”等概念。实际上,“乡族”作为本土的词语,具有特定的历史文化内涵,很难替代为一般性的学术概念。在本书的“绪论”中,我对“乡族”理论的由来有所考述,指出其缘起是为了解释中国古代的氏族制与村社制残余。在中国历史上,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共同体”是普遍存在的,这曾经被视为中国历史停滞不前的主要标志之一。从长时段的观点看,“乡族”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其意义并不限于解释闽台区域社会。

在中国各地,乡族组织的表现形态不尽相同,“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因此,我们应该“回到历史现场”,实地考察乡族组织的不同表现形态,而不必拘泥于宗族、村社之类的单一组织形式。更为重要的是,“乡族”可以适应不同的历史环境,不断改变其组织形式。例如,中国近代城市中的同业公会、移民会馆,甚至是善堂、帮派之类的民间社团,同样是建立于血缘与地缘的基础之上。在海外华人社会中,普遍存在“同乡同族同业”的现象,这也可以说是延续了中国本土的“乡族”传统。如果我们对“乡族”传统有较为全面的理解,无疑可以深化中国城市史和海外华人社会研究。

其二,关于“民间自治与政府授权”。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族组织,大多是合法的社会组织,具有民间自治的行政职能。傅衣凌认为,由于中国历史上地大物博,民族众多,经济形态多元,国家很难直接控制普通民众,通常是借助于某些代理人,对地方社会实行间接控制。因此,在“公”“私”两大系统之间,必然形成某种授权机制,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可以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当然,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区,究竟如何实行民间自治,如何实施政府授权,这是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也是乡族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士绅阶层,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了中介作用。一方面,士绅是国家的代理人,可以维护政令统一,将国家的意识形态和礼法制度推行于地方社会;另一方面,士绅是地方社会的代言人,可以维护地方利益,协助和制衡各级官僚政府。因此,地方社会的权力体系,通常聚焦于“绅权”。不过,士绅往往并不承担地方公共事务,甚至并未在原乡生活,他们的政治影响力建立于乡族网络之上,必须借助于乡族组织实现其社会控制。

明清时期,由于赋役制度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日益萎缩,乡族组织的自治功能不断扩张。在福建,大约从正统、成化年间开始,陆续实行里甲赋役的定额包干制度,乡族组织成为“赋役共同体”。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极为有限,难以承担各种地方公共事务。因此,明中叶以后福建的地方公共事务,通常是由乡族组织承担的,地方政府只能发挥倡导和督促的作用。康熙年间实行“粮户归宗”,使宗族组织拥有管理人口和土地的合法权力,正式纳入了官方的行政体制。

在地方社会中,承办公共事务可以控制公共资源,因而也是地方权力体系的象征。为了获得地方社会的控制权,乡族组织经常巧立名目,主动承办公共事务,谋取地方政府的授权。在地方档案和历史文献中,可以看到各种乡族组织的呈文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批示,其实都是涉及承办地方公共事务的授权过程。这种通过“政府授权”而形成的“民间自治”,反映了“国家内在于社会”的历史过程,推动了乡族组织的普遍发展。

其三,关于区域差异与跨区域比较研究。本书旨在通过考察闽台地区的乡族组织,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学术交流过程中,经常被质疑的是闽台地区是否具有代表性,本书的推论是否具有普遍意义,这就涉及中国历史的区域差异与跨区域比较研究,其实是相当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有必要在此略述己见。

闽台地区地处中国东南边疆,原是“化外之地”。自秦汉以来,福建各地陆续纳入郡县体制,北方移民不断迁居福建,使福建深受中原文化影响。唐宋以后,福建科举文化较为发达,有不少精通四书五经的士人,在历代王朝中都有达官显宦。这些士绅群体在原乡推行教化制度,使地方传统与国家礼法有机结合。因此,早在宋、元、明、清时期,福建已经进入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明清之际,大量福建移民迁居台湾,带去了原乡的生活方式,使中国传统文化在台湾落地生根。

从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趋势看,闽台地区的乡族组织是有“代表性”的,并不是特殊的历史现象。这是因为,至少从明中叶以来,王朝国家很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这就为乡族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的历史环境有所不同,乡族组织的发展也各有特点,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清代山西的赋役征派是由村社承包的,即所谓“走地不走社”,这就使村社成为乡族组织的主要表现形态,不同于福建、广东实行“粮户归宗”后的宗族。尽管如此,山西的村社与福建、广东的宗族都是“赋役共同体”,都是得到政府授权的乡族组织,其性质并无不同。

在中国史研究中,区域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开展跨区域比较研究势在必行。不过,跨区域比较研究必须有既定的前提,即明确的问题意识、统一的分析理路与可靠的资料基础。就本书的研究主题而言,我以为比较研究的基点是地方公共事务,或者说是办理地方公共事务的方式。这是因为,每一区域都有必不可少的公共事务,如环境、治安、水利、交通、市场、教育、救济等等,这些都是必须由政府或民间组织承担的。如果政府不能承担这些公共事务,就必须由民间组织承担,而民间组织通常就是乡族组织。由于地方公共事务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与此相关的乡族组织也是错综复杂的,形成了“多层次”和“多元”的网络结构。通过比较研究地方公共事务的承办方式,不难发现各地乡族组织的异同,并进而探讨其总体演变趋势。

我与日本名古屋大学的森正夫教授,曾就明清时期的福建与江南开展对话,可以说是“跨区域比较研究”的初步尝试。森正夫教授曾提出“地域社会论”,对日本明清史研究有深远影响。他认为,地域社会是社会再生产的场域,必须通过合作而形成稳定的秩序;由于地域社会有不同的“指导者”,因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他特别关注傅衣凌的“乡族”研究,于1983年专程到厦门大学,与傅衣凌、杨国桢教授共同讨论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乡族组织等问题。

2013年,我与森正夫在哈佛相遇,一起参加宋怡明教授在家中举办的读书会。在此期间,他研读了本书和其他相关论文,回国后写成《三十年来的乡族研究与地域社会论》一文,先后在台湾师大和北京大学的学术会议上发表。2014—2019年,我和森正夫在名古屋、厦门等地多次组织座谈会,就各自的研究成果开展对话和交流。森正夫认为,在明清江南史研究中,乡绅的问题较为突出,而乡族的研究较少涉及;如果开展福建与江南宗族的比较研究,可能成为新的学术热点。他还指出,在我的乡族研究中,忽略了乡族内部的矛盾冲突;而在他的“地域社会论”中,忽略了国家政权对地方社会的影响,这些都是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的对话经武勇整理,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后来又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

我与森正夫教授的学术对话,主要聚焦于方法论层面,尚未涉及具体的历史过程。但愿未来有更多的学者参与讨论,共同推进跨区域比较研究。

郑振满
2023年6月 UD8pdQVqwCBvbTqZcjihP+xBXgNy1NV2lTiWF1L9En3B+TYoZrDOSBkOiIz8h3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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