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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该意见是中国首次在国家层面推出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入了崭新阶段。在此背景下,科技伦理的基础理论研究变得极为重要。美国哲学家艾伦·格沃斯的工作在科技伦理领域的影响甚巨。尤其是在生命伦理学讨论中,其思想经由杜伦大学的德里克·贝勒费尔德和乌得勒支大学的马库斯·杜威尔(Marcus Düwell)的发展,已经成为广为应用的旗帜性应用伦理思路之一。一系列格沃斯思想研究著作相继出版,最为知名的是杜威尔主编的《剑桥人类尊严手册》。在这部著作中,格沃斯的尊严观与儒家尊严观互相映照,成为讨论中心。遗憾的是,国内学界对格沃斯的道德哲学未有系统介绍,其思想散见于一些中文文献里,这与其在国际学界的影响形成鲜明反差(李剑,2004;李建会,王小伟,2017;王小伟,2018;王小伟,李建会,2018)。研究格沃斯的道德哲学对于理解和把握国外科技伦理基础理论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这对于融汇不同思潮,发展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科技伦理思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艾伦·格沃斯是美国知名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大家,芝加哥大学杰出教授。早在1978年,格沃斯便出版了《理性与道德》一书,针对道德哲学的黄金法则(golden rule)进行了扬弃,提出了自称更具普遍性的道德最高原则:普遍一致性原则(principle of generic consistency,PGC)。该书一经出版,即在学界引起很大反响,批评赞誉之声不绝。杜伦大学教授德里克·贝勒费尔德出版专著《道德的辩证必要性:为格沃斯辩护》( The Dialectical Necessity of Morality An Analysis and Defense of Alan Gewirth's Argument to the Principle of Generic Consistency ),系统回应了相关批评。欧美学界不断有图书问世,专门讨论格沃斯的道德哲学和人权思想(Regis,1984;Boylan,1999;Bauhn 2016)。在《理性与道德》之后,格沃斯又相继出版了《权利的社群》和《自我实现》两本著作(Gewirth,1996;Gewirth,2009)。这样,格沃斯完成了他从道德哲学(作为个体我们如何自处)到政治哲学(作为群体我们如何相处),直到生活哲学(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中个体如何自我实现)的宏大哲学大厦的构建。马库斯·杜威尔教授是一位康德和格沃斯专家,他一直督促我不断阅读格沃斯的著作。杜威尔教授毕业于德国图宾根大学,曾任荷兰乌得勒支大学哲学系教授、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他还任期刊《伦理理论与道德实践》(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主编、《伦理视角》( Ethical Perspective )编委。他长期以来致力于研究前沿科技所带来的伦理和政策问题。在协助他组织中西比较哲学视野下的人类尊严研究项目时,他就特别指出比较格沃斯的尊严观和儒家尊严观的重要意义。人类尊严研究项目受到欧盟的经费支持,其论文集已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在项目期间,杜威尔教授鼓励并支持我撰写一本有关格沃斯的专著。撰写这本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工作。在写作过程中,面对与格沃斯相关的海量文献,我常感智穷。好在得到很多同事的大力支持和慷慨鼓励,才使得写作未致中断。

乌得勒支大学访问教授、杜伦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格沃斯专家德里克·贝勒费尔德在无数次的组会和私人谈话中激励我思考格沃斯道德哲学。在我写作期间,他的《道德的辩证必要性:为格沃斯辩护》一书是除《理性与道德》之外我最常翻用的词典级专著。贝勒费尔德虽至耄耋,但精力过人,思维敏锐,我们之间进行了多次公开和私下辩论,这时常令我茅塞顿开。近些年来,我一直从事科技哲学研究,专注于考察科技伦理问题。随着研究进一步深入,我愈发感觉到道德哲学研究对推动科技伦理研究深入发展的重要性,这才逐渐回头整理材料,决定写一本有关格沃斯道德哲学的专著。北京师范大学的李建会教授一直在帮助我整理和廓清格沃斯道德哲学,在多方面给予了我热忱的指导和帮助,对于本书第四章的写作,李教授给了很多直接的意见。李教授凭借敏锐的学术嗅觉,多次提及格沃斯的道德论证极具原创性,值得做进一步的介绍和反思。我要特别感谢姚新中教授和几位匿名评委对本书早前版本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最后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科学技术哲学教研室刘大椿、刘永谋、刘劲杨、王伯鲁、马建波、滕菲老师对我的大力支持。在中国人民大学工作期间,我得以有精力和时间来完成一本专门研究格沃斯的著作,这是令人激动的事。

在本书中,我将系统地介绍并反思格沃斯的作为一种“实践性自我理解”(practical self-understanding)的道德哲学讨论。所谓实践性自我理解,指的就是人如何将自己的实践活动看成一种能动性的建构过程,也就是人如何将自己统一地理解为主体(能动者)的过程。格沃斯讨论的焦点在于考察人将自己解读为主体这一活动于己而言究竟有什么规范性意味。在他看来,把自己看成主体,也就是看成人,必然会认同有一个道德最高原则,认同这个原则对所有人的意志有普遍有效的规范性。这一论证是非常独特的,有鲜明的风格。

本书共包含三大部分,分别是“格沃斯道德哲学的轮廓”“重估格沃斯道德哲学”以及“格沃斯道德哲学的应用”。从第一章到第三章,我针对格沃斯道德哲学的基本思路和论证逻辑做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从第四章到第七章,我针对格沃斯道德哲学进行了批判性评估,旨在更加深入地澄清格沃斯道德哲学的独特之处。从第八章到第十一章,我针对格沃斯道德哲学可能的应用情景进行了延伸讨论。本书的写作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每一章都试图解决一个专门的问题。考虑到格沃斯道德哲学的讨论逻辑性很强,论证步骤烦琐而细致,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把握,在不同的章节中我会对其核心论证进行必要的回顾,让读者在阅读特定的章节时仍然能够较为全面地把握格沃斯道德哲学的核心思路,以便充分进入对问题的讨论和解决之中去。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并不想做一次全面翻译的努力,而是试图反思格沃斯道德哲学,并借此更加深入地阐发他的思想。希望这一工作能为我国科技伦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建设提供一种新鲜资源。本书的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部分内容分别发表在了《世界哲学》和《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第四章的一小部分内容发表在了《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上。现在能够全面拓展格沃斯研究,将其充实为一本书,是一件令人幸福的事。 Yjm9ABjnDLFNRHrPXBF0CG6gQypxBu6hvlqsKoityl1dmfcZIaMIPtGrVRLwes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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