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用身份证、户口本作为身份的证明,其中记载了我们的姓名、民族、住址等信息。而在清代,民族、户籍与今天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虽然中国历史上有过一些类似民族的概念,比如“华夏”“戎狄”“蛮夷”等,但是这些概念在当时还是以文化为核心,而并非严格的血缘意义。像先秦楚国之国君,就经常以“蛮夷”自诩,认为自己与“华夏”相异。我们今天“汉族”“满族”等民族的准确概念,还是现代逐步形成的。因此,如果简单地使用今天的民族概念去分析清代人,就很容易出现错误。
比如网络上经常有关于“曹雪芹是哪族人”的讨论,有人说是汉族人,有人说是满族人,但这两种说法放到清代其实都不算准确。以上一节提到过的顺治五年八月上谕为例,其中指出:
京城汉官、汉民原与满洲共处。近闻争端日起,劫杀抢夺,而满、汉人等彼此推诿,竟无已时。似此何日清宁?此实参居杂处之所致也。朕反覆思维,迁移虽劳一时,然满汉各安,不相扰害,实为永便。除八旗投充汉人不令迁移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南城居住。
这段文字里,清代官方说的是“满洲”和“汉人”,就是把“满”“汉”对应并称,按照我们现代的民族概念,就是“满族”和“汉族”。而实际上,根据下文,这里的“满洲”等于“八旗旗人”,“汉人”等于“汉官及商民”。这就是清代民族概念与今日有异的一个缩影。
大体上,在清代的概念中,民族是融入户籍之中的。清代户籍分为数个种类,中原地区主要有四种,称为“四籍”,即“民籍”“商籍”“灶籍”“军籍”,这四类也被统称为“民人”。
民人以汉人为主,故而也经常被官方称呼为“汉人”。当然,民人内部也有其他民族,如回族,私下他们也有区分。不过一般来讲,就都叫作“民人”。
四种户籍之中,民籍最为常见,是普通中原人民的户籍种类,户籍一般写为“某省某地”,跟籍贯相同,归户部管理。第二种是商籍,在清代,一般的商人都属于民籍,而商籍是专门为一些盐商及其子弟设立的。这是因为古代科举跟现在的高考一样,必须在户籍所在地进行考试,也就是所谓“原籍应试”原则。而盐商作为一种有政府特权的商人,长期在外做生意,居处不固定,因此就特许他们拥有一种特殊的户籍,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科举。第三种是灶籍,这个名字听起来就跟煮东西有关,其实是专门从事盐业生产的人的户籍。古代为了确保盐的产量,将从事盐业生产的人的身份世代固定下来,禁止他们去从事别的职业,所以才有这种特殊的户籍。第四种是军籍,也叫卫籍。清代继承了明代的卫所制度,它有点儿类似于军区制度。一个军区内的军人及其后代世代都在这个军区内当兵或生产,所以军籍和民籍是分开的,属于兵部管辖。以下图为例,图片为张佩纶和沈祖懋的朱卷履历,相当于当时的同学录,可见左侧的张佩纶为直隶遵化州丰润县民籍,右侧的沈祖懋则是浙江省杭州府仁和县商籍。
张佩纶、沈祖懋朱卷履历
除以汉人为主的“民人”之外,清代常见的户籍还有“八旗旗人”和“蒙古旗人”。
八旗旗人,即是户籍在八旗系统之中的人,他们的户籍一般写为“某旗某佐领下”。清代八旗制度内有各种民族的人,如满族、蒙古族、汉族、锡伯族、达斡尔族、朝鲜族等,他们一般被统称为“旗人”。清代官方用词中,也经常直接把旗人称为“满洲”“满人”,这大概是因为旗人以满族为主体
。很多人都知道,八旗分成满洲八旗、蒙古八旗以及汉军八旗,但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蒙古族一定被分入蒙古八旗。比如道光皇帝的孝静成皇后,她姓博尔济吉特氏,是明代著名的蒙古贵族达延汗的后裔,其祖先名叫琐诺木,原是兀鲁特部的贝勒,在清初归入清廷,就被编入正蓝旗满洲,而并非蒙古八旗。因此,像前面说的曹雪芹,他原本是汉人,但是其家族在清初被编入八旗,属于旗人。而在清帝退位之后,旗人的民族由其家族自行申报,既有按照自己本来民族申报的,也有原为满人改报汉族、原为汉人改报满族、原为蒙古人改报满族等情况,总之较为复杂。这也是由古今民族概念差异造成的。
然后是蒙古旗人,一般也被统称为“蒙古人”。清代在蒙古地区建立了一种行政制度,将蒙古的各个部落拆成若干个“旗”,然后在数个“旗”上设立“盟”,因此称为“盟旗制度”,比如卓索图盟,便是由喀喇沁左旗、喀喇沁右旗等六个旗组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蒙古盟旗”和“蒙古八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蒙古盟旗是在蒙古游牧的蒙古人,受盟旗制度管理;而蒙古八旗主要跟其他旗人一起居住于城市,受八旗制度管理。清代人所谓的“蒙古人”,一般专指蒙古盟旗之人。以人物来说,清初顺治皇帝的孝惠章皇后博尔济吉特氏,是出身科尔沁左翼中旗的蒙古盟旗人;而清中后期道光皇帝的孝静成皇后,虽然同样是姓博尔济吉特氏的蒙古族人,却是出身正蓝旗满洲的八旗旗人。因此,前者的婚姻可以被视为“满蒙联姻”,而后者则不可以。以下图为例,图片为阿鲁特氏崇绮朱卷履历,可见他是正蓝旗蒙古旗人,属于八旗旗人,而并非蒙古盟旗之人。
除了上面列举的户籍之外,其实在清代社会还有几种特殊的户籍,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如“乐户”“丐户”等特殊户籍。他们或是明朝罪臣之后,或是从事如仵作等当时为人所贱视的职业,而被划归为贱民,世操贱业。这种贱民在当时全国各省,特别是汉地省份内,有相当的数量。针对这种情况,雍正皇帝从雍正五年(1727)到雍正八年(1730),陆续将各省的贱籍“开豁”,规定在“开豁”三四代之后,这些人的后代便可以作为普通民人享有良民的身份。
阿鲁特氏崇绮朱卷履历
第二种是附户,也叫“家人”。清代“家人”这个词并不是指家族、亲属,而是指家仆、家奴。如下面一条史料:
各省遇有应行迅奏事宜,原许其填用火牌,由驿驰递。至寻常奏折,自有弁役、家人,可以赍送,兼程专达,并未尝稍有稽延。
是说各省地方官的普通奏折,可以让官差或者“家人”呈送,这里的“家人”就是家仆、家奴。这些家奴没有独立的正式户口,只附在自己主人的户口之内,不属于良民的范畴。雍正皇帝推行的“消除贱籍”政策并没有惠及他们,不过一般而言,他们可以通过“赎身”的形式成为良民
。
第三种则是雇工。雇工在现代人眼中完全没有什么低贱的属性,但是在古代,雇工虽然拥有自由民的身份,但是他受雇于雇主,和雇主有主仆之分,所以古代律法上一般将雇工算作一种介乎良民和贱民之间的身份,特别是长期的雇工。另外,清代因为经济的发展,经常有“打短工”的情况,不能跟传统的长期雇工相类比。所以,清代对于雇工的认定较为复杂,而且在法律上,根据所犯罪行的不同,判定标准也不同
。总之,清代雇工,不仅有身份介于良民和贱民之间的“长工”,还有身份为良民的“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