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疾病监测系统的死亡登记对象是发生在各监测点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户籍或非户籍中国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外籍公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死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个案(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死亡、院内诊疗死亡),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将死者生前症状、体征、主要的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由经治医生填写,并经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家属或知情人凭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机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的非正常死亡,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辖区派出所,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体)。
广东省疾病监测系统所有死亡个案均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省、市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样质控审核,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