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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建设背景

湿地是生态系统极为重要的一环,其通过自身结构发挥水文、生物地球化学和生态等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目前,湿地较为广泛的定义为:“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湿源、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或咸的水体,包括退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根据《拉姆萨尔公约》,湿地遍布全球,类型众多,不同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湿地有着不同的分类方法。我国早期湿地研究者将湿地按“系—亚系—类—亚类—型—优势型”6级划分,根据成因或水文地理将湿地生态系统分为海洋与沿海、内陆、人造3个系。随着对湿地生态研究的深入,基于对我国各类湿地的调查结果,依据成因、地貌特征、主要功能以及水文特征等条件,研究者对湿地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分级:第1级根据成因或自然属性将全国湿地资源分为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2大类;第2级共分为9类,其中天然湿地被划分为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4类,而人工湿地被划分为水利用途湿地、水产养殖用途湿地、农业用途湿地、矿业用途湿地和城市用途湿地5类;再依次逐级细分,最多细分到6级。

从湿地分布的分类来看,城市湿地是指城市区域之内的海岸与河口、河岸、浅水湖沼、水源保护区、自然或人工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具有水陆过渡性质的生态系统。城市湿地是人工湿地、半人工湿地与自然湿地的复合体,其以人类行为为主导,依托于自然生态固有的内在联系,属于复杂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动态综合体。

近年来,城市湿地迅速成为城市生态研究和建设的热点。随着城市的发展,湿地景观和生态资源的稀缺性逐渐被人们认同,使城市湿地在城市的建设和扩张中处于被保护或被改造的境地,但其中被改造引起的过度开发是城市湿地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

为了给城市湿地的保护和建设提供理论依据,越来越多的学者就城市湿地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建设具备生态学价值和美学价值的城市湿地公园成为保护城市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较为全面地对我国当时湿地资源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湿地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意义,提出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明确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管理;在重要湿地分布区,要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责任范围,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2006年,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对广东省内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规定,提出了湿地保护遵循系统保护、生态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对违反湿地保护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2008年,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6—2030年)》的通知。2015年,《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林〔2015〕41号)明确了各级湿地公园的设计、建设、管理的要求,并下达了2015—2017年省内湿地公园建设任务安排,着重加大对湿地公园建设的推进力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首次全面、系统地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了规定,对湿地保护、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国家林业局完成《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修订,为我国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湿地保护上升到了法律高度。2022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广东省内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并相关规定,明确了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 +IzqmqQR50WD/qq/utNr3lo4H2EzoKgB0M2HC9bI3Yr/3tMZrzQVFRwPZgTAw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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