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于《统计教育》(ISSN 1005-5762)
2009年第3期(总第114期) P3—7
摘要: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一个民族的传承血脉、精神支柱与发展灵魂;而文化力,则是由文化衍生出来的物质力量;那么文化产业,又是文化力的经济词表现。可见,文化、文化力与文化产业三者形成递进关系,构成文化软实力,在当今世界凸显威力。从物质范畴考察文化软实力,文化产业是文化转变为文化力的重要载体,若要对文化软实力的规模水平及构成做出价值考量评价,积极探索建立相应的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成为一个复杂的现实课题。
关键词:文化;文化软实力;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中国的治国方略,增强“文化软实力”正式写入了执政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加强文化立法,完善人文社会法制环境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主张和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这为我国文化法制体系建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契机,已成为中国文化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力量。而由此推进的大力发展文化事业,更加开放文化市场,日益繁荣文化产业,必将使中国文化、文化力和文化产业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因此,适时建立文化产业统计是当今时代的客观要求,是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性选择。
构建“和谐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意识形态上的权向文化分权的转变。这种转变不是放弃政府的文化权,而是通过这种文化权力的转移,充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提高政府管理文化的能力和质量。这种转变是文化生产力构成质量和构成形态的转变,能提高党和政府的文化执政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形成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办文化的新格局。文化产业市场的建立,要求创新文化产业体系,开辟新的发展道路,并要相应地建立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加以及时准确地描述和反映。
1.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要求化解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平衡矛盾。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也在逐步拉大。东北文化、西北文化、中原文化、江淮文化、闽粤文化等区域文化艺术,异彩纷呈,逐鹿中国的文化市场;相继发掘的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为大中国文化发展注入新的智慧元素,这给文化产业的区域发展和区域布局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和发展空间,也使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竞争进一步加剧。
2.创意产业的崛起,要求为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思维空间。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传统文化资源和文化元素丰富多彩,为中华民族繁衍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创意产业的催生,为传统制造业发展与改造提供新的支持系统和持续发展因素的同时,也带动了中国文化的发展与创造,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思维空间。创意产业的崛起与发展,在改变传统制造业和传统经济的同时,也促使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重新认识。历史文化价值观的更新,将为文化产业发展和人们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思维方式提供巨大的推动力。各种经济形态将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新的生产力形态。
3.对外传播与交流的日益广泛,要求建立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体系。
中国对外文化开放是在遵守法律前提下的开放,是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所做出承诺的开放。中国必须建立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体系,并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国家文化安全管理系统和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将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
4.面对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捷足先登的严峻态势,要求中国的文化产业必须迎头赶上。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速,文化与政治经济相互交融,像文化这种软实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他们的文化产品大举挺进中国市场,尤其是韩国的影视作品更为泛滥,对中华民族文化产生很大影响。这就要求中国必须急起直追,迎头赶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构筑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铸造自己民族文化的坚强盾牌。
1.建立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的繁荣而兴盛。文化产业正以全新的方式改变着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的形态,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战略的创新,在深化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文化形态和文化结构改革的同时,正在创造性地构建中国文化发展的新体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并提出了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能否把文化产业的积极成果转化成可供公共文化消费的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把经济效益转化为社会效益,为社会公平和公民精神健康提供价值体系和价值观支持,将成为我国文化软实力发展战略新的价值取向和衡量标准。因此,建立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恰逢其时。
2.建立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条件基本具备。
(1)世界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统计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世界各国有关文化产业的名称各不相同,英国、新西兰等国,称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韩国称为“文化内容产业(Culture Content Industry)”,我国则称为“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尽管名称各不相同,但文化统计的内涵却有相同之处,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早在1998年,英国就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源自个人创意、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在英国的文化、传媒与体育网上,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广告、建筑、艺术品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和音像、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游戏、广播和电视等13个行业”。这一概念及定义后来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沿用。“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创意活动为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了实用价值之外的文化附加值,最终提升了产品的经济价值,创意产业更强调人的创造力,更加注重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渗透和贡献。韩国也早于我们开展了文化产业统计,并将文化内容产业定义如下:“文化内容产业由与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如创意、生产、制作、流通等)组成,这些活动的内容源自任何类型的知识、信息及与之相关的文化资源。”它包括“动画、卡通、漫画、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移动/互联网内容、游戏、娱乐内容、广播电视”等。文化内容产业以创意为动力,以数字技术为载体,将各种“文化资源”与最新数字技术相结合,融汇重铸,建立了新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产生了新的产业集群,培育出新的消费群体,并以高端技术带动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更新换代,创造出了惊人的经济社会价值。加拿大对文化产业做了如下概述:文化产业包括以国家社会、经济及文化为主题的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杂志、音像等在内的印刷、生产、制作、广告及发行;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书店、文具用品商店等在内的服务。
(2)相关职能部门和地区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日臻完善。目前,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自己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各地区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这为建立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提供了充分必要条件。
文化产业活动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及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它是涉及多行业、跨部门的一个交叉集合体,在内容和形式上表现得复杂而多样。进行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首要的问题就是明确文化及文化产业的概念,进而对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范围进行界定,也就是对文化产业概念的外延进行选择。
1.统计范畴的文化产业。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的总和;从狭义上讲,它是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文化产业的定义当然是和文化的定义密切相关的,但众所周知,“文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层次的概念。把所研究的范围确定在“文化”概念的哪一个层次上,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论证。而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研究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在国民经济整体结构中的比重和影响。
依据研究的目的,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业总称。其特征是以产业作为手段来发展文化事业,以文化为资源来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由此也就从统计的角度圈定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外延范围。
2.纳入统计研究的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是我国文化建设过程中两个互有交叉渗透又相互独立的不同形态。虽然它们的运作方式有区别,文化事业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事业,其从事文化活动和艺术生产所付出的成本,运作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拨款,主体的主要行为是非营利活动;文化产业是文化建设活动中活动主体用产业方式进行运作,一般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两者的目的都是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故本文所研究的文化产业包括了上述两部分内容。
3.统计范畴上有区别的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
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使得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达到全面互渗境界,成为互为表里的现代社会的支柱产业。正是数字技术的崛起,为与信息有关的一切产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平台,大众传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音像等)、通信(电话与无线通信)及信息业(计算机与网络)也因此而相互融合和渗透,为共同的“用户”提供服务。这种融合使得西方发达国家拆除了诸如通信业、传媒业、信息业之间的传统行业管理壁垒。但在中国两者仍有明显的界限划分,信息产业特指以电子计算机、电子通信及网络技术为载体的新兴产业。因此,利用现代高新技术进行信息传播的领域如证券业、银行业、计算机网络业、电子通信业不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
针对上述文化产业的定义,其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范围界定在与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最直接相关的文化艺术、音像图书、报刊、新闻、广播影视、文物博览、娱乐休闲等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传播领域。具体范围包括两大类别。
1.文化产业主体范围。
文化及相关产业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创意文化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旅游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构成了文化产业的主体。
2.文化产业补充部分。
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们是文化产业的有益补充。
结合我国统计体制的现实,考虑实际统计工作的可操作性,在设置层面上将以上述内容为中心,以现行的部门或行业管理分工为基础,来确定我国文化产业统计范畴及指标体系。在行业分类和部门管理分工中不能根据需要分劈的内容,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技术处理。对统计上尚无数据来源的部分,如确属必要,也纳入体系之中。
当然,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管理模式的变化,文化产业统计所界定的内容也将会不断变化和拓展。
由上可见,依据所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文化产业的行业构成从统计意义上出发,可划分为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两大类。而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行业构成、指标体系、数据来源和指标解释等内容,其指标体系应由核算指标、分析指标和基础指标构成。
对以上界定出的我国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在我国现行的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是一个跨多个行业部门的集合体。虽然产业不等同于行业,但却是行业的延伸。考虑我国目前统计的体制和现状,进行我国的文化产业统计的基础仍将是分行业统计。并将所界定的文化产业范围按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标准(这一标准已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从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三个环节来构造我国文化产业的行业结构。其结构如下(括号中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新闻出版业。
(1)新闻业(8810);(2)图书出版业(8821);(3)报纸出版业(8822);(4)期刊出版业(8823);(5)音像制品出版业(8824);(6)电子出版物出版业(8825);(7)其他出版业(8829),包含单张地图、印刷画、宣传画、明信片、贺年卡、表格、图片等出版。
2.文化艺术业。
(1)文艺创作与表演(9010);(2)文艺表演场馆(9020);(3)图书馆(9031);(4)档案馆(9032);(5)文物及文化保护(9040);(6)博物馆(9050);(7)烈士陵园、纪念馆(9060);(8)群众文化活动(9070);(9)文化艺术经纪代理(9080);(10)其他文化艺术业(9090),包括史料、史志征集活动;艺术品、收藏品鉴定活动;街头文化宣传活动,如报刊、橱窗等。
3.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1)广播(8910);(2)电视(8920);(3)电影制作与发行(8931);(4)电影放映(8932);(5)音像制作(8940)。
4.文化产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书、报、刊印刷业(2311);(2)本册印制(2312);(3)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2319);(4)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2320);(5)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330),包括录音、录像、数据磁带的复制;软盘、硬盘的复制;光盘的复制;非定制软件的复制;电影胶片的复制。
5.文化用品制造业。
(1)文化用品制造业(241),包括文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墨水及墨汁制造,其他文化用品制造如画夹、画架、打印色带及类似制品的制造;(2)乐器制造业(243);(3)玩具制造业(244);(4)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业(245);(5)工艺美术品制造业(421)。
6.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
(1)文具用品批发业(6341);(2)图书批发业(6343);(3)报刊批发业(6344);(4)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6345);(5)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6346);(6)其他文化用品批发(6349);(7)文具用品零售(6541);(8)图书零售(6543);(9)报刊零售(6544);(10)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6546);(11)珠宝首饰零售(6546);(12)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6547);(13)其他文化用品零售(6549)。
7.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
(1)互联网信息服务(6020);(2)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6031);(3)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6032);(4)卫星传输服务(6040)。
8.文化社会娱乐服务业。
(1)室内娱乐活动(9210);(2)游乐园(9220);(3)休闲健身娱乐活动(9230);(4)其他娱乐活动(9290),包括各种形式的彩票活动及公园、海滩和旅游景点内小型设施的娱乐活动等;(5)摄影扩印服务(8280);(6)图书、音像制品出租(7321)。
文化产业统计的建立,无论是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还是统计数据的采集及信息的发布与利用等,均要体现这样的五项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
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既要科学合理、系统完善,又要标准规范、便于操作。
2.与时俱进原则。
文化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既要注重历史的传承,更要把握时代发展的最新动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由于新技术、新科技日新月异,当今世界科技文化的发展突飞猛进,因此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
3.统一设计原则。
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要有大文化观念,有系统工程思想。文化产业涉及各个地区、诸多部门和行业,而且这些部门和行业的统计业务关联度很高,因此,对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要统一设计,互相兼容,避免重复矛盾。
4.分工协作原则。
文化产业是由政府的诸多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的,包括宣传部门、统计部门、文化部门、广电部门、体育部门、信息部门、旅游部门等。因此,文化产业统计必须坚持分工协作原则,业务上由统计部门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分工协作。
5.信息共享原则。
统计数据收集完成后,不能束之高阁,要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服务。应建立一套规章制度,规定各相关部门将统计数据按时报送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文化产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为社会公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做好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这个系统应该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之集合。这个集合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其具体分类与界定的标准如下。一是按照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文化服务主要有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相关文化服务主要有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二是按照层次的级别,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三是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四是具体细分为80个小类。
文化产业增加值作为核心指标,能够反映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但只靠这一价值量指标不能从不同的角度、方面、层次来动态反映文化产业的变化趋势,不能够全面客观考核文化产业行业(单位)的运行业绩。为此需要建立一套以增加值为核心的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来反映文化产业的全貌。
设置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从价值可考量层面上可分为“四大类指标”。
1.文化产业分行业的核算指标。
文化产业涉及诸多行业,为测算文化产业的增加值,考核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贡献,必须建立以文化产业分行业增加值的总量和构成为主的核算指标,目的是满足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汇总需要,分析文化产业增加值的行业构成,比较各行业的发展总体状况。具体的核算指标见表1。
表1 文化产业分行业的核算指标
2.文化产业单位(行业)统计分析指标。
文化产业单位(行业)统计分析指标的建立是为各产业单位(行业)提供一个分析比较的统计标准,力图从产业活动的生存、发展和营利(社会和经济)的角度去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单位(行业)的发展情形。设置时按经营条件、效益状况、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发展前景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设置指标见表2。
表2 文化产业单位(行业)统计分析指标
3.文化产业单位的基础指标。
文化产业单位的基础指标是为满足文化产业行业的核算和统计分析的需要而提供基础数据的指标。考虑现行各文化产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设置时分为三类指标:Ⅰ类(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Ⅱ类(执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Ⅲ类(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具体指标见表3。
表3 文化产业单位的基础指标
4.文化产业的相关辅助指标。
为了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状况,便于分析对比、国际比较,为预测决策提供较为翔实的相关基础资料,尚需设置以下统计指标(见表4)。
表4 文化产业的相关辅助指标
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涉及面广。因此,在收集文化产业统计数据时要依托各行业、各单位现有的统计和财务资料,并使之有机结合;不足的部分可做出合理的科学推算或进行小型的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以下是文化产业的五个行业数据采集方式。
1.新闻出版业的数据采集。
根据新闻出版部门现有的相关财务、业务、统计资料整理得到。
2.文化艺术业的数据采集。
根据有关部门(文化、文物、档案等)现有的相关财务、业务、统计资料整理得到。
3.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的数据采集。
根据现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现有的相关财务、业务、统计资料整理得到。
4.文化产品印刷和记录媒体复制业的数据采集。
可直接从现行统计部门的工业统计、劳动统计年报资料取得。
5.文化用品制造业的数据采集。
可直接从现行统计部门的工业统计、劳动统计年报资料取得,不足部分通过科学估算来获得。
6.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的数据收采集。
根据现行统计部门的贸易统计、劳动统计和专门调查资料进行分批推算。
7.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数据采集。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服务业调查资料整理等到。
8.文化社会娱乐服务业的数据采集。
利用现行统计部门的相关年报、劳动统计资料和文化主管部门的财务、业务资料进行核算,不足部分通过科学估算来获得。
1.文化产业核算指标解释。
(1)总产出。反映在报告期内文化产业的总体发展规模和水平的总量指标。从价值构成看,它包括当期新增加的价值(增加值)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消耗的全部价值。由于行业不同,总产出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新闻出版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文化艺术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文化产品印刷和记录媒体复制业的总产出=工业总产值+应交销项税
文化用品制造业的总产出=工业总产值+应交销项税
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的总产出=销售毛利+应交增值税
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文化社会娱乐服务业的总产出=营业收入
文化产业总产出由这八个行业的总产出叠加而成。
(2)中间消耗。指文化产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之和,包括实物性消耗和劳务性消耗。
(3)增加值。是指在报告期内文化产业新创造价值的指标,反映文化产业单位活动的最终成果,它是我国GDP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生产的角度看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消耗后的差额;从分配的角度看增加值等于各文化产业单位的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利润之和。文化产业总的增加值由分行业的增加值构成。
(4)劳动者报酬。指各文化产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以各种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从各种来源开支的货币工资和实物工资,即单位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形式,从成本、费用中为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开支,但不包括直接从利润中提取和支付的奖金和津贴。具体包括:①职工工资;②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数;③职工劳动保险、待业保险、住房基金等间接收入;④离退休职工返聘费、临时工工资、工作餐费、服装费、董事会费、探亲费、交通费、工会会费、职工教育费、其他劳务费等。
(5)固定资产当年折旧额。指报告期内文化产业单位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而应提取的补偿价值。生产性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折旧费。对不计提折旧的文化事业单位,则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一般为4%)进行虚拟折旧。
(6)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与补贴之差,它反映文化产业单位按规定上交给国家的各种税金之和。主要包括销售税金、增值税、成本税(如养路费、排污费、水电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上交上级管理费)及各种附加,但不包括所得税。文化产业单位从政府得到的津贴、补贴应做负税处理。计算公式为:
生产税净额=应交生产税额-应得津贴(补贴)
(7)营业利润。指文化产业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支付劳动者报酬和上缴政府生产税净额后的余额,它反映文化产业单位参与增加值创造而应得到的原始收入份额。该指标相当于财务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但不是销售利润、利润总额。
(8)年平均从业人数。指文化产业单位年初从业人员与年末从业人员的平均数。
(9)固定资产年平均占用额。指文化产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年初占用余额与年末占用余额的平均数。
(10)文化事业单位经费自给率。指文化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占全年总支出(事业和经营支出)的比重。该指标衡量文化事业单位经费自给的程度,是反映文化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和市场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文化事业单位经费自给率=
×100%
或者
文化事业单位经费自给率=
×100%
2.文化产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
(1)反映增加值总量和构成的指标。它包括增加值、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利润总额、营业税金和当年提取的折旧额。增加值是国内生产总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主要反映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增加值的构成指标是通过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的主要依据,也反映增加值的不同构成在增加值中的比重。
(2)部分文化行业的价值量指标计算方法。部分文化行业的统计报表中已经计算了增加值,可以直接取得,没有计算增加值的单位可以通过价值量指标计算粗略得到。计算公式是:
增加值=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利润总额+营业税金+(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
(注: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参考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确定)
中国文化发展与统计评价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已显现上述的雏形和框架,这是文化软实力在文化产业表现方面的一个探索,也是衡量文化软实力和统计方法制度上的一个尝试。
本文研究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是基于中国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统计体制和统计基础的现状,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涉及部门较多而广,加上统计内容、统计标准不统一和统计分组较粗、统计范围不全、缺乏统计数据基础等,使研究工作遇到较大的困难,整个研究还有较大的局限性。
目前中国对文化产业的行业构成尚无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本文中对文化软实力的行业界定也仅是一家之见,难以科学把握文化产业的内涵与范围,这也导致对文化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不能一蹴而就,期待今后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