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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加强药品价格和质量管控的必要性

人民群众对医疗和健康的需求日渐增长,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矛盾日益凸显。我国目前在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医保筹资增速放缓及人口老龄化这三重因素叠加作用之下,医保基金面临严峻的压力,2014年已有18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世界范围内,曾经被奉为模范的中国台湾地区健保已经难以为继;英国政府对NHS的投入逐年增加,但是效率却越来越低下;美国针对特殊人群的“奥巴马医保”也被特朗普废掉,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成为全球性问题。

药品价格虚高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问题。药品采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使得药价难以下降:量价脱钩,企业缺乏销量预期,难以实现药价明显下降;仿制药质量水平总体偏低,难以与原研药在同一水平上公平竞争;采购层级较低,用量分散,导致议价能力不足,同时区域政策差异,影响了统一市场形成,弱化了市场竞争机制;药品采购、使用、医保支付、货款结算等措施衔接配合不够,难以发挥协同作用。

国家医保局主导实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受制度环境和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问题很多,难以实现根本性变革。2018年,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使得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具备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一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部分仿制药达到和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水平,为公平竞争提供了质量基础。二是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理顺了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支付等的管理体制。三是以抗癌药减税为契机实施降价“组合拳”,形成了降低药价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社会对使用价格适宜的优质仿制药关注程度明显提高。

为此,国家医保局率先在上海进行药品带量采购试点。自2015年起,上海模式已经历了三批带量采购工作并取得了实际性成效。为推广经验,2018年11月15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并发布文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确定了31个集中采购品种以及采购量,其中文件注明在采购化学药品时,需要约定采购量。2018年12月6日,国家组织31种药品带量采购报价正式开始,2018年12月17日,带量采购中选名单最终公示。2019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了2019年4月1日在“4+7”城市正式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提出2019年12月底前,各省份要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25种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政策。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在这种政策持续加码的政治环境下,全国各地的医院都应当明确落实国家带量采购品种使用的重要性,出台相关管控措施保障相关品种在院内的使用。 NoMWsGXkA9TNWVoSeyFPuP/7nSApr4GCUolglXNwYTQjlGsvwQhPopCQeVdyh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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