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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分类、编码和统计分析

2.3.1 肿瘤编码及统计分组

各肿瘤登记地区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次修订版(ICD 10)以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分册》(ICD-O-3)进行双重编码。参照国际上常用癌症ICD 10分类统计表进行分类统计[见《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2016)》],将男、女性肿瘤细分为59个部位及26个大类,其中脑及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包括良性及良恶性未定肿瘤,骨髓增生性疾病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归入白血病范畴(表2-1、表2-2)。

2.3.2 统计指标

2.3.2.1 发病(死亡)率

发病(死亡)率指某年该地登记的每10万人口的恶性肿瘤新发病(死亡)数,它是反映人口发病(死亡)情况最基本的指标。

2.3.2.2 年龄别发病(死亡)率

年龄别发病(死亡)率是统计研究的重要指标,它体现了人群发病(死亡)随年龄增长的变动过程。同时,年龄别发病(死亡)率也是编制寿命表、计算标准化发病(死亡)率等指标所必需的数据。

2.3.2.3 年龄调整发病(死亡)率或年龄标准化发病(死亡)率

年龄调整发病(死亡)率或年龄标准化发病(死亡)率即用标准人口构成计算的发病(死亡)率。除明确说明外,本年报的中国标准人口采用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人口构成[相应的发病(死亡)率简称“中标率”],世界人口年龄采用Segi的世界人口构成[相应的发病(死亡)率简称“世标率”]。

年龄标准化发病(死亡)率的计算(直接法):

①计算年龄别发病(死亡)率。

②以各年龄别发病(死亡)率乘以相应的标准人口年龄构成百分比,得到各年龄组相应的加权后发病(死亡)率。

③各年龄别发病(死亡)率相加之和,即为年龄标准化发病(死亡)率。

2.3.2.4 截缩发病(死亡)率

截缩发病(死亡)率通常截取35~64岁这一易发年龄段计算,其标准人口构成是世界人口构成。截缩发病(死亡)率适用于恶性肿瘤和老年慢性疾病,因为此类疾病在35岁以前是少发的,而在65岁以后其他疾病较多,干扰较大,所以采用35~64岁这一年龄段的发病(死亡)率比较确切,便于比较。

2.3.2.5 累积发病(死亡)率

累积发病(死亡)率是指某病在某一年龄段内累积的发病(死亡)率,它便于不同地区的直接比较。恶性肿瘤一般是计算0~64岁或者0~74岁的累积发病(死亡)率。

表2-1 常用癌症分类统计(细分类)

Table 2-1 Cancer classification of ICD 10

续表

表2-2 常见癌症分类统计(大类)

Table 2-2 Cancer categories by ICD 10 m91i/1v6DF2uaJYZiYiWIy0OezZWsWOBzJNq1STIbAQ8/UcM3701SJo0DhdhTx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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