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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统计分析方法

3.1 质量控制指标

(1)性别比:评价人口数据。

性别比=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

(2)死亡率:评价数据的完整性。

死亡率(1/10 5 )=死亡数/人口数×10 5

(3)死者生前最高诊断单位。

其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未就诊。

(4)死者生前最高诊断依据。

其包括尸检、病理、手术、临床+理化、临床、死后推断以及不详。其中尸检、病理和手术为Ⅰ级诊断,临床+理化为Ⅱ级诊断,临床为Ⅲ级诊断,死后推断以及不详为Ⅳ级诊断。

(5)不明原因死亡比例:评价死因编码的质量。

不明原因死亡比例(%)=不明原因死亡数/总死亡数×100

3.2 死亡统计指标

(1)死亡率:性别死亡率、年龄别死亡率、死因别死亡率。

死亡率(1/10 5 )=死亡数/人口数×10 5

在性别死亡率、年龄别死亡率中,相应的死亡数分别为某性别死亡数、某年龄组死亡数,相应的人口数分别为某性别人口数、某年龄组人口数。在死因别死亡率中,相应的死亡数为因某类死因死亡数,人口数与计算死亡率时的人口数相同。

(2)婴儿死亡率:指某年活产儿中未满1周岁婴儿的死亡频率,是反映社会卫生状况、婴儿保健工作及人群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死亡统计指标中较敏感的指标。

婴儿死亡率(‰)=某年1周岁以下婴儿死亡数/同年活产数×1000

说明:由于实践中活产数不易获取,通常用同年出生数或同年0岁~组婴儿数代替活产数进行统计。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综合反映儿童健康水平和变化的主要指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某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同年活产数×1000

(4)孕产妇死亡率:指某年由于怀孕和分娩及并发症造成的孕产妇死亡数与同年活产数之比。其是评价人群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可以用来评价妇女保健工作,也可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卫生文化水平。

孕产妇死亡率(1/10 5 )=某年孕产妇死亡数/同年活产数×10 5

(5)期望寿命:某一死亡水平下,已经活到 X 岁年龄的人们平均还有可能继续存活的年岁数。因在常规死亡报告中,漏报在所难免,需先估算出数据完整性,对死亡率进行校正后,再用沙利文法进行期望寿命的计算。

说明:2019年年报完整度估算,利用Adair-Lopez完整性预测模型进行调整。估算总体登记完整性的公式如下:

logit( C All )= RegCDR 2 ×(-0.0238)+( RegCDR ×0.8419)+[ P 65×(-19.618)]+[ln(5 q 0)×(-1.5135)]+[ year ×(-0.025)]+44.3755+ γ

其中, C All 是登记的完整性,logit( C Al l ) 是 RegCDR 是登记粗死亡率, P 65是65岁以上人群比例,ln(5 q 0)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自然对数, year 是日历年, γ 是随机效应。估算的完整性为

3.3 死因分类指标

3.3.1 疾病分类

疾病分类的定义和相应的ICD 0编码范围如下:

(1)第一大类:感染性、母婴和营养缺乏疾病。

包括以下几类疾病: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A00~B99)。

某些感染性疾病,包括脑炎类(G00~G04)、中耳炎(H65~H66)、急性上呼吸道感染(J00~J06)、流行性感冒和肺炎(J10~J18)、其他急性下呼吸道感染(J20~J22)、女性盆腔器官部分炎性疾病(N70~N73)。

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O00~O99)。

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P00~P96)。

营养缺乏疾病,包括部分甲状腺疾患(E00~E02)、营养性贫血(D50~D53)、贫血(D64.9)、营养不良(E40~E46)和其他营养缺乏(E50~E64)。

(2)第二大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病)。

包括以下几类疾病:

肿瘤,包括恶性肿瘤(C00~C97)、其他肿瘤(D00~D48)。

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D50~D89,不包括D50~D53、D64.9)。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E00~E90,不包括E00~E02、E40~E64)。

精神障碍(F00~F99)。

神经系统疾病(G00~G99,不包括G00~G04)。

循环系统疾病(I00~I99)。

呼吸系统疾病(J00~J99,不包括J00~J22)。

消化系统疾病(K00~K93)。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N00~N99,不包括N70~N73)。

先天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Q00~Q99)。

其他疾病,包括眼和附器疾病(H00~H59,不包括H00)、耳和乳突疾病(H60~H95,不包括H65~H66)、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L00~L99)、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疾病(M00~M99)。

(3)第三大类:损伤和中毒(简称伤害)(V01~Y89)。

(4)第四大类:未归到上述三大类疾病中的其他疾病。

3.3.2 死因构成及死因顺位

死因构成:即某类死因的死亡数占总死亡数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死因占总死亡数的构成比(%)=因某类死因死亡的人数/总死亡人数×100

死因顺位:按各类死因死亡数占总死亡数的比例由高到低排序。主要死因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恶性肿瘤,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简称产科疾病),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简称围生期疾病),先天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简称先天异常),损伤和中毒(伤害)。另外,诊断不明、其他疾病(此处指全死因中除以上参与顺位的所有死因及诊断不明之外的所有疾病)也列入死因顺位表,但不进入排序。以上死因顺位疾病ICD 0编码对应表见附录2。

3.3.3 死因分类

本报告的详细死因分类(即第七章的表7-1-1至表7-1-5)以全球疾病负担(Global Burden of Disease)的分类为基础,结合原卫生部统计分类标准(卫统26-1表,“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表”总表病伤死亡原因类目)、《疾病分类与代码》(GB/T 4396—2016)进行修订而得到。死因分类的具体疾病名称及相应的ICD 0编码对应表见附录3。

3.4 数据统计口径

本报告按2019年广东省户籍人口统计。人口数据来源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员人口数据库的各县(区)当年度户籍平均人口,死亡数据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按“2019年,28个监测点,户籍地址,死亡时间,全部(不含删除)个案”统计口径下载、导出数据。

3.5 数据审核与质量控制

全省死因监测系统死亡数据导出后,对全部死因数据进行逻辑检查,主要审核内容:按户籍地址编码去除外籍人员。对不作为根本死因编码、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进行逻辑检查和编码订正。对孕产妇死亡、女性乳腺癌和宫颈癌死因进行重点审核,对孕产妇死亡(人群分类=2或根本死因=0编码) 及女性乳腺癌和宫颈癌(结合死因链诊断名称和根本死因编码)筛选个案进行逐一审核和确认。 9eGdEgxmjlqSM6090mAAoZifW8h0TAnVolc1w4g2R7uHSe8OdDJyiMLBccvTSx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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