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核医学使用的是放射性同位素,属非密封型辐射源,在实践中不仅针对患者,还涵盖了核医学工作人员,还会因产生放射性污染而影响社会环境与公众健康。所以对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选址就显得与医学辐射项目中的射线装置实践不同。
(2)为做好临床核医学实践的辐射防护与环境安全,卫生部于2006年11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规定了临床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实践中有关工作人员及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规定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的单位,其法人应对临床核医学中的放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做好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工作。
(3)关于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选址、设计和建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纵深防御原则要求: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以达到纠正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为此规定了核技术利用实践要保证其防护与安全的技术要求是良好的。良好的工程实践规定:“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符合以下几点。
① 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② 以确保源全寿期过程中的防护与安全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予以支持。
③ 在源的设计、建造及运行中留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确保可靠的正常运行性能,预留安全裕量时着眼于预防事故、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虑质量、多重性和可检查性。
④ 考虑技术标准的发展,以及防护与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进而对实践项目安全的确认作出安全评价,规定: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
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
b.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
c.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
这些都是《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中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在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选址、设计、建造……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