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废物
经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清洁解控水平的废弃物。
2.放射性废物的分级、分类
(1)按放射性活度水平分类:
a.豁免废物:对公众成员照射造成的年剂量小于0.01mSv。
b.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c.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d.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2)按物理性状分类,可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
(3)按放射性浓度 A V水平:
a.气载废物。
第Ⅰ级:低放射性废气 A V ≤4×10 7 Bq/m 3 。
第Ⅱ级:中级放射性废气 A V >4×10 7 Bq/m 3 。
b.液体废物。
第Ⅰ级:低放废液 A V ≤4×10 6 Bq/L。
第Ⅱ级:中放废液4×10 6 Bq/L≤ A V ≤4×10 10 Bq/L。
第Ⅲ级:高放废液 A V ≥4×10 10 Bq/L。
c.固体废物。
按其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和放射类型分为5种,不同种类废物又按放射性活度浓度(比活度 A m )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见表1-1。
表 1-1固体废物分类系统比活度 A m
注:本表引自谢锋等编著《核技术利用与环境管理》。
3.放射性污染来源与污染类型
(1)放射性污染来源:
a.放射性气溶胶的沉降和蒸汽的凝结。
b.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破坏和泄露。
c.放射性物质溅出、洒落的发生。
d.产生中子的地方往往伴有感生放射性核素污染。
(2)放射性污染类型:
a.非固定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刚发生,放射性物质与表面介质的结合一般较松散,表面污染能够转移到其他清洁的表面上的污染称为非固定性污染,或称松散性污染。
b.固定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随着污染时间的延长,由于物理化学作用,部分放射性物质与介质表面形成了牢固性结合,难以彻底去污。这种难以转移的污染为固定性污染。
(3)放射性污染水平的控制: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2。
表 1-2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单位:Bq/cm 2
注:本表引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a.当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受到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尽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其他表面污染水平超过上表所列数值时,应采取去污措施。
b.表面污染水平可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皮肤和工作服取100cm 2 ,地面取1 000cm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