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可以从受照射年剂量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的受照射剂量率两方面控制。
(1)核医学工作人员的受照年剂量应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辐射防护要求,即“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本标准6.2.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标准附录)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2)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做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3)按照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要求: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人数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的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
核技术利用项目(包括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项目)审管部门一致认为,为实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核医学工作人员与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工作人员一样,将职业照射的年剂量限值的1/4作为实践的年剂量约束值进行控制。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12.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37.5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25mSv。
(4)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工作人员和审管部门,一般都重视年剂量限值不超过20mSv,而往往不太关注这20mSv的年剂量限值是指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值,也就是说这连续的5年中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年剂量可以不均等,有的年份低于20mSv,有的年份会高于20mSv,但不能高于50mSv且5年平均值不能超过20mSv。
此种情况就属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6.2.2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按要求将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临时变更。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的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年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延长平均期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
(5)基于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由审管部门设定的职业照射年剂量约束值,是年剂量限值的1/4。有理由认为,核医学实践中工作人员受照射年剂量约束值符合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能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对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是有充分保障的。即使出现特殊情况下,亦可沿用年剂量限值的1/4约束后将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这仍然符合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
(6)核医学实践中使用的是非密封源(放射性核素标记化合物),有的项目如粒籽源永久植入,或 90 Sv敷贴治疗使用的应归属密封型放射源(因使用的特殊性仍划归核医学当作非密封型放射源对待),所以工作人员操作时,除可能的放射性污染外,放射源的外照射仍是最主要考虑的防护对象。为此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19)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再依据工作人员在核医学实践中的受照射实际,分别按常规监测、任务监测和特殊监测类型作出相应安排。同时,还应考虑到核医学操作可能因放射性污染而产生内照射,为此应按《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要求进行相应的内照射个人监测。
(7)监测周期与个人剂量计的佩戴:
a.核医学诊断、治疗中涉及放射性药物的分装与注射等工作,在正常工况下按常规监测进行,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
b.核医学诊断、治疗遇特殊任务时,应按任务进行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监测时间视辐射监测实践的需要而定,或者说以实践需要的时间即监测周期。
c.核医学诊疗实践常用放射性药物中的核素,几乎都仅有光子辐射,且光子能量都大于15keV,所以宜使用常规光子个人剂量计监测 H P(10)表示工作人员的受照射个人剂量。
d.核医学放射性药物分装与注射等全身受照不均的工作情况,应与介入放射学工作人员一样,在工作人员穿的铅围裙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和铅围裙内躯干上各佩戴一个剂量计的双剂量计;若考虑到工作人员身体某个部位可能受到较大照射,可在该部位再佩戴一个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以获得可能受到较大照射部位的剂量。
(8)个人剂量监测的评价:
a.当工作人员通过个人剂量计监测获得的年个人剂量当量小于20mSv时,一般只需将个人剂量当量 H P(10)视为有效剂量进行评价,当从个人剂量计得到的年个人剂量当量接近20mSv时,如果需要可按下式估算有效剂量。
E = C PE H p( d )
式中, E ——有效剂量中的外照射分量,mSv。
H P ( d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mSv。
C PE ——个人剂量当量到有效剂量的转换系数[参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19)附录B]。
b.为确保在正常工况下核医学实践中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年剂量满足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即符合审管部门设定的年剂量约束值要求,当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年剂量大于5mSv时,或单周期监测值(每3个月1次)大于1.25mSv时,即认为已达到或超过防护与安全措施调查的规定值,必须对该结果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与防护安全措施进行调查,找出原因,确保工作人员所获得的个人受照剂量是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c.对核医学实践中工作人员同时佩戴两个剂量计条件下受照剂量的估算:核医学放射性药物分装与注射操作时,工作人员全身受到不均匀照射,所以按国家标准要求必须同时佩戴两个剂量计,此时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受照年剂量通过两个剂量计估算有效剂量的方法为:
E = αH u + βH 0
式中, E ——有效剂量中的外照射分量,mSv。
α ——系数,有甲状腺屏蔽时,取0.79;无屏蔽时,取0.84。
β ——系数,有甲状腺屏蔽时,取0.051;无屏蔽时,取0.100。
H u——铅围裙内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测得的 H p (10),mSv。
H 0 ——铅围裙外锁骨对应的衣领位置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测得的 H p(10),mSv。
根据上式获得的核医学工作实践中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如果低于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年剂量限值20mSv时,将此值视为年有效剂量。如果一个监测周期剂量大于或等于1.25mSv时,或年剂量大于5mSv时,必须对该工作实践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调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