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拟开展的核医学实践的不同,如核医学诊断、核医学门诊治疗、核医学诊断与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设立相应的功能用房。
(1)对于单一核医学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立的功能用房有:护士站、给药前患者候诊室、放射性核素标记化合物(药物)贮存室、分装(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或注射室)、给药后患者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或质控室)、控制室、设备机房、留观室、给药后患者卫生间、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放射性废物贮藏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更衣室、工作人员卫生间、清洁用品储存室。
(2)对于单一核医学治疗工作场所,应设立的功能用房有:护士站、给药前患者候诊室、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给药后留观室(或病房)、给药后患者卫生间、急救室、清洁用品储存室(场所)、工作人员休息室、更衣室、工作人员卫生间、卫生通过间、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等。
(3)对于既有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功能的综合性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功能用房:功能相同的用房可共同使用,应注意由于诊断和治疗的工作负荷增加,功能用房内设的设备(如1个分装柜增加为2个、3个)的增多应考虑相应的面积增加与屏蔽防护厚度的增加。
更需注意的是放射性废液衰变池。工作负荷增加,放射性废液量亦随之增加,为此,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容积与处理方式一定要与之相适应,以确保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处理的废液达到国家标准。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
1.控制区
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处应设立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控制区包括以下使用放射性核素标记化合物(放射性药物)的功能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患者给药后候诊室、放射性样品测量室、射线机房、放射性废物储藏室、治疗病房、卫生通过间(含洗手盆、沐浴装置、表面污染检测仪)、保洁用品储存间。若接受核医学治疗的患者在非核医学专用病房住院时,患者住的病房应在控制区且与周边病房严格用行政管理秩序(如进入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如门禁或联锁装置)限制进入,且在出入口处设立醒目的电离辐射标示、警示标志(如在一般病房区内某一角落设立的粒籽源植入患者病房)和患者专用卫生间等。
2.监督区
核医学工作场所中除去控制区外的所有功能室均属于监督区,包括机旁控制室、清洁用品储存室(场所)、工作人员休息室、更衣室、工作人员卫生间等。
1.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
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是辐射防护审管部门对核医学实践进行辐射防护安全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2.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
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按实践中计划的日操作最大活度与该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的积除以操作性质修正因子所得的商的实践操作的加权活度(MBq)大小分为Ⅰ、Ⅱ、Ⅲ类,再按照Ⅰ、Ⅱ、Ⅲ类工作场所不同的要求规定,进行核医学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辐射防护。
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屏蔽防护
核医学工作场所各功能房分属控制区和监督区,且有各自的功能,或各功能房内操作的放射性核素标记化合物的活度有所不同。
在设计各功能用房的屏蔽防护时,可前瞻性、保守地用可能使用的核素最大活度进行屏蔽防护厚度的估算,并将估算结果作为屏蔽防护厚度依据。用最优化、性价比比较高、防护性能最好的防护介质作为防护材料进行屏蔽防护设计与施工。由于不同功能用房操作的核素活度不相同,不同功能用房即使用相同的屏蔽材料,其屏蔽厚度也不相同。对不同功能用房的屏蔽防护厚度进行估算后,可获得其实际需要。
核医学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于2×10 7 Bq(核医学乙级工作场所)、Ⅰ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核医学治疗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性废液衰变池。
1.选址
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选址应考虑:
(1)尽可能靠近核医学工作场所中废液产生的地方,确保排放废液的管道尽可能短。
(2)医院内人员活动最少的地方,特别是远离医院、食堂等地。
(3)尽可能远离医院饮用水源与管网。
(4)尽可能设置在地下,一旦发生事故便于处理。
2.衰变池建造
一般用混凝土结构,确保衰变池底和池壁坚固,耐酸碱腐蚀、无渗透、防泄漏,衰变池内衬大面积瓷砖、光滑、便于洗消。
同时应注意设计用于检测排放浓度的采样口,便于排放废水时定期采样。
3.衰变池容积与贮变处理方式
(1)衰变池容积:应从废液的产生容量考虑。
a.工作人员产生的废液量: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前洗手(或淋浴)的用水量、场地设备污染洗消的用水量等。
b.患者产生的废液量:住院患者清洁(淋浴)的用水量、大小便排泄物和场地、用品污染的洗消的用水量等。
c.对核医学实践可能发生的污染事件处理洗消用液。
(2)贮变处理方式:通过实践证实,以往常用的数个衰变池串联溢流式贮变方式,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就不能达到原设计的衰变效果,很难保证经衰变池贮变后排出的废液达到国家标准,衰变池应采取并联方式处理。
a.可以以处理废液中放射性核素衰变十个半衰期时间产生废液的容量为衰变池容积大小的基本依据,包含:①患者产生的废液量。②工作人员产生的废液量。③核医学实践发生事故情况下处理事故产生的废液量(一般可按照①②两项总量的10%~20%估计)。
b.对于核医学场所的放射性衰变池,应根据产生废液中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长短的不同而分别设置。如 131 I废液和 18 F或 99 Tc m 废液不应将废液排入同一废水衰变池贮放,而应分别设置专门贮放 131 I废液和 18 F或 99 Tc m 的废液衰变池。
c.为有效处理废液,不应再采用所谓的串联三级溢流式衰变池,而应采用两个(或两组)独立并联贮放衰变池。
d.废液流入第一个废液池,待装满时,在线自动关闭进水阀,同时自动打开第二个废液池阀门,让废液流入第二个废液池内,待第二个废液池装满前,按设定好的时间或自动关闭进水阀,将已在第一个废液池贮放衰变已大于该核素十个半衰期以上时间的废液排入医院总废液管道。若考虑衰变池内可能有有机不容沉渣,可向池中加入适量盐酸等酸化后搅拌排放。为确保排放废液符合国家标准,应对排放废液进行采样检测。
e.考虑到衰变池内产生沉渣不仅妨碍废液全部排出,且不断沉积使衰变池容积变小,致使废液贮存衰变的时间达不到设定的十个半衰期时间,所以必须加入酸酸化处理沉渣。如何确定加酸的酸度( pH值),可通过实验室对衰变池容积的废液假设试验确定,既保证酸化沉渣有效排放池中废液,又不至于酸度太大增加对废水池与排放管道的腐蚀。加酸管口应预先设计在废液池的适当位置。
f.为确保加酸酸化的废液完全排放,可在废液池加设电动搅拌装置,保证在搅拌充分的条件下酸化沉渣呈可充分排放的状态。
g.废液在废液池中贮放该核素十个半衰期时间后排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定量规定,只是在按设计的正常工况下的半定量或定性标准。如对患者施用的核素的活度加大了,或因特殊情况使患者产生的废液量增加了,或因操作人员的不当操作增加了废液量,或发生了超过设计的污染水平的事故等,无疑都会改变产生的废液中核素活度浓度或废液总量,所以必须在每个池排放废液前对即将排放的废液进行采样检测,以确认比如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小于10Bq/L方可排出。为此最好能在废液池排出口处并联安装电子自动化总β放射性活度在线检测装置,不仅实现自我监督废液达到国家标准排放,还可以减少每次排放前取样检测的不便和省去等待检测结果的时间(一般需等待3天以上),如果进一步联网还可以实现审管部门的在线监督。
h.排放管道:总体来说衰变池中排放废液的管道与医院总排放管道间的距离尽可能短,在衰变池可能产生沉渣的条件下,要考虑对废液进行酸化处理。为此,排放管道不仅要求尽可能短,且必须考虑防酸腐蚀的特点,切勿使用易受酸化腐蚀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