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屏蔽防护与场所的分级与分类有关。
做好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规定,用项目场所内操作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操作量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的积除以与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即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可确定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级[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和操作方式与放射源状态修正因子参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附录C]。见表4-1至表4-3。
表 4-1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①
表 4-2放射性核素性组别修正因子 ①
表 4-3操作方式与放射源状态修正因子 ①
注:①表4-1、表4-2、表4-3取自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附录C。
②生态环境部发文已将医疗机构使用 89 sv、 131 I、 32 P相关活动视为“简单操作”,将 99 Tc m 、 18 F相关活动视为“很简单的操作”。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屏蔽防护,由工作场所中操作的放射性核素名称、种类活度、能量大小等参数决定其屏蔽(介质)的厚度。而在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放射防护要求,则由核医学工作场所计划操作日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大小(Ⅰ、Ⅱ、Ⅲ类)决定,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见表4-4。
表 4-4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
日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加权活度的计算如下:
其中,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与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因子,见表4-5、表4-6。
表 4-5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
表 4-6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