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临床核医学实践中,不仅会因操作放射性核素标记化合物而产生放射性照射,还会因非密封型辐射源而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所以可能产生对工作人员的内照射和对环境造成污染。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选址与同属医用辐射项目中的射线装置选择要求必然不同,因为将放射性核素标记化合物经口服或注射进入患者体内后,患者就变成一个辐射体(源)了。它不仅可对周围环境(人或物)产生外照射,还会通过口腔、身体与排泄物对周围人与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进而可能产生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的内照射。
为此,《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或以前的共识,都表明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不应该毗邻医院内较为敏感的场所(儿科、产科、食堂、办公室等),不应该与其他相关科室共一场所的某一部分,更不能与其他科室共用设施与进出通道等,应避开医院人流较大的地方。
但仍无一项关于临床核医学的专项国家标准用以规定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选址、设计、建造等规则,大多数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建设都是源于其他科室场址的改、扩建。所以,尽管《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要求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的规定选址建造,但从防护与安全上看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与该标准的规定并不相符,乃至可能产生属于防护与安全方面的经验教训。
(2)由于临床核医学使用的是非密封型辐射源,除了产生放射性照射和放射性污染外,还可能引起内照射和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当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停止使用时,必须进行工作场所退役处理,确保工作场所可能的放射性污染全部清除,达到可用作一般场所的水平。既然有退役处理要求,使用中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就有不同于一般射线装置场所的要求,例如不与医院如儿科、产科、食堂之类场所毗邻。因这些场所涉及儿童、新生婴儿和产妇,涉及人员进食的食品,均属敏感场所。此外,因核医学科有放射性核素标记药物和产生的含放射性三废(废物、废液、废气),还有核医学科诊断、治疗的患者由于口服或经注射后本身就成为一个辐射源,如让核医学工作场所与其他科室共用一个进出入门或通道,或同属一座建筑物且未能严格区隔设施的一端或一侧,显然是会对毗邻区域或共进出通道的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而在大城市老旧的大医院的核医学工作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称为污染隐患的因素。可以说,在核医学工作场所正常运行工况下,尚不能确保杜绝可能产生的辐射与放射性污染,一旦发生微小的事件都有可能产生较大的辐射与放射性污染危害。这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对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纵深防御要求不相符。面对临床核医学项目日渐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对老旧医院的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改、扩建应遵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基本原则规定,对于新建医院的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选址,更应严格遵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基本原则,结合现有医院核医学在工作场所选址上的经验、教训,用发展的前瞻性思考方法来确定。
(3)在医院内部区域设立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a.应充分考虑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对周围场所的相互影响——是否会给周围场所带来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的辐射影响。要保持临床核医学中影像设备工作场所处于较低辐射水平,即防止受周围可能存在的设备产生的辐射水平或电磁辐射水平对临床核医学影像质量的干扰。
b.选址应选在医院的一隅或一边,或整栋大楼的底端的一层或一边,或相对独立的区域,不要选在医院的中心区或整栋大楼的楼上或中间位置。
c.如选址在大楼的一端或一层时,应注意核医学工作场所必须有与其他科室不共用的独立入口和出口。
d.选址从距离、扩散风向、人流路线和放射性核素标记化合物进入与含放射性废物转移路径等考虑,不得毗邻医院产科、儿科、食堂等敏感部门。
e.对需要设置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其放射性废液衰变池设置地应与工作场所尽可能邻近(以缩短排废液水管距离),还应注意避开周围公众活动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