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药对与治法的关系极为密切,两者辨证统一,相辅相成。所谓治法是在辨证审因之后拟定的治疗方法,它是运用药对或配伍组成新药对的依据。而药对则是在辨证立法基础上,按照中药一定的配伍法度,将两味或三味药物合理地有机组合在一起,以体现和验证治法。
汉晋隋唐时期,绝大多数的临床治疗经验是分散地体现在各个具体的处方用药中,缺乏治则与治法的提炼,在各医著药物主治证的叙述中只能偶然看到比较简单而不够规范的治法。宋代是中医妇产科疾病治疗学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的划时代时期,此期出现了针对病因病机而提出来的各种治疗法则,包括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总治则,以及妇产科临床多种疾病及其各类证候的具体治法。如《胎产大通论》对月经不调者首先提出:先期而行者,血热故也,法当清之;过期而行者,血寒故也,法当温之。由此可知,妇产科疾病具体治法的形成是后于药对的,它是大量临床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从有药对到有治法,是由实践上升到理论的一次飞跃,而治法一旦形成,既完成了病、证与药对之间的衔接,又成为临证运用药对或创制药对的依据。因此,在临床施治过程中,首先必须确定治法,因为只有确立了正确的治法,才能保证药对的准确使用,并避免广络原野的盲目。当然,一个治法,有时可由数个药对来体现,这就是在妇科临床实践中,不同医者采用不同药对治愈同种疾病甚至同一患者的原因所在。既然同一治法的范围内有多组功效近似的药材,临床医师在临证处方时尚需根据患者的年龄、体质、病情缓急、用药时间、配伍宜忌等斟酌挑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妇科药对与治法的关系,治法是妇科临证选用药对或配伍新药对的指导纲领;药对是使治法付诸实施的工具,临证所立治法是否正确得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过该治法的药对实施后的疗效加以验证。通常情况下,纲领有着一定的原则性,工具则相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