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蕴含着巨大商机,为我国企业的产能消化,包括“走出去”战略带来了很多机遇,同时让企业面临着更多挑战。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从根本上说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同经济带各国在更广阔、更开放的市场中展开高效合作与充分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成为绕不开的问题。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40余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正式合作关系,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东盟、欧亚专利局等地区性组织开展了深入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指导性文件,让中国专利在更多国家得到认可。
广东省是我国传统经济大省和对外经贸大省,被国家赋予“一带一路”建设的交通枢纽、经贸合作中心、重要引擎3个定位。2013年以来,广东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基本要求,制定有关实施行动方案,探索对外开放合作模式,推动贸易合作、双向投资、基础设施、合作平台、人文交流、对外联系等各领域重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陈平朗 等,2020)。同时,广东省注重促进各类展会平台提质增效,打造“一带一路”对外交流合作窗口,有力助推国际产能合作。
在政治社会稳定、制度完善、政府廉洁高效的综合保障下,新加坡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活力、最具发展前景的经济体之一,以及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新加坡经济属于外向开放型经济,既积极向国外投资,又将吸引外资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国际经济合作。近年来,广东省与新加坡经济交往频繁,双方贸易与市场渗透不断加强。截至2016年年底,新加坡累计在广州投资设立企业552家,实际使用外资27.3亿美元;广州企业累计在新加坡投资设立企业25家,中方投资额达1.9亿美元(何伟奇,2017);2017年1—4月,广东省对新加坡出口额达到454.3亿元,新加坡成为广东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的第三大国家。
在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蓝图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打造两岸共同市场,进一步支持台商、台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扩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空间,进一步发挥台商、台企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势和特长,发挥其在强化两岸产业链、供应链纽带中的独特作用,以促进两岸产业融合发展,共同拥抱全球市场。
“一带一路”倡议辐射范围广,所涉国家和地区众多。各国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差异较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也不相同。比如东盟诸国中,新加坡等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但其中有的国家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则另行立法保护;菲律宾等国家则制定了综合知识产权法;还有一些国家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中。中东欧有多个国家(如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等)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达到TRIPs协定要求,其知识产权环境也与中国相当。还有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和执法状况相对较差。因此,以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例对“一带一路”沿线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唯一一个发达国家,又是世界最重要的贸易枢纽地之一,无论是该国的历史文化,还是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规划等均对该国的科技创新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保护科技与产业创新。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2017—2018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新加坡2017—2018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处于亚洲第一,世界第四(中国排名全球第49位),其最高排名曾为世界第二(2014—2015年度),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在新加坡,有针对专利、商标、注册设计、版权、集成电路、地理标志、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的单项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严密的保护。
新加坡将知识产权视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确保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能够为公司创新提供支持。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定期回顾和更新,确保知识产权法符合当前环境需求。
新加坡政府于2013年公布了新加坡未来10年的知识产权总体规划,力争将新加坡打造成亚洲知识产权枢纽,确定了3项战略目标:打造知识产权交易和管理中心、建设优质知识产权申请中心,以及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心(刘永超,2016)。新加坡在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申请与保护,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创新与转化,强化国际化合作与交流,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宣传与人才教育等多方面制定了政策,并推出相关项目确保政策目标的落实。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鼓励企业与个人申请专利对技术进行保护,新加坡设立了专利申请增进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补贴。在初步申请阶段,该基金可资助的申请达3项,每项可提供最高50%的资助,均不超过5 000新加坡元。后期的申请,也是资助3项,每项可提供最高50%的资助,均不超过25 000新加坡元。不论是本国专利申请还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申请都可以获得该基金的支持。但该基金对于申请人身份有一定限制,个人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机构申请人必须是本地企业(企业30%股份由新加坡公民或者新加坡永久居民拥有)或者本地外资企业,且专利研发工作必须在新加坡完成(张英,2007)。
立法方面,新加坡通过了《专利法》《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修正案,延长了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宽限期,达12个月之久。《版权法》的修正主要是为了应对数字时代的市场变化和挑战。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转化,防止专利和商标的恶意囤积,新加坡鼓励知识产权所有人向社会放弃他们不再需要的知识产权。从2017年4月1日起,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下调了专利相关费用和商标的申请费,任何请求出具专利检索与审查报告的人可享受费用缩减,实施专利许可的专利所有人将继续享受专利续展费(20年之后的年费)50%的折扣,如果将专利投入公共领域,知识产权所有人可免除相关行政费用;利用商品和服务预批清单申请商标的品牌所有人将享受商标申请费30%的折扣。同时,将发明专利年费和商标的续展费等维持性费用上调,具体年度的专利年费变化情况如表1-1所示。商标的续展费用则上调了52%,达到了380新加坡元(佚名,2017)。
表1-1 新加坡专利年费调整情况
新加坡还加强了知识产权电子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在知识产权申请流程方面,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加强了电子申请建设,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www.ip2.sg)就能够进行知识产权备案。该门户网站有多个自助工具和功能,方便用户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可以让申请和备案变得更加便捷。该门户网站还提供在线视频教程,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同时,设置了线下的客户服务中心,申请人可在该中心就其知识产权备案和咨询需求获得个性化的协助。新加坡正在构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系统,通过构建更简明、性价比更高的机制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李梦,2017)。
2016年4月1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推出一项新的调解促进计划,鼓励当事人在新加坡选择调解机构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无论调解案件的结果如何,都给予选择调解案件的当事人5 500新加坡元的资助。
新加坡政府于2014年推出了知识产权融资计划。根据该计划,企业可将知识产权作为抵押资产向银行贷款,银行机构由此面临的贷款风险由政府承担。新加坡政府还针对中小企业特别设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项目(IPM项目),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采用最佳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另外,新加坡还设立了中小企业专利申请基金(PAF),为需要申请专利的中小企业提供部分资金资助(Schwab,2017)。
根据新加坡未来经济委员会(CFE)及新加坡第6个五年研发计划——《研究、创新和企业计划2020》(RIE2020)的要求,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已由传统意义上的注册与监管机构转型成为带动创新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商业化,促进新加坡的未来经济增长,以使新加坡在全球创新排行榜上排名前列。2017年4月,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升级了其知识产权枢纽总体规划,旨在增加知识产权就业、扩大知识产权人才库并通过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发展,重点工作是将研发成果转化为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让企业可将技术变现或实现商业化,然后将知识产权资产带来的收益再投资于新的创意和研发工作中。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子公司IP ValueLab还与私募公司Makara资本联合启动价值10亿新加坡元的Makara创新基金(MIF),将分别向10~15个中小型创新企业投资3 000万到1.5亿新加坡元,以驱动都市解决方案(例如:物流、安保、废弃物管理)、高级技术[例如:人工智能(AI)、大数据、网络安全、纳米技术]、金融科技、替代能源、医疗保健和生物医学等领域的技术发展。该基金对目标企业的地理位置没有限制,目标企业可以位于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帮助它们将技术转变为实际的产业,促进新加坡的创新产业的增长(李梦,2017)。
为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交易,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还十分重视互联网信息服务,不仅建立了知识产权注册“一站式”在线平台,使专利、商标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申请都可以在同一在线平台提交,还开发了“冲浪IP”服务项目和“知识产权拓展计划”。“冲浪IP”的基本功能是为使用者提供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网址,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查询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提供许可使用权等服务。“冲浪IP”的门户网站相当于网上交易所,为知识产权所有人、买受人、被许可人和服务商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以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交易。“知识产权拓展计划”则是新加坡政府推出的一个开放式创新项目,该项目的实施,让本地企业可以从研究机构获得可商品化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执照。目前,共有12个来自亚太、北美、欧洲等地区的科技合作伙伴加入了该项目。该项目的实行为那些拥有大量专利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这点对我国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张英,2007)。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与国内外诸多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和个人,如各国政府及知识产权局、企业、高校、研发人员、知识产权专业人士、金融家、企业家等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成熟的合作关系网络,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可以及时了解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动态情况,利用从世界各地收集到的情报数据,以数据驱动政策决定,丰富决策的流程。
新加坡近年来与中国,尤其是与广东省加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方便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中国申请人在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2016年,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代表办公室,建立了创新型中国企业与新加坡知识产权企业和与新加坡知识产权网络之间的纽带,帮助中国企业进入区域和全球市场。中国企业可以新加坡为支点,将其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资产推向国际市场。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在广州设立的知识产权代表办公室致力于在东南亚发展的中国企业和优质知识产权合作伙伴及服务之间建立纽带。这能让中国企业更好地了解目标市场,为其量身定制适当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战略。中国企业还可以利用新加坡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如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全球专利诉讼高速公路(GPPH)等,快速在新加坡获得知识产权保护。2017年2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广东省政府签署了三边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将中新广州知识城(SSGKC)作为知识产权改革试验区,在寻求国际发展的创新型中国企业和新加坡公司之间建立联系,推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推进(刘永超,2016)。
新加坡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宣传与人才教育,新加坡政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并打造了知识产权学院(IP Academy)。
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方面,围绕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与能力的相关政策目标,新加坡政府每年开展“原创知识产权之旅”(the originals HIP adventure)活动,为公众提供多方位、多感官的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服务。同时,还举行“知识产权竞赛”(IP Race),该竞赛的试题为与生活相关的内容,以期调动公众参加竞赛活动的兴趣,同时让公众意识到知识产权与生活密不可分。对于学生,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还开展了“知识产权夏令营”(IP Camp)活动,不但会向学生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还会让学生创作知识产权作品,并将优秀作品汇编成漫画册,作为教育资源分发给中小学生,扩大该夏令营的影响力。除了传统线下宣传,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还积极采取网络新媒体宣传方式,通过网络知识产权知识竞赛、社交网站、儿童知识产权网站“IPerkids”进行线上宣传(陈瑜 等,2013)。
在知识产权人才教育方面,2003年,新加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该学院于2012年进行了重组,现归属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旨在培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时,该学院也开展一些知识产权研究工作。该学院致力于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专业能力和人才培养,学院的毕业生未来可为新加坡或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需求服务(陈瑜 等,2013;贾引狮,2015)。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加坡一直被公认为东南亚国家中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致力于成为亚太地区的知识产权中心。新加坡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是在华申请专利最多的国家,新加坡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了解新加坡最新知识产权法律并对比研究我国相关法律情况,对于我国企业在新加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新加坡已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众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约和国际组织的成员。新加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2012)、《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2014)、《版权法》(2006)、《商标法》(2005)、《2018知识产权法案》(2018)、《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法》(200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1999)、《地理标志法》(1999)。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还包括:《植物品种保护法》(1999)、《药品法》(1998)。与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配套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专利细则》(2014)、《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2014)、《版权法(法庭程序)实施细则》(2009)、《商标规则》(2013)。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现已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为适应自身发展和符合知识产权国际协议的要求,我国多次修改相关法规,目前,我国有关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利用水准已经达到了TRIPs协定的水平。同时,我国参加了几乎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和《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以下我们重点对比分析两国的具体法律法规内容。
新加坡的《专利法》与我国《专利法》差别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唐新华,2016)。
专利保护的范围。各国(地区)之间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差异造成其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发明创造的类别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其专利权的类型也有所差异,专利类型不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有差别(表1-2)。
新加坡《专利法》仅保护发明专利,而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则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新加坡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而对于外观设计,则由《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
表1-2 主要国家及地区专利类型比较
专利保护的期限。新加坡《专利法》对于专利保护期限的设置规则有别于其他国家。虽然新加坡《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但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长可以延长5年,并且根据2017年4月1日的修订案,实施专利许可的专利所有人将继续享受专利续展费50%的折扣。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则无对专利保护期限到期后的续展的相关描述,发明专利20年到期后,会被自动投入公共领域。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启动方式。新加坡《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在通过初审后,申请人会取得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依据此通知书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政府一般不会主动干预实质审查的启动。我国《专利法》规定,除了申请人在通过初审后,自申请日起3年内主动要求进行实质审查以外,专利机关也可以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权的管理。新加坡《专利法》专门利用一章对专利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立的程序、权限、禁止行为等进行了规范。我国《专利法》则没有系统地对专利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能与行为进行规范,仅在总则和部分章节有少量提及。
专利权无效/撤销的裁决者。新加坡《专利法》规定专利局审查员和高等法院都有撤销某项专利权的权力。我国《专利法》则规定,只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专利审判中证人行为的规范。新加坡《专利法》明确了专利法庭审判中,证人拒绝传唤或拒绝提供证据将构成违法行为,并且制定了相关处罚条款。我国《专利法》则对专利法庭审判中的证人行为没有明确约束。
新加坡的《版权法》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版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新加坡《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包括:小说、剧本、软件程序、活页乐谱、艺术作品、建筑或建筑模型、电影、广播、现场表演。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与新加坡《版权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涵盖新加坡《版权法》保护的内容以外,还保护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新加坡《版权法》不涉及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新加坡由《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
版权/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新加坡《版权法》在早期仅承认版权是一种财产权,直到1998年后才开始对版权人的人身权进行保护。新加坡的版权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禁止在非其创作的作品上使用其名字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与新加坡《版权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覆盖更加广泛。
版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新加坡《版权法》为不同的保护对象设置了不同的保护期限:对文学、戏剧、音乐及非摄影的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70年;对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当年年底后70年;对电视广播、电台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的保护期限为节目被制作之日当年年底后50年;对已出版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版本的保护期限为该版本首次发表当年年底后25年。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有着类似的规定,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期限不同:对作者为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合作作品保护期限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其复制权等权利的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对视听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著作人身权中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综上,新加坡《版权法》在大部分情况下的保护期限相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要更长。
侵权的救济方式。新加坡版权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以及海关措施救济(行政救济)3种方式。民事救济是主要救济方式,包括发出禁令、实际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和收回利润。刑事救济包括罚金和监禁。海关措施救济主要处理涉及进出口的版权侵权,海关可以进行搜查和对嫌疑侵权物品进行扣留和没收。我国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刑事救济则是对于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监禁。行政救济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综上,我国在侵权的救济方式上覆盖范围更广,尤其是行政救济,也可针对国内侵权行为(唐新华,2016)。
新加坡的《商标法》与我国的《商标法》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新加坡《商标法》规定,能够作为商标的包括单词、字母、数字、图形、名称、签字、标牌、票证、外形、颜色、包装形式及上述任何要素的组合,还可包括声音、味道等非可视性标志,以及动作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图商标等新型商标。而我国《商标法》规定,能作为商标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相比新加坡《商标法》,我国对于商标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对于味道、动作商标、全息图商标等非可视性标志和新型商标尚未予以立法保护。
商标的申请主体。新加坡《商标法》对于商标申请的主体持开放态度,任何一国公民只要在新加坡具有住所或营业场所都可向新加坡主管当局申请商标注册。而我国对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除了要求其必须在我国具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以外,还必须按照该国与我国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本着对等原则办理。相比之下,新加坡对于申请主体的约束更少。
商标的撤销。新加坡《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被撤销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注册完成的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未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注册商标且无适当理由;在5年内暂停使用注册商标且无适当理由;无论是基于商标所有人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该注册商标已成为它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或共同的名称;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有可能会误导公众,特别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原产地产生误导。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被撤销的情况: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新加坡对于以商标不使用为由撤销商标的时限比我国法律规定多2年,有助于商标权人有更多时间将商标投入市场。
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新加坡警察机构设立了知识产权RB(警察部队知识产权保护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该机构破获了多起盗版刑事案件,在新加坡知识产权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该机构的设立不但使新加坡知识产权执法不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局和法院,也使得新加坡知识产权执法常态化,有利于新加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我国则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进行相应的规范。
在侵权认定权力方面,新加坡专利审查员拥有一定的调查和审判权力,当专利权人被侵权时,既可以向专利审查员请求处理,也可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员在处理案件时若认为由法院处理更为合适,可将案件移送法院处理,且审查员作出的决定和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我国,一般直接将专利侵权诉讼作为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具备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裁决的权力(唐新华,2016)。
我国与新加坡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类目具有相似性,但是两国法律在细节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容易给投资新加坡的企业带来一些风险。
新加坡《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另行单独立法保护;而我国《专利法》则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种专利类型一并保护。
我国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实际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而新加坡则由最初的“自我评估”制度转变为现在的“主动授权”制度。在新加坡申请发明专利,通过初审后,申请人需主动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政府一般不会主动干预实质性审查的启动。因此,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需注意及时提出实质审查申请,否则即使是价值再高的专利,也无法获得专利权。
在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五种专利权实施行为;新加坡《专利法》规定了制造、使用、许诺处理、处理、进口五种行为,这是在移植TRIPs协定有关规定并进行本土化过程中做出的改变,相比较而言,新加坡专利制度赋予了专利权人更加宽泛的行使专利权的范围。
在新加坡,商标的保护范围也更大。新加坡能够作为商标的不仅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要素,还包括声音、味道等非可视性标志,以及动作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图商标等新型商标。因此,我国企业在进入新加坡前申请自己的新产品的商标时,可设计更加多维的商标标示,以更加严密地保护自身品牌。
虽然新加坡《专利法》规定专利有效期是20年,但可申请延长5年,延展期的专利年费仅为半价,这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是非常有利的一个制度,我国企业既要注意有效利用这个制度,加强自身专利保护,也要注意防范不要侵权别人处于续展期内的专利。
新加坡《版权法》在大部分情况下的保护期限相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要长;另外,新加坡的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等的知识产权不属于《版权法》保护范畴。
新加坡《专利法》第78条规定,法院或审查员可以在该行为的实施者或拟定实施者和专利所有人之间的诉讼中作出该行为或拟定该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声明。新加坡受理该类案件的主体宽泛,法院和审查员都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受理主体,并且审查员依据《专利法》作出的声明与法院作出的声明具有同等效力。而我国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定是被控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此类案件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因此,企业在提起相关诉讼的时候,只能选择法院提出诉讼。
同时,在我国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时,有15日的时间限制,这是一种附条件和附期限确认不侵权之诉。而新加坡的非侵权声明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即可,只是一种附条件的非侵权声明。
我国《专利法》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具体工作就是检索专利文献,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或者实质审查,制作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发出审查意见,会晤专利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等。而新加坡专利部门的审查员还可以授权他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即当然许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注销专利登记;依申请或依职权撤销某项专利权或作出非侵权声明;受理专利侵权诉讼并可将其移送至法院处理;可以作出与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决定。
我国专利制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都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而新加坡《专利法》规定法院可裁定授权许可以纠正反不正当竞争,并可以该许可不复存在并不可重现为理由终止该许可。
新加坡发展形成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时间虽然不长,但由于其继承了英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与体系,加上政府的重视,并从世界各国汲取了大量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近年来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已稳居亚洲之首,世界前列。
目前,台湾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实施、保护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完整的保护措施。台湾地区的企业均很明确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必须不断更新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以适应新形势,同时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经营的一部分,必须考虑知识产权的成本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台湾地区企业为那些于企业生存、发展有意义的知识产权制订了一套完整的激励研发措施,以保证企业员工积极研发新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不断地得到更新。并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发明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如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碁公司”)会对提出发明构思的人给予奖励。当该发明构思经企业主管知识产权的法务部论证,具有申请专利的意义后,再给予高于发明构思标准的奖励。专利被授权以后,给予发明人更高的奖励。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此种制度。
为保证专利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企业还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包括知识产权事务在内的法律问题,如宏碁公司设有法务部,该部对涉及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所有事务均要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法务部的权力在该公司各部门中是最大的。为了解掌握公司所有知识产权的情况,该公司自行开发了一套计算机软件,专门用于监控公司所有知识产权从构思披露到完成转化或者转让等各种状况。
台湾地区目前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机构,如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主的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天理律师事务所等。还有如财团法人亚太智慧财产权发展基金会、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等民间组织从事知识产权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研究工作,为台湾当局和企业提供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助。从这些组织可以看出台湾地区不仅企业界对知识产权问题十分重视,而且上上下下对知识产权问题都是十分重视的。
台湾地区对知识产权均十分重视,目前实施了所谓“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平竞争法”及“集成电路保护”等知识产权地区性有关规定。如宏碁公司的总经理王振堂在座谈中对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得非常深刻。台湾地区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共同出资组织了诸如财团法人亚太智慧财产权发展基金会、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等从事知识产权政策、法律研究的民间组织和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这样的从事科技研究、引导台湾地区科技发展方向的科技研究机构,同时还成立了许许多多科技园区以此扶持科技企业的发展。
台湾地区的教学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视,“台湾交通大学”率先成立了科技法律研究所,在理工科大学毕业生中招收知识产权研究生并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该研究所同时还在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公务人员”、企业从业人员中招收学生攻读知识产权法律学位或者进行不同期限的培训,目前,该研究所还与台湾地区有关管理部门合作,准备对台湾地区的“法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培训。
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成立了科技法律中心,该中心是台湾地区最早成立的科技法律专门研究单位。以的管理者、科技产业、大学院校、科技研究单位为市场服务对象,从事法律研究、法规增修、推广法制、教育训练、咨询顾问等项工作。
台湾地区的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为了研究、发展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门。如宏碁公司法务部中设立了专利室、商标室,分别负责该公司及其下属各企业专利及商标方面的开发、申请、转化、转让、保护等工作。宏碁公司要申请一项专利必须经过提出构想、讨论是否具有专利性、撰写专利说明书、提出申请几个步骤。对提出构想的人给予2 000~10 000新台币的奖励。对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均需明确专利权人是宏碁公司,避免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对于发明人,宏碁公司会根据专利重要程度,给予技术授权奖等物质奖励,还将专利证书彩色复印后发给发明人,给予精神奖励。宏碁公司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保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行开发了专利侵害分析流程,对他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和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作出不同的决定,大致包括警告他人停止侵权、进行诉讼、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与其他知识产权人进行谈判,取得他人的授权。
台湾地区还有许多从事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的民间组织,如财团法人亚太智慧财产权发展基金会、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单位,它们均是由台湾地区行政管理部门和民间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归属台湾地区经济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这些民间组织为非营利性机构,但可以举办营利性活动,所获利润必须纳税,而且出资设立的股东不能分利。
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执行台湾地区经济事务管理部门科技专案计划,以建立新科技产业为重要目标,以技术开发后的未来5年内能够产生重大产业效益为考虑因素,进行前瞻性及创新性技术研究开发。加强与企业界的联系,积极推动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适时推动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投资,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不断加强与国外的联系,灵活使用国外的技术资源,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财团法人亚太智慧财产权发展基金会以专利权的管理、保护、信息分析、数据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以通信及信息方面的技术开发、产业资源、人才培训、应用推广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台湾地区“法院”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基本上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被控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将被判处刑罚。中国台北地区“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庭审理,目前台湾地区的“法官”已开始实行专业“法官”的制度。“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技术问题时,采取“法官助理”和鉴定单位鉴定的方法。“法官助理”是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他们向“法官”提出自己在技术方面的意见,供“法官”参考。如果采取鉴定单位鉴定的方法,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如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依据鉴定结论“判决”。“法院”也可以指定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法院”应作为“判决”的依据。
对台湾地区“法院”将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立案审理的做法,台湾地区的企业界大都表示了反对,他们认为知识产权为私权,应主要以专利权人的意志为主,而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以专利权人的意志为转移,有时反而会对专利权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他们认为不应以公权力过多地干涉私权。
1949年后,中国台湾沿袭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1928年《著作权法》(至2004年修订12次)、1930年《商标法》(至2003年修订11次)、1930年《出版法》(至1997年修订6次,1999年废止)、1944年《专利法》(至2004年修订8次)。1991年,台湾地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布所谓“公平交易法”(至2002年修订3次),1996年颁布所谓“营业秘密法”,1998年颁布所谓“植物品种及种苗法”(于2002年、2004年2次修订),2001年颁布所谓“光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2002年颁布所谓“积体电路布局保护法”。
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讲求规定的逻辑性,其体例结构一般有总则、正文、附则、附录或注释。目次分章、节、条、项,内容较多的地方在节、条之间增设“款”项。
总的来说,台湾地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的修订非常频繁,特别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对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进行大幅修改,以符合TRIPs协定的各项标准。近期,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新的有关规定制订项目有以下3个:
所谓“专利师法”。该规定草案由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起草,于2015年7月1日作了修正,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健全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师的业务、责任及管理,进而保障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师的资格条件及申请专利师证书的程序;专利师的训练、执业登记、执业方式、受委托业务范围及执业应遵守的事项;专利师非加入专利师公会,不得执行业务;专利师公会的组织和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对公会的指导和监督;专利师应负惩戒的事由、惩戒程序及处分方式、惩戒委员会的组织及对未具备专利师资格者擅自执业的处罚等;新法施行前依专利师管理规则领有专利师证书者得继续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管理。
所谓“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台湾地区陈旧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和低下的诉讼效率,长期以来为权利人、产业界、律师界所诟病。尽管台湾地区于2002年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知识产权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但有关诉讼制度却一直未见改弦更张。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和建议,为保障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提升台湾地区的整体经济竞争力,台湾地区司法机构于2004年年初开始研究成立“智慧财产(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并着手制订“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草案”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草案”,以作为“智慧财产法院”成立的依据。2006年4月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通过了这两个草案并送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审议,5月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法制、“司法联席委员会”初审通过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智慧财产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根据所谓“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碟管理法”“集成电路保护法”等,审理有关保护智慧财产权的第一、第二审民事诉讼案件及第二审刑事案件;②“智慧财产法院”定位为“高等法院”层级,并对应设置台湾检察事务主管机构,包括1名“检察长”、2名“主任检察官”、12名“检察官”等共计30名人员;③人员配置依受理案件数量而定,若每年受理不满5 000件,则设置1名“院长”,5~10名“庭长”,10~20名“法官”,13~26名“技术审查官”等人员。④“法官”任用资格:如曾开展智慧财产律师业务8年以上或讲授智慧财产权相关规定课程5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经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审查考试合格也具备任用资格。
所谓“专利法”修订。为配合台湾地区和国际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态势,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于2005年着手研究修改所谓“专利法”。修订的内容包括:①配合国际公共卫生议题的讨论,修改专利强制授权相关规定;②配合“智慧财产法院”成立,调整专利、商标审查程序,简化争议诉讼层级;③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如开放动物、植物专利,开放新式样专利保护标的,包括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物品部分外观设计、成组物品设计、衍生设计等。④为使研究开发成果得到更充分的保护,鼓励专利申请,拟允许同一技术可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一案两请)。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台湾地区在科技产品研究、生产和制造方面的竞争力,台湾地区于1999年在其经济事务管理部门下设“智慧财产局”,集中运作专利、商标、著作权、积体电路布局及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着重于“提升审查品质与效能”和“加强智慧财产保护”。
在专利业务方面,积极落实专利审查品质革新,近年来在审查制度上做了较大改变,如:①实行初审核驳理由先行通知程序。在初审审查不予授予专利前即先通知申请人,使其有充分申请复核的机会,减少再审程序。②实行发明专利逐项审理制度。审查人员必须针对申请专利范围,逐项检索相关技术前案后进行逐项比对,使申请人清楚知道审查目的所在。③扩大实施面询机制。凡有面询申请者均予允许,或主动请申请人到“智慧财产局”进行当面询问,使其与审查人员有面对面充分沟通的机会。至2021年12月底,台湾地区共受理专利申请337 228件,批准101 763件。
在提升商标审查品质和效能方面,也做了重大改变,如:①实施“一案多类”制度,免去逐类申请注册的烦琐程序,即申请人可以在一个申请案中指定使用于多种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审查人员须跨类审查,并熟悉总计45类的商品和服务。②实行商标争议案件听证作业程序,提供商标争议案件人及利害关系人就相关证据等进行言词辩论的机会等。
在著作权业务方面,着力于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并监督与辅导中介团体进行相关著作权业务,促成著作权的授权利用,保证使用人合法使用著作权的畅通途径。
在教育宣传方面,“智慧财产局”目前已制订“智慧财产权法令宣传计划”,并扩大成立保护智慧财产权服务团,以提供全方位宣传教育服务。在宣传教育形式上,也多有创新,如设置智慧财产权宣传列车,举办“智慧宠物学院”和“智慧情报员”互动游戏活动,举办“智慧大探险”网络互动游戏等活动。
在查禁仿冒方面,台湾地区的做法也颇具特色。在其经济事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跨部、跨会的“保护智慧财产权协调会报”,每3个月就政策及重大措施进行商考。台湾检察事务主管机构每个月召集举行“保护智慧财产权执行会报”,落实执行工作。台湾警政事务主管机构于2003年1月成立“保护智慧财产权警察大队”并使之专业化、法制化,以强力扫荡仿冒盗版行为。全球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台湾软件盗版率下降至38%,连续第4年下降,创下新低纪录,仅次于日本的21%与新加坡的35%,在亚洲排名第3。
台湾地区对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采取公、私法分别审理,即所谓“司法二元制”,具体而言,民事、刑事侵权诉讼由“普通法院”中的民事、刑事庭审理(采用三级三审制),行政诉讼则由“行政法院”审理(采用二级二审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特殊的专业性,台湾地区司法机构从1992年,起即发函各级“法院”设立“专庭”或“专股”以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以台北地方“法院”为例,考虑到受案量,一开始仅由“专股”办理,随着案件量的增加,1998年成立了“智慧财产刑事专庭”,2002年成立了“智慧财产民事专股”。其他“法院”也多设置了智慧财产“专股”或“专庭”,特别是审理与专利、商标授权有关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于2003年起设置了4个“专股”,由专人专办有关专利商标的行政诉讼。
尽管各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名义上都由“专股”或“专庭”审理,但实际上“专股”或“专庭”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法官”很少,所以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是在涉及技术问题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因欠缺事实认定和判断能力,往往过度依赖鉴定报告,其专业性和裁判的正确性备受外界质疑。另外,“司法二元制”的制度设计,导致在处理专利权、商标权纠纷时,往往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行政诉讼)与侵权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争议,而侵权赔偿责任成立与否,又以权利是否有效为前提,在行政诉讼确定权利有效性前,民事侵权诉讼则面临暂停诉讼程序的问题。所以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在经历行政诉讼二级二审(有时因发回原机关另外作行政处分,则程序更为冗长)的诉讼程序后,还要面对民事诉讼三级三审的考验,如果是商标权纠纷,还有可能要经历刑事诉讼程序(台湾地区所谓“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刑罚规定,所谓“专利法”和“营业秘密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内容,但被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涉案模式,提出刑法妨害秘密罪、盗窃罪、侵占罪、诈欺罪等控告,台湾地区检察机构如起诉或申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也不得拒绝受理)。尽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客体(某个专利或某个商标)、主体(争议当事人)及争议的焦点均相同,由于各“法院”所作的决定互不约束,民事、刑事庭的“法官”和“行政法院”的“法官”仍然要依照各诉讼程序分别进行调查审理,造成案件审理拖延,并使司法资源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因重复工作而被浪费。
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教育注重知识产权实务,在院校内通过设立专业型学院,与法律学院、商业管理学院、理工学院等紧密合作,开设跨领域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以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为例,其知识产权专业设计有以下特色:一是理论与实务并重,除知识产权相关理论课程外,注重实务与案例,聘请“法官”、律师、企业经理人参与教学;二是高科技产业取向,注重资讯、生物科技、半导体、光电、电子商务等高科技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三是兼顾国际及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四是法律与管理整合,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法律课程外,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技术转移等实务。如硕士班必修课程有科技产业概论、组织理论与管理、智慧财产法、智慧财产权管理、研发管理、知识资本与技术评价、智慧财产交易与行销等,务实性可见一斑。
除正规的学院知识产权教育外,借鉴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日本发明协会、欧洲专利学院及新加坡知识产权学院等专业培训机构,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从2005年起着手执行智慧财产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并规划设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智慧财产培训学院”为一虚拟学院,其运行模式是:通过成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办公室”统筹学院运作事宜,负责规划培训、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培育智慧财产种子师资并甄选培训单位,以加盟连锁的概念在台湾地区北中南各地开办“智慧财产专业人员培训班”,以构建优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