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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球知识产权宏观政策环境概述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然而,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项国内法律制度,只是治理本国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政策工具,其作用被严格局限在国家范围之内。19世纪中叶以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尚未成形,一个国家通常不会保护来自国外的知识产权。直到19世纪后期,这一情况才开始发生变化。由于技术革命的推动,特别是通信技术和交通工具的跨越式发展,人员跨国流动空前频繁,使得知识流动和传播的速度大大提高,各类智力成果在其诞生国之外被侵权、盗版的情况非常严重,知识产权问题开始跨越国界,要求国家之间合作解决。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以及技术对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国家竞争力影响的加深,各国开始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并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发展。其中,在经济上和技术研发上占据绝对优势的美国最先转变了以往对知识产权问题漠然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本国的立法及加大其执法力度,并开始在国际层面推动相关国际制度的建立。

全球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发展,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1.1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际化

从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全球知识产权制度从萌芽到形成,经历了130多年的历史。在这130多年的时间里,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动力结构、参与主体与治理机制都经历了较大变化,展现出一定的特征。今天,经济全球化使得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已经成为重要的全球治理规则,任何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一规则发挥的作用,都受到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制约。

现有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方式包含复杂的区域协定、双边及多边条约,主要分为两大制度体系: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主导的多边国际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WIPO与WTO各司其职:WIPO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管理与发展问题,WTO关注知识产权规则的执行与争端解决。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新兴市场的崛起和新经济领域新现象的出现,这样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的约束力和适用性正逐渐弱化。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强国不断通过争取国际规则制定权与话语权谋求国家利益和竞争优势。发达国家逐渐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从TRIPs协定转移到各个规模较小、仅在特定区域适用的区域协定上。类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地区性新规则不断涌现,并在特定区域内生效与运行。然而,某些发达国家,作为全球多边治理体系与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却屡屡背弃国际承诺,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多边国际规则与秩序,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造成巨大危害。同时,新兴的专业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等)开始关注所辖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开始深度介入相关知识产权标准和规则的制定。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贸易自由化扩大到生物多样性、动植物基因资源、公共健康和人权等议题(李玲娟 等,2019)。更多的客体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部分发达国家将软件、遗传基因等都划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2011年5月,欧盟提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战略是《欧盟2020战略》《单一市场法案》和《数字欧盟议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和著作权等多个方面,强调加大对盗版和伪造商品的打击力度,主张建立统一专利法院、推进单一专利体系建设,以期促进欧洲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推动“孤儿作品”(虽受著作权保护,但著作权所有人已无法认定的作品)的数字化和网上阅读等。2014年10月,欧盟进一步推动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的开展,旨在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特别是艺术家和科学家的发明创造,并依法向谷歌等网络巨头征收相关产权的使用费用(李玲娟 等,2019)。除此之外,还提出了将更多的客体,如实验数据、卫星广播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需求。同时,关于传统文化、民间文艺等客体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规则也在制定和讨论当中。

1.1.2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

在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各国政府为扩大本国竞争优势,纷纷介入创新活动,越来越多的国家出台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早的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欧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经济崛起,使美国产业界感到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美国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此后,巩固和扩大知识产权优势,以保持美国竞争力,成为美国的统一战略。近年来,美国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动作频频:2009年发布《美国创新战略》,2010年公布《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2010年首次提出制定“21世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11年签署《美国发明法案》,2013年《专利法条约》对美国生效,2014年发布《美国专利商标局2014-2018年战略计划》,2015年发布《美国国家创新战略》,2018年发布《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2018年发布《国家网络战略》,明确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时代经济持续增长的保障。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赋予美国外商投资监管部门更大的权力,以保护对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李玲娟 等,2020)。

日本在与欧美企业竞争的过程中,走出了一条在核心专利周边布局外围专利,用交叉许可进行反击拓展空间的道路。2002年,日本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战略文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战略和人才培育战略;决定走把通过发挥个人想象力和创造性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原动力的道路,跻身于脑力生财而不靠体力生存的国家行列。2013年6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总结战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特别是针对新兴经济体的兴起与数字信息全球化市场的快速发展,推出《知识产权政策展望》,提出“内容产业立国”的新目标。近年来,为应对“数据驱动型的新型创新”等形势,日本每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2008年,我国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简称《纲要》),首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此后每年持续发布“年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确保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地执行,促进中国产业发展从模仿创新走向自主创新。2012年,发布《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正式启航。2013年,提出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面向产业集聚区、行业和企业开展专利布局,有效运用专利制度并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2014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成为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标志性文件,密集出台的各项政策举措,促进中国经济向“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国于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2016年接连出台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统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抓手。2018年,强调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2019年,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带动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搭建国际创新合作桥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迎来了收官之年。《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目前,我国正在抓紧制订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形成与《纲要》接续推进、压茬进行的战略布局。

韩国等国家纷纷效仿,出台各自的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韩国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工作的开展,把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和能力建设,推动韩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近年来,针对新形势、新问题,韩国针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发布《第二次知识产权基本计划(2017-2021)》。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但实际上已经把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的制定纳入提升国家竞争力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总体战略框架。

1.1.3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呈现差异化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会根据本国的发展和竞争需要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法律和实施细则。如,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定期进行执法方面的调查,并向国会提出报告;日本在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每隔2~3年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竞争的实际需要,调整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由于各国的经济技术、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不同,即使同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差别。

1.1.3.1 保护范围不同

在TRIPs协定允许的空间内,各国可根据自己的竞争优势,确定保护范围。如,美国、日本将软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欧盟各国并未把软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一些发达国家积极开展基因技术和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等。

1.1.3.2 专利审查周期不同

审查周期是控制外国专利和调节专利数量、质量的手段。各国的审查周期不同。如,日本曾采取拖延专利审查周期的办法,以防止外国专利限制日本企业利用外国技术。如今,为了使其研究开发成果领先于世界,日本一再缩短专利审查周期。

1.1.3.3 专利授权原则不同

各国根据本国创新能力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专利授权原则。通常,为了鼓励创新,各国的授权专利标准不尽相同。在原创技术能力较强的国家,专利审查严格。如,因为美国的原创技术较多,其实行发明在先的原则,其他国家则采取申请优先原则。

1.1.3.4 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不同

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授予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范围。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涵盖面对未来的技术创新和竞争产生的影响,权利要求范围过宽将限制同一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因此,有的国家允许宽泛的权利要求,而有的国家则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要求的覆盖面。二是对实施知识产权的要求。有些国家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实行强制许可。三是利用反垄断政策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制定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制定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

1.1.3.5 执法程序和诉讼费用不同

执法程序和诉讼费用决定了保护成本和重点保护对象。美国的诉讼程序复杂,需要大律师团的帮助,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含律师费)较高,通常要花上百万美元,有利于对大企业的保护;而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法律程序简单,诉讼费用较低,一般只需几十万欧元,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1.1.3.6 审判依据不同

如美国实施判例法,最高法院通常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考虑审判结果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的影响,特别是在法律解释不清的情况下,其最终判决将更多地考虑对产业发展和创新的影响。

1.1.3.7 申请、注册和维护费用不同

申请、注册和维护费用是调节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手段之一。各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维护费用差别较大。

1.1.3.8 管理机构设置不同

绝大部分国家设置统一管理机构,实行工业产权统一管理或实行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合一”的管理体制,只有极少数国家设置专利、商标、版权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分开管理。

1.1.4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性

为维护本国企业和权利人在全球范围内的利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及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机构加强联合,共同打击假冒和侵权行为,商讨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可能性。在2004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美国、日本等国提出了关于确立专利法常设委员会新工作计划的草案,要求对现有技术定义、宽限期、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进行讨论,并统一标准。又如,欧洲各国试图通过《欧洲专利诉讼协议》来完善欧盟的专利法规,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为欧洲研究人员提供保护措施,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1.1.5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日本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日本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还帮助在海外开展涉嫌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调查。韩国知识产权局建立了韩国工业产权信息中心(KIPRIC),负责收集和加工国内外专利信息,为企业提供分析、解释等免费服务,与国外专利信息组织合作,开展利用专利信息的教育和管理工作。2000年,韩国知识产权局与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KPAA)签订商业合作协议,建立了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专利申请管理服务的合作伙伴关系。法国商标专利局成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咨询。 mdDthIvAl1ZyggdchSrbTRmrADmEFmSJolZg03aWXQ6xyRO/1E5PtMzZ1A972X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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