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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实践意义

随着大数据技术应用的渐趋成熟,推动“智慧侦查”建设,实现侦查理念、思维、模式以及机制等多维度转型升级,成为新时代推动公安事业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 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让社会中的个体已经很难脱离数据而单独生存,大数据在侦查工作中将拥有越来越大的适用空间。正如有学者所言,除非犯罪嫌疑人拒绝网络、手机、信用卡等一切现代高新科技及产品,否则他(她)在案前、案中或案后的每一行为,都将无法摆脱各种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捕捉、跟踪与监视。 根据前文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大数据技术在侦查领域的适用已经相当普遍和成熟。可以预期的是,这必将带来侦查思维方式、侦查措施方法以及侦查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革新。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深化应用,它不仅推进了传统侦查体系的创新发展,而且实现了现代侦查技术的智慧赋能,对侦查工作正在起到越来越重要的实践作用。

一、推进传统侦查体系创新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势必会对传统侦查体系产生影响。我国传统侦查理论的研究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后,经过40年的理论研究发展与实践经验总结,已经从无到有地搭建起一套较为完备的侦查理论体系。回首这一历程,大致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9年至2009年,是刑事侦查学发展的基础理论奠基阶段;2010年至今,是刑事侦查学发展的创新发展阶段。之所以以2010年作为一个分界点,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2010年作为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以“两个证据规定” 为典型代表的法律规范对刑事诉讼(特别是刑事侦查)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二,便是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一系列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科技进步与社会转型对传统侦查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直接影响。

通常情况下,侦查创新与犯罪升级存在紧密关联。犯罪与侦查的关系就像“魔”与“道”的关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犯罪”在前面跑,“侦查”从后面追。特别是在技术层面上,犯罪分子对于高新技术的敏感度甚至要远高于侦查人员。换句话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一系列高新技术往往首先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抑或直接侵害的目标,导致侦查破案难度大幅提升,传统侦查措施遭遇适用瓶颈,难以有效突破案件,因此,形成了“犯罪手段升级倒逼侦查模式创新”的发展形态。不过,随着人们对于社会安定有序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升级进步,传统侦查理念也正在朝着积极、主动、科技化、智能化的方向转型。

当前我们工作、生活的社会是一个数字化信息与数字化证据的客观生成机制相当完备并将更加完备的社会。 犯罪、侦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将越来越紧密。就我国情况而言,近几年来移动支付与网络社会日新月异,很多网络犯罪新形态出现,甚至是世界上独有的。当然与之相适应的侦查手段,在世界范围内也领先了一大步。 这种创新发展首先体现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以犯罪现场取证为例,传统的现场勘查主要是在实体空间、物理空间中进行,通过对现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或者对犯罪现场的相关痕迹物证进行提取检验。而如今这种传统现场勘查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破案需求,现场勘查所针对的空间开始向虚拟空间、数据空间延伸,更加强调对相关数据的收集、查询和分析,从而获取破案线索并固定有价值的电子数据。

整体而言,步入大数据时代之后,包括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程序、侦查模式、侦查措施等在内的传统侦查体系正在经历巨大变革。与此同时,有关侦查理论的学术研究也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学界需要在持续提升研究质量的情况下,更加紧密地契合侦查实践的需要,为侦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富有价值的学术营养。 显然,这一次传统侦查体系的创新发展,是基于大数据作为原动力的技术驱动,实现了传统侦查体系的数字化转型。

二、实现侦查技术的“智慧赋能”

我国侦查创新发展不仅仅停留在技术措施的微观层面,在指导理念方面也有着显著变化,侦查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与时代接轨,开始“向科技要警力”,强调现代科学技术对侦查活动的智慧赋能,不仅要大力发展大数据侦查,还要实现其与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技术的深度融合。侦查机关相继提出了“科技强警”“智慧公安”“云上公安”“侦查大数据建设”等口号。例如,2013年,首都公安首先进行了“大数据警务”格局的战略部署。 通过构建服务全局的基础数据池,尽可能地整合数据资源,从而实现信息一体化和情报来源多样化。近几年来,浙江公安不断探索大数据技术的综合运用,并将“云上公安,智能防控”作为全省公安系统的第一发展战略,积极建立立体化治安综合防控体系。除此之外,还有湖北省的“智慧警务”、山东省“大数据警务云计算”、寿光公安的“神眼”大数据系统、广州公安的犯罪拼图系统、苏州公安的PPS犯罪预测等,通过智能化犯罪热点预测,极大提升了预警分析的前瞻性和实效性。 从整体来看,我国侦查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技术革新所赋予侦查创新的生命力,从原来的“金盾工程”建设,到如今“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的日益完善,传统被动型侦查正在朝向以数据为驱动力的主动型侦查发展,视频监控、网络监控等实时数据系统基本实现了“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目标,海量视频图像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最重要的基础性资源。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悄然而至,刑事侦查领域内更多的变化正在或者即将发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今侦查背景、侦查对象、侦查实践三位一体的时代性变化特征,从而进行系统性的侦查创新和整体重建,而非零碎、片面地修修补补。正如有学者所言,侦查学术创新需要考虑基础理论、知识体系、话语体系、概念范畴乃至教育教学等多个方面,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近几年侦查学术创新的最大亮点非“大数据侦查”莫属,这是一个兼顾侦查理论与侦查实践的热议话题,同时又势必会对刑事诉讼整体构造形成冲击,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研究价值。这就为大数据侦查实践工作进一步指明了发展方向,与时俱进地借力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发展,实现智慧赋能。我们不妨结合几个典型案例深入感受一下,大数据侦查之于当前刑事犯罪综合治理的重要性:

案例1:我国DQB及犯罪拼图系统在打击团伙流窜作案中的应用

在公安系统内部,“ DQB”是公安大情报应用体系的简称,该体系以公安信息系统为依托,整合公安内外部相关情报信息资源,为综合情报部门和主要警种专业情报部门开展情报信息研判和处置提供一个工作系统和应用体系,在领导指挥、部门决策、基层实战等方面提供深层次、预警性的多种情报信息支持。此外,还有一些公安部门在此基础上自主研发了新型智能化情报研判平台,犯罪拼图系统就是其中之一。该系统是一个旨在整合多系统资源,全面搜集分散在多个系统内的情报碎片,全面吸收、利用在侦案件的信息资源,兼顾技术比对的可视化、智能化的超级情报研判平台。该系统实现了非结构数据的高度融合、逻辑化分析及案件信息标准化、线索关联可视化,进而构建了情报、侦查、技术一体化的刑侦工作管理平台及打击犯罪新机制。

近几年团伙性、地缘性、跨区域性的犯罪案件频发,在其中一起公安部督办的团伙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拼图系统便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信息,有务工人员段某某、马某某等人经应聘到某建筑工地工作,但是开工之后称自己为少数民族身份,便以伙食不符合其民族风俗习惯为由,要求工地单独聘请厨师开小灶,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就要求工地赔偿其来回路费以及其他损失。其目的是利用工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进行敲诈勒索。经过研判,该类案件侵害对象为工地负责人,案件外在表现为劳务纠纷,但其本质上却是诈骗和敲诈勒索。经系统查询发现,辖区内此类案件虽然不多,但是该批人员的行踪轨迹却显示他们遍及全国,职业性、地域性犯罪特征突出,刑事案件立案少但是隐案多。为了严厉精准打击该类犯罪,研判人员对该类团伙的地域性、流窜性、团伙性特征进行了提取比对,利用犯罪拼图系统对同类人员同一时间的活动轨迹进行了批量战法分析。经分析发现,以“中铁二十四局架子工”身份在这个单位登记注册的有17人,而且登记时间一致,其中有12人与段某某、马某某为同一民族,符合该类团伙作案特点。对于这17名可疑人员开展进一步关系分析,利用同时间同住宿战法发现,还有其他关联人员有频繁活动轨迹,嫌疑程度升级。为实现人案关联,针对此类犯罪案件多选择工地为作案地的特点,研判人员提取了这批可疑人员工作地点“中铁二十四局工地”的关键词,全库搜索相关警情。通过警情查询发现,确实在他们登记暂住信息的前一天在该工地曾发生了一单“纠纷”警情。研判人员对警情进行深入回访,该单警情与“段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案”极为相似,工地被李某某等人以务工纠纷的方式骗走人民币2万元。至此,通过犯罪拼图系统发现了曾在另一地区活动的犯罪团伙,并成功挖出了一起隐案。侦查人员借助警情数据关联与案件数据关联,立即对李某某等人在暂住登记中的电话号码进行话单分析,同时调取李某某的电话对象清单。通过犯罪拼图系统的话单可视化关联分析,快速高效地挖掘出以段某某、马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李某某、贺某某、余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姜某某、杨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丁某某、金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该案借助犯罪拼图系统的大数据分析,让流窜于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地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破获各地案件上百起,扩大战果成效显著。

案例2:美国RTCC及英国犯罪预测软件的应用

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纽约市警察局成立了“实时打击犯罪中心”(RTCC—The Real Time Crime Center),该中心的犯罪数据库拥有500万笔犯罪与保释的相关记录,33000万笔公开资料及3100万笔全国犯罪记录等。全年无休的关键数据库可以发挥实时分析功能,让纽约市警察得以快速地通过数据分析,缩短犯罪剖绘和追踪的时间。另外,结合纽约市警察局的另一套区域警示系统(DAS—Domain Awareness System),可以收集与分析来自纽约市3000只公共监视镜头、超过200个车牌辨识系统、2000多个辐射传感器以及警察数据库里的信息,从而为警方实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事、时、地、物等。

在英国,Accenture公司研发了犯罪预测软件,利用英国警方的数据,包含曾经有过前科、登记在案的潜在危险分子,再加上“脸书”“推特”与各大论坛、网站的言论做比对,通过关键词进行比对与分析,找出最有可能的犯罪动机。为了证明其准确度,英国警方针对伦敦32个行政区内的黑帮和走私犯、潜在危险人物进行跟踪和情资收集,再交由资深警察以经验来判断,指出哪些人可能具有高度犯罪动机。警察所列的名单与计算机预测的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看看双方推论的潜在犯罪嫌疑人是否一致或吻合,最后的结果证实了这套大数据分析系统的犯罪预测相当准确。

可以预见,在大数据侦查的未来发展过程中,必将还有更多的高新技术手段相继涌现并与之融合。我们应当将视角逐步由技术层面转向理念与制度层面,特别要关注大数据侦查法治化问题。如果我们仅停留于大数据的技术层面来谈侦查创新,有可能陷入两个误区:一是无法回应“大数据侦查”质疑者提出的四个问题,不能实现大数据侦查的理论自洽;二是导致科学技术手段偏离“技术中立”定位,过度地为打击犯罪、追求破案实效而服务,出现权力恣意、权利保障不足的风险。而一旦我们跳出技术层面,从思维理念、制度模式的宏观视角审视大数据侦查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便可以更全面地引导大数据侦查的正确发展方向,确保高新技术对侦查活动的正向赋能。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对于大数据侦查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大数据侦查技术、大数据侦查措施、大数据侦查思维、大数据侦查模式以及大数据侦查机制等多重含义,是大数据“4V”特点在刑事侦查领域内的综合运用;大数据侦查既包括了立案后的犯罪侦查,也包括了立案前的犯罪防控。大数据侦查的概念之争仅是表象,本质问题在于它对传统侦查体系、刑事诉讼程序乃至整体法治运行环境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及时作出积极回应,从法治的视角审视大数据侦查的发展现状,探寻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多维路径。 M++wky0l48NyF9sEIkJ3UF2q5cfGIKh3cuecjlZpboKDlGLW/wHZXc3XIMF4N0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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